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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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6-10-05

 

Ø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园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院的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使校园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公安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发布相关规定,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医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医学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范围,指在学院教学科研区和学生生活区道路上,各种车辆和行人所从事的交通安全行为。

    第三条:全体师生员工及进入医学院的社会人员和车辆,应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规范的交通安全行为举止,自觉遵守学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各种车辆和行人应靠右通行,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控制车速,确保行人的安全。

    第五条:驾驶各种车辆进入医学院,应服从学院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参加大型活动的车辆,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六条:凡学院举行重大活动,学院的各停车场(库)管理由学院武保处统一安排。

    第七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助动车在行驶时,均应遵守机动车在校园行驶的限速规定。

二、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凡属于医学院部门或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应凭武保处下发的《医学院停车证》进入校园;需要进入学院的社会车辆必须从大门进出(特种车辆除外)。

    第九条:各类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应严格控制车辆的安全行驶速度,确保行人的安全。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学院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条:学院楼宇前禁止机动车辆随意停放。严禁机动车在校园鸣号。严禁各类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进行教练和试车。

三、 助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本院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助动车须领取出入凭证进出校园,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二条:进入学院的助动车,应确保车辆各项性能的完好。驾驶助动车的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三条:驾驶助动车在校园行驶时,应按照院内机动车的限速规定控制车速,严禁在校园内超速穿行。禁止助动车带人和鸣号。

四、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四条:在校园行驶的各类非机动车,应确保车辆的各项安全性能完好,并有效控制车速,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五条: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骑车追逐玩耍、双手脱把、单手撑伞和带人。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通过转弯路口时,应注意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并应伸手示意。

    第十七条: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按规定的地点停放。

五、行人

    第十八条:行人在校园道路上应靠右行走,并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第十九条:行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站立交谈阻碍交通。严禁在道路上踢球、打闹、玩耍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儿童进入校园应由成年人带领和看管。

六、 交通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园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武保处负责;具体工作由学院武保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的机动车、助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由武保处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学院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影响校园治安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上述条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并参照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