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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和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交委学潘字[2004]75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各省市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政策和工作落实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毕业生职业发展教育与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就业信息管理,在全面促进毕业生就业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各学院(系)要根据时代主题、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培养出服务国家战略、服务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领军人物和领袖人物,努力增强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意识和提高就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要引导学生正确处理个人意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把自己的理想追求和祖国的前途命运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学校重点引导学生到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去就业,引导和鼓励学生到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部队建功立业,并积极提供相应指导、服务和表彰措施。

第五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全校要围绕学校培养学术大师、产业巨子和政治英才的办学使命,深入落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学生就业服务和职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以提升学生就业质量为重点,以开展全覆盖、全程化、多维度的职业发展教育和巩固核心就业市场为依托,依靠各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及职业发展中心推进全校学生就业的日常工作;并具体落实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集中分析和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各学院(系)在学校就业中心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应勇于开拓创新,要明确本学院(系)就业指导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成立各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毕业生数规模设立学院层面的职业发展中心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和措施,有序地推进本院(系)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八条  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上海交通大学院(系)就业质量评估与奖励办法》要求,加强对院(系)就业质量评估。学校每年对院(系)就业质量进行评估,对就业质量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学院(系)就业质量奖将作为院系刚性指标,列入学校考核。

第三章    就业引导工程推进

第九条  坚持推进就业引导工程,通过翼盟俱乐部建设、就业伯乐奖评选、校企供需洽谈会、共建就业实习实践基地和用人单位跟踪调查等形式着力拓展和巩固就业核心市场,开辟校园招聘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就业引导单位来学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推动重要用人单位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校企合作项目。

第十条  学校积极做好公务员单位以及选调生、到村任职和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的学生推荐工作,引导和推荐优秀毕业生主动到各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重点基层单位的重要工作岗位上去,为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学生主动到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国家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去就业和自主创业,并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对其中的典型人物和感人事迹进行重点宣传报道,营造积极向上的就业文化氛围。具体鼓励办法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对赴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进行表彰的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协助院(系)面向就业引导单位建立就业实习实践基地;支持和协助学院(系)积极探索推进海外就业和海外实习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支持和鼓励学生利用寒暑假等合适时间到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和世界500强总部进行实习实践,拓展和积累国际化视野和工作经验。

第四章 职业发展教育

第十三条  结合创建研究型大学目标,学校立足社会发展视角,重视学生个性发展,明确职业发展教育本科立足生涯发展,研究生立足就业力提升,在唤醒学生职业发展意识上建立以学生“需求导向、价值追求,自主体验、资源匹配”为特点的全覆盖、全程化、多维度的职业发展教育与服务体系。通过对学生开展全程化职业发展教育生涯辅导,将学生的生涯发展、职业选择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机融合,为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进行有效支撑。

第十四条  学校以就业中心及职业咨询师协会为依托,通过分学历、分年级、分主题和分形式的课程设计,构建具有交大特色的生涯与励志课程体系,搭建生涯教学知识启迪平台。积极建设面向本科生的《职业生涯发展与规划》通识课和面向研究生的《职业发展素养与成功就业训练》选修课;在原有其他通选课的基础上开发一系列的自我效能提升和成功就业选修课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通过规划全年的职业生涯讲座,形成以每月“行业季”为代表的职场讲座机制,从而构建具有“突出引领、资源丰富”特色的生涯与励志教育主题课程与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就业中心指导建立学生职业发展总会,通过在院系设立理事会,与用人单位共建学生职业发展俱乐部等方式,形成以“企业参与、兴趣引导、院系指导、覆盖全校”为布局特点的学生职业发展类协会群;明确各类职业发展类社团的组织定位和职能范畴。同时,通过每日职业咨询、生涯学堂、职业发展月等活动,以讲座、沙龙、工作坊等形式形成对学生职业生涯成长的全面支撑;并在企业支持下完善“以参与达到认识,以参观掌握信息,以见习实习获得体验”的职场实践环节;重点组织好毕业生深度跟踪调查和生涯探索暑期社会实践,以此深化学生职场认知和体验,形成“进阶式”的职场实践体验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职业发展教育网络伴随平台,为学生提供职业发展的全方位信息服务,推出网络测评、网络书屋、网络课堂、网络咨询等“一线式”生涯辅导项目,帮助同学们认识自我,规划职途。同时建设个性化信息推送体系,匹配学生对生涯教育资源的定制需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博等方式按需为学生推送个性化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组建上海交通大学职业咨询师协会,并以此为平台加强与国内外优质的生涯教育机构开展战略合作:系统开展接轨国际的就业教育师资培训,形成涵盖课程教学、生涯规划、职业教练、职业咨询等认证的师资培训项目;定期开展职业发展沙龙和领袖峰会,并选送人员到境内外相关机构接受实训,提升职业发展教育的专业化和针对性;不断完善学生个性化咨询模式,开展系统的现实咨询案例积累,形成上海交通大学职业咨询案例库,为开展生涯教育的基础性研究和构建“研究型大学学生职业发展咨询模型”奠定数据基础。

