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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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大学生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7-10-27

一、个人医保缴费
 根据上海市《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2011)783号]、《关于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5)43号]、《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42号]文件精神,我校大学生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包括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大学生,包括港、澳、台学生。不包括由单位派遣到高校就读的在职学生,以及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留学生。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上海市城乡居民中小学生缴费标准。
二、医疗保障待遇
(一)在本校医疗门诊部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个人直接自负10%。
(二)经校医疗门诊部接诊医生转诊到定点医保医院就诊和住院的医疗待遇与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为:
1.校外门诊或急诊就医的,其医疗费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自负比例如下:
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
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
三级医院:个人自负50%。
2.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医疗费:
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
一级医院 50元;二级医院 100元;三级医院 300元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参照以下比例自负:
一级医院:个人自负20%;
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5%;
三级医院:个人自负40% 
其余由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统筹支付。
住院流程:由就诊医院开具《入院申请单》,并携带好学生证、身份证、入院申请单三样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到医学院医疗门诊部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后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学生本人直接与医院结账,按上述规定学生自负一定比例,其余由医保资金支付。
3. 患大病同学的医疗待遇
大病范畴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限于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门急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三、医学院医疗门诊部联系电话:021-63846590*776592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医疗门诊部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