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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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6-10-05

 

Ø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医学院校区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秩序,创建文明安全和谐的环境,保障医学院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以及上海公安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发布相关规定,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原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医学院校区。

    二、医学院校区内只允许本院车辆和确需来我院联系工作、执行公务等相关活动的机动车辆进出。

    三、机动车辆管理是指对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在校区内行驶、停放等交通行为的管理。

    四、院武保处为医学院实施本规定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  管理细则

    五、消防、武警、公安、救护、水电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入医学院校区执行任务,门卫及执勤人员应提供方便,并做好引导等必要的服务。

    六、除上述特种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进出医学院校区,需凭医学院机动车辆停车证或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机动车辆停放收费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章节执行及相关内容办理。

    七、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医学院校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医学院校区的,酌情予以照顾运行,但不能在校区内停放。

    八、运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机动车辆,须符合《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进入医学院校区前必须报告武保处,经审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后,在指定时间进校,按指定线路行驶。

    九、凡在医学院校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保证校内道路畅通,严禁鸣笛,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并做到文明驾驶,尊重行人的先行权。

    十、严禁校外机动车辆借医学院校区道路穿行。

    十一、机动车辆应在医学院校区内划线停车位或地下车库停放。严禁擅自占用校内道路妨碍正常交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驾驶员不得离车。

    十二、经批准在医学院进行的会议(活动),其院内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安排专人协助指挥有关车辆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院性大型会议(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会议(活动),由武保处统一进行车辆管理。

    十三、车主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妥善保管好车内物品,关锁车门、车窗。学院不承担停放在医学院校区内车辆及物品缺损的责任。

    十四、如在医学院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有责任保护好现场,积极采取必要的求助措施,并速报武保处或打“110”报公安部门处理。

    十五、医学院校区交通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秉公处置,不以权谋私、不刁难或随意查扣车辆,自觉接受监督。行车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正常管理。

第四章  处罚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教育与处罚结合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张贴告知单和当场锁定、吊销停车证等处罚(可以并处),并记录在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武保处通报有关单位协助处理,直至报公安部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十七、对医学院校区内违规停放,影响交通等的机动车辆,武保处将警示其立即驶离。对拒不驶离或无法通知车主的,武保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实施强制拖离,由此所产生的车辆损坏和牵引费用由车主负责,车主须支付全部管理费用后方可领回车辆。

    十八、对损坏医学院校区道路、交通标志等设施者,除须按被损物件价值赔偿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十九、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关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