第十八条  就业中心须落实学院(系)就业指导教师提前重点关注就业弱势群体,落实就业困难生的就业保障;形成求职津贴补助经济困难学生,求职教练帮扶就业困难学生的双覆盖就业保障。针对求职的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建立基本补助与求职路补报销制度;针对就业困难学生,学校建立求职档案,提前关注他们的就业动向。在日常做好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专门收集就业信息以及优先推荐就业岗位的基础上,通过组建经济困难和求职困难的毕业生求职交流组,建立求职意向信息数据库、制作简历集及信息推送体系,并依托职业咨询师和企业求职交流的机会与学生形成一对一的有效帮扶,确保每个学生实现高质量就业。

第五章    毕业生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  毕业生资格认定是确定年度毕业生生源的过程。毕业生生源上报至国家教育部、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备案,作为建议就业计划制定的基础,也是毕业生在办理各项就业事宜,如申请户籍指标、打印报到证、办理派遣手续等方面依据。

第二十条  凡具有学籍的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均属于毕业资格认定范围,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11日至1231日)。学生的毕业年度以校就业信息网上登记的毕业年度为准,在每年的930日之前完成对下一年度毕业生资格的认定。凡由于学籍变动等原因暂时注销学籍的(休学和停学等)、永久注销学籍的(退学和未报到)不进行毕业资格认定;凡毕业日期调整(延长学制、延期毕业和提前毕业)的毕业生均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按照所登记的毕业年度进行毕业生资格认定。

第六章  生源计划上报

第二十一条  生源信息初始采集由学校就业中心负责。学校就业中心在每年的12月份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采集当年入学的新生生源信息,并集中登记到就业信息数据库。每年根据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供学籍变动信息进行网上同步调整。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生源信息校对由各院(系)和学生负责,学籍部分信息应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数据为依据。生源信息校对工作在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各院(系)必须在每年930日之前组织下一年度毕业生完成生源的校对工作。

在校对截止日之前,学生如无法在网上修改的有误信息,除了学制信息到学校就业中心进行修改外,其余信息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修改。之后,姓名、民族、政治面貌、公民身份证号、学制、生源地等六个信息,经所在院()确认后,凭书面确认单,到学校就业中心进行修改。如生源地改为上海生源还需凭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材料方可进行修改,其余信息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生源所在地确定。毕业生在填写推荐表和就业去向时,需认真核对包括生源在内的相关信息,确保真实无误,错误信息引起后果需由本人承担。

