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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均教育基金实施细则(标准版)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09-30

          

为了纪念金正均教授为人、为学、为师的高尚师德,弘扬金正均教授博学笃志,淡泊求真、乐于奉献的崇高精神,进一步规范及明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金正均教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申报、评选、颁奖等的程序,保证基金在医学人才培养事业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在已签订的《金正均教育基金协议》及《章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奖励对象

 

    第一条  根据金正均教育基金章程的规定,确定本基金奖励的对象是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老师。

第二条         根据奖励对象不同的身份,具体条件分为以下三种:

(一)         优秀教师奖励条件:

1. 遵纪守法,忠于教育事业,重视教书育人,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工作态度、生活作风、仪表行为等方面能为学生起表率作用;

2. 能独立完成本学科全程本科教学任务及研究生课程,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学生评教优秀,授课有吸引力,教学效果得到师生的普遍肯定与好评;

3. 连续三年承担教学任务,年均授课达36学时以上。并积极开展双语教学,采用PBLRBL等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科学思维;

4. 能够认真钻研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基本建设,如课程建设、教材编写、教学研究等。积极撰写教学论文并发表于统计源目录收录的或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杂志。

(二)本科生及长学制学生奖励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专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之内;

3.在“博学笃志、淡泊求真、乐于奉献”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药学专业学生优先考虑。

(三)研究生奖励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在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习努力、成绩优秀、艰苦朴素、作风正派;

2. 研究生已修课程平均级点一般应≥2.50。有论文发表、重大获奖等情况者,经研究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适当放宽,但平均成绩级点必须达到2.00以上;

3. 基金审核时,按照研究生综合评分进行评比。综合评分由学习成绩(满分100分)、科研成绩(累计)和德育成绩(满分10分)三个评分指标汇总计算而得。申请者的综合评分成绩排名取前20%进入本基金终审。(各评分指标具体计算方法参考《医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分办法》。)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三条 金正均基金采取两级评选审核方式。每年三月份发布当年度金正均教育基金申报的通知,四月上旬由各部门对申报者进行初审。四月下旬基金管委会进行终审评选工作。五月份公布评选结果,获奖者名单经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范围内公示五日无异议后,由基金管委会组织举行颁奖仪式,颁发奖金及荣誉证书,获奖名单同时公布在医学院网页上。

第四条 根据金正均教育基金规定的基金用途和奖励的对象,基金申报者可将申请材料递交到以下几个部门:

1.     基础医学院,负责接收教师的申报材料;

2.     医学院研究生分院,负责接收研究生的申报材料;

3.     医学院学工部,负责接收本科生及长学制学生的申报材料。

 

 

第三章  经费额度

 

第五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金正钧教育基金每年奖励费用的额度,原则上视当年本金产生的利息或收益来确定。

第六条  原则上,每年度评选出一名在教书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教师,优秀学生二名,药理学专业优秀研究生一名。教师的奖励额度为5000元,学生的奖励额度为3000元。

 

第四章  管理规范

 

第七条  按照《金正均教育基金协议》有关要求和医学院职能部门相关制度,金正均教育基金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由医学院分管领导和基础医学院、学工部、研究生分院、校友会、院办的主要部门负责人,以及捐赠方代表共同组成。

第八条  金正均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 在保证基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法途径,尽可能使基金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2. 决定基金使用情况。根据当年可动用的投资收益,确定当年奖励人员及额度;

3.审核评比各部门上报的初审者,决定最终获奖人员。

第九条  为纪念金正均教授,感谢其家属及海外学生的慷慨捐赠,并在医学院学生当中培养感恩文化,金正均教育基金鼓励所有基金获奖者在努力工作学习的同时,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回馈母校,回报社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金正均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基金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由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校友会办公室先提出草案,经基金管委会讨论后确定最终修订意见。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