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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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细则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10-10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医学院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上海交通大学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一、医学院资产管理处是学院房屋建筑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医学院房屋建筑屋产权登记备案以及建立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明细账等事宜。
    
二、建账与对账:
   
(一)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明细账包括房屋建筑物名称、建造年份、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及价格等。
   
(二)房屋建筑物价格,按工程结算审计价入账,对于老建筑物若没有审计价的,拟按重置价入账。
   
(三)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明细账由院资产管理处以报表形式定期与财务处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三、产权登记与备案
   
(一)医学院立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后,院基建管理部门应将以下文件移交院资产管理处:
用地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的立 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交付使用许可证,总平面图和 分层平面图,工程概况及决算报告,门牌编订证明,1/500地形图,审计报告 等有关资料。
   
院资产管理处凭基建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房屋建筑物完成产权登记手续后,院财务处按《会计制度》结转在建工程,院 资产管理处凭产权证以及工程决算书、审计报告办理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二)用医学院经费购买的各类具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物,院资产管理处凭购房合同、产地产权证及发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三)接受捐赠或调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原则上必须产权明晰,医学院应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院资产管理处凭房地产权证、评估报告、捐赠或调拨等相关证明,办理入账手续,并以评估价入固定资产帐。
   
(四)拆除产权属医学院的房屋建筑物,由院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拆房审批手续,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基建管理部门实施拆房,并及时将相关拆房审批手续及拆房合同移交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凭有关审批手续及拆房合同注销房地产权证及固定资产 账户,并到财务处销账。
   
(五)出售产权属学院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应按《房地产转让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办理有关产权转让手续,院资产管理处凭有关合同注销房地产权证及固定资产账户。
    
三、学院房屋管理调配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细则的实施,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四、本细则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如校本部对医学院产权登记办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