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研究生生源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原则上以其落户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生源信息上报由学校就业中心负责。学校就业中心根据各院(系)和学生在每年930日前完成校对的生源信息数据库,整理毕业生生源信息,并于当年1015日将下一年度的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至国家教育部、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就业签约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推荐表》打印。《毕业生推荐表》涉及的内容均从毕业生简历信息中提取,作为毕业生资格的认定及相关材料的证明,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联系就业之用,毕业生和各院(系)应该重视毕业生推荐表内容的填写。毕业生在所在院(系)的指导下,在每年920日前到校就业信息网上简历管理相关页面填写简历内容,核对无误后应进行确认。各院(系)应在每年930日之前通过校就业信息网或上海交通大学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毕业生简历进行确认,并在1010日前完成毕业生推荐表的集中制作。逾期办理者须凭所在学院(系)的证明在111日之后指定的工作时间办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中的去向分为就业、升学、出国三大类。具体分为签订协议、合同就业、国内深造、出国(境)深造、出国(境)工作、灵活就业、国家地方项目、回生源地待就业或暂不就业等九类。未就业须明确回生源地属于待就业或暂不就业,回生源地待就业或暂不就业学生不列入院()就业人数统计。

1、签订协议: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申领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2、合同就业:学生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需办理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

3、国内升学:指推荐读研、考取研究生或攻读博士后;

4、出国(境)深造:指去国(境)外读研究生、攻读博士后;

5、出国(境)工作:指去国(境)外工作;

6、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7、灵活就业:学生以灵活方式就业,主要指自由职业、自主创业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等形式;

8、国家地方项目:学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含三支一扶、到村任职、西部计划等。

9、回生源地待就业或暂不就业。

除国家地方项目和定向、委培学生由学校就业中心负责办理登记鉴证手续外,学生应根据个人志愿选择毕业去向,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校就业网上登记相关信息;国内升学的由所在院(系)负责网上鉴证,入学通知书由院系负责汇总保管备查,其他就业去向的学生需凭相关材料到学校就业中心办理毕业去向鉴证手续。

申请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在校就业信息网上下载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灵活就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签字后,才能到学校就业中心办理确认手续。自主创业学生按第九章自主创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为学生办理《报到证》的依据,由上海市教委统一印制。《就业协议书》由各院(系)发放至每位需就业的毕业生,学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要妥善保管。

《就业协议书》一经单位盖章和学生签字即可生效,同时还须在校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备案。协议生效后,学生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上校就业信息网学生服务区输入就业协议书相关内容,送学校就业中心综合事务部审核、鉴证登记。在就业协议书签定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有关约定应该明确,就业协议书作为就业报到及仲裁等的依据。就业协议书一式四联,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联,第四联存学生或用人单位备查,或作外地生源进沪送审材料附件。学校以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作为就业计划制定和报到证发放的依据。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变更签约单位。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切身权益,规范双方的诚信行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对毕业生违约和就业方案调整从严控制。确有特殊原因需违约的,均需提供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明,一般应由违约方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原因,在征得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同意后,凭申请材料学生到学校就业中心综合事务部办理违约手续。毕业生违约调整期限为毕业满一年,逾期不再办理违约手续。

凡是协议书上单位已盖章,学生未签字而改变意向的,学生应需提交由签约单位出具同意的书面材料,方可到学校就业中心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报到后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如违约按在职人员规定办理,学校不办理违约手续。未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但签约单位要求打印报到证的毕业生按违约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出国(境)深造或出国(境)就业

第三十条  已获得出国(出境)签证以及申请出国(境)深造并已获得录取通知或工作录用函的毕业生,先在学校就业网上下载《出国(出境)成功信息登记表》,按表中内容准确填写落户地址、档案迁移地址以及出国等相关信息。并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出国信息,持《出国(出境)成功信息登记表》及录取通知或工作录用函(打印版)办理毕业去向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其户口一律迁回家庭所在地,档案一律填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正在申请出国的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在学校就业中心网站下载《上海交通大学毕业生因出国不参加就业登记表》,填写相关信息,并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登记申请出国信息。登记申请自费出国的截止期限为:春季毕业生(在430日之前毕业的)需在毕业年度第一学期末之前前提交; 秋季毕业生需在毕业年度的530日前提交,经所在院(系)审核签字后,到学校就业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正在申请出国(境)深造的毕业生,可参加就业,但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告知用人单位,由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予以注明(否则因出国(境)深造而不能履行协议的,学生应承担违约责任);若不参加就业,则毕业生需在离校前办理户口和档案迁回生源地的手续。

