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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婚育管理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5-1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规,参照《上海交通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学院申报文明单位评选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倡在校学生实行晚婚晚育。学生的生育情况纳入学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各学院(系)、保卫处、门诊部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上海交通大学学籍﹑人事档案在医学院的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档案保留在医学院的服兵役人员。不含毕业后户档在校滞留人员。

第二章  婚育管理

第六条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学生需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者,可按照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凭个人户籍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七条 女学生在校期间鼓励实行晚育,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及哺乳期间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 符合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校女学生,在怀孕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到医学院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在校学生生育一胎申请表》,开具孕妇联系单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医院建孕妇联系卡。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登记所发生的费用自理。已婚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学院统筹解决。

第九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在校男学生,在校期间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申请,由导师(或班主任)所在学院(系)学生管理部门和医学院计划生育部门根据规定登记后出具相应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各学院(系)应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在校学生婚育情况,建立在校学生婚育情况登记备案制度。将办理生育登记及生育子女的情况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在学生毕业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已婚和已育的新生,入学报到时须凭原单位(学校)或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和相关证件到所在学院学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或学工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时已怀孕者,原则上应暂缓入学。本人须凭原籍或原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及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学院不予开具婚育状况证明。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须在一个月内持《结婚证》﹑《离婚证》﹑《生育服务证》到所在学院学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或学工部)登记更改备案。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的婚育材料由学生管理部门将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需要医学院出具其在校期间婚育状况证明者,须本人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在校学生婚育状况证明表》,经逐级审核后出具。

第十五条  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入户,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入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亲入户。学校不为其子女办理户口事宜。

第十六条 生育的学生原则上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规生育的,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医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不按规定到所在学院学生管理部门登记﹑更改备案的,不予出具任何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人事档案不转入医学院的研究生回档案所在单位办理一切婚育手续。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