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件)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10-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理顺管理体制,维护医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属高等医学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国资[2009]49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第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医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医学院所占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拨给医学院的资产、医学院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已有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医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医学院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医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医学院国有资产主要管理机构,代表医学院对医学院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根据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和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医学院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决策。

(三)根据医学院各项建设的需要,组织对医学院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及界定工作。

(四)根据市财政、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医学院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指导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图书信息资源中心、科技处、后勤实业中心、产业管理中心组成医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医学院资产管理处作为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配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负责医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协调处理、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医学院土地、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家具、试剂材料等归口管理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维修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及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核对帐务,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负责办理归口管理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归口管理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优化医学院资产配置格局,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制,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六)按上级部门规定,对归口管理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配合做好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归口资产信息的录入工作、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财务部门做好资产报表工作;

(七)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八)按有关规定接受市财政局、上级主管部门及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学院财务处作为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配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负责医学院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负责医学院年度资产预决算的编制和分析工作;定期与其他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帐务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按有关规定接受市财政局、上级主管部门及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图书信息资源中心作为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配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负责医学院图书、期刊、电子图书、数据库系统等图书设备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维修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医学院古籍书刊的维护、保养、开发利用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图书设备剔旧、报废、调拨等处置事项的报批工作;

(四)按上级部门规定,对图书设备实行动态管理,配合做好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图书设备信息的录入工作、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财务部门做好资产报表工作;

(五)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按有关规定接受市财政局、上级主管部门及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科技处作为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归管理资产的配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负责医学院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注册登记、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及统计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维护医学院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负责处理对医学院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四)按有关规定接受市财政局、上级主管部门及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办产业管理中心作为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配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负责医学院院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校办产业管理中心下属的上海二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医学院根据市教委关于做好市教委系统国有企业改制和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国资[2006]10号)有关校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精神而投资成立的全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业管理中心通过上海二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院办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和院办企业持有的股权实施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校办产业管理中心通过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对医学院授权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规避运营风险,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严格控制投资企业及投资项目冠名使用医学院的名称,维护医学院的权益。

(四)促进医学院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

(五)按有关规定接受市财政局、上级主管部门及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使用首先保证医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医学院自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要对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加强对医学院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对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归口管理部门必须经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二)各资产使用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各使用部门还必须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医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一)医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报批,医学院依据批复办理产权登记和帐务处理。

(二)医学院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施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三)医学院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医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医学院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抵押、担保。

 

第四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医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八条 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医学院使用部门处置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履行院内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自行处置医学院国有资产。

(二)医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鉴证。经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的规定,报市财政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处置。医学院依据处置事项的批复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医学院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转让股权差价收益、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陪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市级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产权登记证》是医学院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医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市政府处理。

医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医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 合并、分立、清算;

(四)    资产拍卖、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五)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医学院的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对拟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的材料,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平。

第二十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医学院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开展清产核资:

(一)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

(二)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 其他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医学院开展清产核资时,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的报废、损失,医学院要做好销账备案工作。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医学院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到管理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医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有关要求,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工作。

医学院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要定期向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上级相关部门做出报告。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告及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

第八章 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医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医学院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要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调控,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医学院的国有资产是医学院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医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提请医学院追究其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医学院负责解释、修订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