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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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财务监控机制,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学校科技发展、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院系调整、校区发展等需要立项,由政府相关部门或高校年度预算安排下达,除基本日常支出以外的具有指定用途和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按轻重缓急,突出重点,择优促优,保证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规划,专户核算,专款专用,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来源多元化,主要包括来源于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外,还有来源于财政拨款,上级单位拨款,自筹资金和社会各类捐赠等专项项目资金。

第七条             专项经费建设范畴广泛,项目内容涉及科、教、研和学校基础设施、后勤服务等各个方面,主要包括:科研专项建设经费、“两基两辅”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 211工程”专项经费、“985工程”建设经费、人才师资培养经费和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建设经费等。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专项经费原则上按财务年度申报,每年9-10月底前申报次年度专项经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采用项目责任单位申报,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论证的形式。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可能,确定次年建设期内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在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指导各二级学院、临床医学院、职能部门等编制次年的专项预算计划。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临床医学院、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和办学目标,结合本部门工作重点和需要,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专项经费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并报送财务处进行汇总。1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责任单位提交项目申请书及有关附件资料进行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学校总体建设方向,项目建设的总体设想、依据、规模是否合理妥当;对项目的组织、技术、经济及财务等方面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对项目资金预算是否合理;配套资金落实是否确有保障等进行论证审议。重大项目撰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按规定程序论证审议后,由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立项,财务处进行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项目立项批准后下达专项立项确认书。特别重大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与学校签订项目责任协议书。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确定后,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和预算执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每笔开支需经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符合财务规定,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实行全面监督。安排专人实行指标管理,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占用或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并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下达临床、医院的科研、教学等专项资金,要求严格按预算安排使用,有专人负责,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等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程序,并依据学校立项文件、招投标合同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等,按项目进行管理核算。项目竣工,经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专项资金使用评估、监督、检查和管理,财务处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计划期无特殊原因未能实施完成的专项经费,由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是否取消该项目,并另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进度需要跨年度使用的未完项目经费,可将指标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对项目使用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专项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专项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中期或年终,由财务和审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科研、教学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完成进度、执行结果等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要求各专项经费执行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按季汇总和上报。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项目和使用资金、成效显著的,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给与优先考虑。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行为,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国家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直至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高校内部审计监督职能,项目终结,由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完工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及有关资料予以审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及资金使用过程及有关资料予以审计,对专项项目执行计划、完成质量和绩效等情况予以审计和客观评价,反馈审计和绩效评价信息,同时将终结评审和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以后专项项目申报挂钩。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造成损失,由财务处及时清理帐目,由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清查审计。如果是人为原因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财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