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及勤工俭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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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9-0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总体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与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有关规定和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及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措施,积极加以组织和引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在活动场地及开辟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朝着基地化、实体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四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为: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实施其它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五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培训后向用人单位推荐录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推荐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同学。  

第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签订《上海交通大学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用人单位应当按酬金的5%向学校交纳管理费,作为学校的勤工助学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任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大学生不得参与传销活动。  

第九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当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向勤工助学办公室反馈考核结果。学生因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或者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有权调整或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旷课按违纪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学期间参加校内所有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标准为: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应高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三方协议。  

第十三条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者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社会公德、法制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同时学校对学生进行统一的勤工助学上岗培训,执行勤工助学上岗证制度。  

第十六条 凡参加校外岗位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事先到勤工助学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签订协议,对屡次不听劝阻,擅自参与或者组织非法打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必须严肃教育,并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应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度可以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办法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