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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和规范合同签订工作的有关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3-04-27


医学院各有关部(处)、各有关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工作,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医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工作

(一)基建修缮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于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下列标准范围上限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达到或超过下列标准范围下限的,必须进行院内邀请招标;达到下列标准范围下限以下的,采取资产部门内部比选协商讨论决定。

1.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30万—200万元;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100万元

或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材料总价30万元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50万元

4. 其它财政预算内的工程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工程项目在完成招投标等相关手续后通过主管院领导批准由基建办委托社会施工单位实施。资产部门内部比选协商讨论决定的项目应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

(二)合同签订

施工合同签订一般甲方由基建办公室负责人、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审核顺序签字,乙方由社会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原则上不签闭口合同,特殊情况在签订前必须报院审计部门审核签字同意。 

(三)合同预审

为规范招标手续、严密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院内邀请招标规模以上的项目合同(含补充合同)在订立之前,应由院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专业预审并在合同上签字。

(四)人工费和综合费率

为统一医学院内工程项目结算标准,委托社会施工单位实施的合同在签订时,其人工工资与综合费率的取值(以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管【2010】29号)文件为依据)和结算原则暂定如下:

1. 工程项目套用《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

2. 建筑装饰工程项目:技术人工单价80元/工日,普工65元/工日,综合费用率为5.5%;

3. 房屋修缮工程:技术人工单价80元/工日,普工65元/工日,综合费用率为9%;

4. 绿化工程:技术人工单价80元/工日,普工65元/工日,综合费用率为45%;

5. 安装工程:技术人工单价79元/工日,综合费用率为38%。

上述人工单价标准暂定有效期为一年,以规定执行之日起计算,以后年度根据市场情况再行调整。

二、有关项目工程管理工作

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避免资金过度使用,对于工程签证和材料价格审核等要求如下。

(一)规范签证

(1)分清签证权限。加强施工签证管理,严格控制签证单的时效性(杜绝先施工后补证的现象);签证单必须由施工单位、用户单位、工程监理、基建办等部门负责人统一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单张签证或同一类型累积签证估算价款达到一定数额以上(5000元)时由院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主管院长审核确认后才可生效。以上规定须在工程合同条款中写明。

(2)加强签证复核程序,对签证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详细,并附有依据。不能简单笼统,避免只签名无意见。

(二)规范材料价格的审核手续

(1)在订立合同前应对材料价格调整情况进行事先约定。

(2)防止仅对材料价格进行认可,要求使用批价材料需用专用表格,注明使用的部位、使用的规格、品牌材质、产地、等级等信息;

(3)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实施中签字生效的甲方代表,且签字手续必须齐备后方视为生效。

(三)规模较小(3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应实施限额设计、限额报价和限额装修。如实际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造价10%以上,应写明原因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并落实经费后再进行审计。

三、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付款的审核,在项目完成审计后,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收到施工单位应付的审计费后出具工程审价报告。该项条款应在工程合同条款中写明。

四、上述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