第九章  自主创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引导学生从事科技型、引领型创业。学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开设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并提供创业导师、创业方案风险评估、创业苗圃预孵化和资金支持等服务,帮助和促进大学生创业。设立和引进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基金等,采取随时受理、集中审批的办法,学生可向学校就业中心或创业学院提出申请,申请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基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凡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应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签字后,到学校就业中心办理确认手续。鉴证后列入当年度就业计划。自主创业公司注册后,应及时与所创办的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

学校就业中心应积极贯彻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十章  就业方案制定

第三十四条  就业方案是毕业生就业去向(含就业协议,以下统称为就业去向)的汇总,只有经过毕业生资格认定的学生方可参与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是就业率统计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必须按时上报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批准。就业方案的制定一般分为就业去向登记、鉴证和校对三个程序,由学校就业中心、各院(系)和毕业生共同完成。

第三十五条  春季毕业生就业计划在310日上报,毕业生须在228日之前登记就业去向并到学校就业中心进行鉴证;秋季毕业生就业计划在610日上报,毕业生须在531日之前登记就业去向并到学校就业中心进行鉴证。每年就业计划上报视当年度教学安排情况予以调整,请注意每年毕业离校通知。

第三十六条  就业去向的校对由学校就业中心、各院(系)和毕业生共同完成、共同负责。毕业生和各院(系)应重视就业计划,发现校就业信息网上所登记信息的错误要及时到学校就业中心进行更正;学校就业中心如发现毕业生就业计划存在问题,需及时与毕业生或学院(系)核对。

第十一章    学生就业市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精神,学校就业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本校用人单位招聘活动,其他任何部门、院系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有关学生就业、实习的招聘活动。各院(系)可以在学校就业中心统一协调和指导下,组织主要面向本院(系)相关专业学生的用人单位校园招聘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任何用人单位来学校发布招聘需求信息以及进校开展招聘活动,均须经学校就业中心进行资质审核,验证通过后方可进行,以保证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虚假、夸大、易误导学生的信息,切实维护学生利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欢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登陆上海交通大学就业信息网(http://www.job.sjtu.edu.cn)进行注册。注册通过审核验证后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就业信息网快捷、方便地发布招聘信息。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所有上海市用人单位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每年办理“信息登记号”,否则不能取得报到证。办理地点: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冠生园路401号)。

第四十条  学校主要通过学校就业信息网发布用人单位的就业和实习岗位招聘信息,学生可通过统一认证方式登录查阅相关信息。各院(系)也可通过自有网站发布主要面向本院(系)相关专业学生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就业形势的实际情况,组织大型双向选择招聘会、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专场招聘会、周末招聘直通车、企业专场校园招聘宣讲会、职业展和就业实习专场招聘会等校园招聘活动,为单位招聘和学生应聘提供多样化的面对面交流平台以及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应在学校就业中心的统一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参与学生就业(实习)市场的拓展和培育,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接待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和建设就业实习实践基地等应及时上报备案,统一纳入校就业信息网数据库,并作为年底统计考核依据。

第十二章  毕业鉴定和派遣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学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四十四条  各院(系)按照学校就业中心的安排组织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春季毕业研究生的《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于每年12月份,秋季毕业研究生的《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本科生的《高等学校毕业登记表》于每年4月份分别按当年毕业人数发放到各院(系),并将登记表填写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各院(系)。《毕业生登记表》经学校就业中心审核并交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返回各院(系),归入学生人事档案。此项工作应于学生离校前完成。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鉴定主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学生的档案材料应在学生派遣后两周内寄送就业单位。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报到证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统一打印,打印依据为学校上报的就业计划。毕业生报到证是毕业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办理落户手续、在沪就业申办劳动手册等方面所需的材料。凡在学校上报就业计划之前确定就业计划,并且符合报到证打印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统一打印报到证;其它情况在办理离校手续完毕后需要打印报到证的,由学校就业中心出具打印报到证申请表后,携带相关材料自行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打印报到证。毕业生毕业满两年择业期,学校不再办理其就业派遣手续,只能办理户口、档案回生源地相关事宜。毕业生报到后,应及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学生派遣时间为:春季毕业学生一般从3月份开始派遣,秋季毕业学生一般从7月份开始派遣。

