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临床医学院、各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校园,激励我院研究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自强成才,科技创新,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设立长学制学生后期学习阶段优秀奖学金的通知》(沪交医学〔2013〕19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开展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交医研〔2008〕15号)文件精神,结合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即日起开展2022-2023学年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请各单位按照该文件规定,切实深入组织好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评审范围
1.15级、16级、17级临床专业八年制学生(含法语专业);
2.19级、20级、21级、22级“4+4”硕博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培养单位的各项规定,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综合素质优秀,积极参加学校和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学业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其它有重大突出表现的优先考虑。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可参加当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1)该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限处分观察期内);
(2)因病、因事,一学期累计请假达到4周及以上者;
(3)当学年轮转出科考等相关考核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4)中止学业、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延期毕业者;
(5)欠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及学业、学术等有不诚信者;
(6)本人未提出申请者。
3.同一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不可兼得。
三、评审原则
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评审标准、评审办法等细则。
科研成果的认定,主要参考研究生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者、获得专利者等代表性成果。本次成果认定时间从上一学年各单位评审截止日至本学年各单位评审截日止。
四、评审流程
1.即日起,制定本单位的评审细则(评审细则,请于5月5日前交医学院学指委),发布评审公告。
2.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登录学工在线(专项奖学金),在线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连同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培养单位。
3.各学院/培养单位在本通知的指导原则下,按照医学院学指委下达的具体名额,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完成在线审核,将获奖学生的申请表(下载单面打印)、汇总表报医学院学指委。
4.医学院学指委将汇总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示5个工作日,确定获奖名单,统一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奖学金。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前一学年已申请并获得优秀奖学金者,其参评成果不再重复计入以后学年的参评材料。
2.学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由各学院负责调查,并及时向学生予以反馈;在医学院公示期内向医学院学指委提出申诉,由学指委负责调查,并及时向学生予以反馈。
3.评选时间
(1)即日起,各学院/培养单位组织评选相关毕业班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即15级临床八年制学生、19级“4+4”硕博研究生,并于2023年5月25日前将评选结果汇总至医学院学指委。
(2)2023年10月起,各学院/培养单位组织评选相关在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即16级、17级临床八年制学生,20级、21级、22级“4+4”硕博研究生,并于2023年10月25日前将评选结果汇总至医学院学指委。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梦达
联系电话:63846590*776368
附件: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工作处
2023年4月17日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