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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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9-0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不适用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

律处分;

  (2)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秘书处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

回申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应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送交本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复查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医学院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但应当为单数。

第十二条 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根据申诉人申请也可以采取开听证会的方式。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

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以学校名义作出,为学校的最终

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校内布告栏公告等。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当停止审查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其它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申诉学生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3)学校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答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由申诉的学生和参加听证的相关部门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申诉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因学生申请听证,申诉委员会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学生后,该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9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和学生处负责解释。附件一

关于草稿中部分条款的说明

第十四条中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受理申诉的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5)受理申诉机关的处理决定;
  (6)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案由;
(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它情况;
(3)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4)听证的过程;
(5)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6)处理意见

附件二

有关校内申诉制度部分文书样稿

一、学生申诉申请书

编号:      

学生申诉申请书


姓名


班级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学院(系)


学号


政治面貌


性别


民族


通讯地址


宿舍号


联系电话


与申诉相关的处理

决定名称及文号


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收到处理决定日期


申诉处理方式选择

书面审查 ,     开听证会    

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申诉人(签名)

日  期

注:请附原处理决定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学生申诉通知书

受理学生申诉通知书

                   编号:

_____同

你  年 月 日提出的对___决定不服的申诉申请  年 月 日收到。经初步审查决定如下:

1.受理申诉。

2.提交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请于  年 月 日前将_____等材料补正。过期不补正,视作不再申诉。

                (受理申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三、学生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

                                   编号:

_____同

  你  年  月  日提出的对_____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已经处理完毕,并做出以下申诉处理决定,本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特此通知。

附:申诉处理决定书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