第十三章  关于户籍、档案转移

第四十八条  学生离校后,按照学校制定离校手续办理通知要求,必须到校有关部门办理户籍、档案转移等离校手续。

第四十九条  办理户籍、档案转移

(一)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获得蓝表批复学生

1.单位无集体户口:由用人单位委托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保管,档案转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户口迁入延安西路900号。

2.单位有集体户口:户籍、档案直接转移至接收单位。

(二)上海生源学生

1.已落实就业单位:直接转至接收单位或委托市、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2.未落实就业单位:可委托户籍所在区人才交流中心或所在街道代管。

(三)非上海生源学生在非上海地区就业

凡非上海生源学生不在上海地区就业,除签约单位要求将户籍、档案、转至指定单位外,其户籍、档案一般都转至签约单位。

(四)灵活就业(仅含自主创业申请)、出国()深造、出国()工作、办理居住证、回生源地二次就业的学生户籍迁回原生源地;档案迁往家庭所在地人才代理机构委托保管。自主创业学生已与所创办的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户籍、档案按第四十八条中(一)、(二)、(三)相关条款办理。

(五)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学生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未就业毕业生工作管理

第五十条  毕业离校时没有落实就业去向的春季毕业生须在3月初至离校日前办理未就业毕业生相关登记手续,毕业离校时没有落实就业去向的秋季毕业生须在6月初至离校日前办理未就业毕业生相关登记手续,否则作待就业毕业生登记。办理手续:从校就业信息网上下载《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表》,填写相关内容并在校就业信息网上登记信息,再将表格交到学校就业中心综合事务部备案。待就业率作为各院(系)就业工作评估和考核重要的指标,各院(系)应该重视此项工作。

第五十一条  申请户籍、档案回生源地的未就业毕业生,在网上下载并填写《户籍、档案回生源地申请表》,经院(系)就业工作负责老师签字后,到网上登记户籍、档案回生源地相关信息,凭表格到学校就业中心综合事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对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学校有责任推荐其就业,毕业生应服从国家需要,以大局为重。

第十五章  其他相关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户籍的审批按上海市每年规定的政策办理,凡提出进沪就业申请上海户籍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要注意自己的毕业年度,以免影响申请资格。未获得上海户籍批复,但仍在上海就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审批办法按上海市每年规定的政策办理。其它省市按当年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办理。

第五十三条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定向、委培毕业生严格执行定向、委培协议,学校按协议内容办理就业相关事宜。

第五十四条  肄业或结业的毕业生,学校要负责其就业指导和服务,不负责其就业推荐工作。离校前,结业的学生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肄业的学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根据该生最近获得毕业证书的毕业院校按上海市有关规定酌情处理。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毕业离校前完成学业并取得毕业资格,但因病不能正常就业的毕业生,经学校同意后可回家休养,如已与单位签定就业协议,还须经签约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回家休养。当年度内病愈的按原方案报到,否则列入下年度就业计划。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学校不再列入就业计划。以上疾病情况均须经校医院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毕业生休养,由本人凭校医院休养通知提出申请,经学院、校医院和学校就业中心领导同意(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需经单位同意)方可办理休养手续。休养期间毕业生享受公费医疗等在校学生待遇。休养时间从毕业日开始,不超过一年。

第五十六条  学校每年2月份在春季毕业生中、每年5月份在秋季毕业生中开展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并按院(系)当年度毕业生数下达评选优秀毕业生人数,评选相关要求按每年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离校前,学校就业中心应配合院(系)、学校校友会建立以班级为单位的班级理事制度。每年年底前做好毕业生就业去向纸质和电子文档归档工作,并向学校校友会提供相关毕业生就业去向信息。学校校友会加强与毕业生沟通与联系,做好每届毕业生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一些条款与国家或上海市的新的有关政策不符,则按国家或上海市的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就业中心具体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