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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执行经济合同审计的有关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3-04-27

院本部各部、处(室)、学院、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经济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内部审计作用,维护医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交往,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从即日起执行我院经济合同审计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 经济合同签订原则

医学院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医学院的正当利益,并有利于医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任何个人、部门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医学院利益或牟取私利。

二、 经济合同审计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经济合同是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或以其委托名义签订的使用医学院资金的各类经济合同;具体包括资产经营、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基建及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及委托服务合同(含维修保养、保管、劳务、运输等)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科研课题协作资金往来和捐赠合同。

三、 经济合同审计内容

1. 审查承办部门的合同资金来源和项目论证、启动过程是否完备;

2. 审查合同承办部门选择订立合同当事一方的过程是否合规;

3. 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的当事一方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合同条款是否合规,是否有利于医学院教育、科研、医疗和管理等事业的发展,是否维护了医学院的合法权益,预期合同的产生效益是否经济、明显;

4. 审查合同订立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其他方面的有关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等。

四、 经济合同审计办法

(一) 通过医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签订的仪器设备物资采购类经济合同

1. 合同订立按照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采购流程执行,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设备物资采购谈判记录表(合同会签表)》见表一

2. 审计部门参与采购过程的流程监督并在合同会签表上签署审计意见;

3. 合同经主管或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院办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4. 属于政府采购类自动生成的经济合同按资产管理处现行操作办法执行。

(二) 通过医学院基建管理部门签订的基建修缮类经济合同

1. 合同订立按照基建管理部门的有关工程项目订立流程执行,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基建(修缮)招标询价记录表(合同会签表)》见表二

2. 审计部门参与工程建设方选择的流程监督并在合同会签表上签署审计意见;

3. 合同经主管或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院办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 其他类别的加工服务经济合同

1. 合同订立按照医学院其他服务类合同订立流程执行,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经济合同会签表(委托服务类)》见表三

2. 合同承办部门同时提供待签合同文本原件、合同签订方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选择订立的论证说明以及医学院的相关会议记录等材料;

3. 根据合同事项和标的大小等实际情况,医学院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等部门根据需要分别参与合同订立过程中相应的财务、资产和人事管理等会签流程并签署意见,审计处进行合同事项审计并在会签表上签署审计意见; 

4. 合同经主管或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院办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 经济合同审计程序

1. 按照合同不同类别待签的经济合同和相应材料由承办部门或资产管理处(基建办)一起报送审计处送审;

2. 对于参与过程监督的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和基建工程合同的审计会签,审计处在两个工作日返回资产管理部门;其他服务类的合同会签,审计处在收到材料后根据合同涉及内容条款组织资产、财务或人事等部门进行会签,一般十个工作日内审计结束返还合同承办部门;

3. 如情况特殊,经主管或分管院领导批准,上述时间可提前或推迟;

4. 急需签约项目,经院党政领导或审计分管院长批准后,可先行签约,签约后一周内按第四条规定承办部门将全部材料送院审计处备案;

5. 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经济合同必须通过院党委常委会等集体会议形式并提供相应会议纪要材料。

六、 本规定由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七、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