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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医学院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9-04-25

为确保我院每一名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或辍学,以帮困育人为目的,本着鼓励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追求卓越和奉献社会的宗旨,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具体如下:  

一、学费减免对象  

1、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服兵役学生等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  

2、孤儿(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3、单亲家庭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  

4、来自城镇(乡)居民低保家庭的学生;  

5、因其他特殊原因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其他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学生。  

二、学费减免额度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全额或部分学费。  

三、学费减免申请程序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初(91日-915日)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领取《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供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贫困)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或社会救助管理所出具证明),低保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  

2、经各班级(专业)经济困难认定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后,由各学院进行确认,提出减免初步意见,并将学生材料报学生处审定。原则上各学院申请人数不超过本学院本科及长学制学生人数1%的比例。  

3、经学生处、财务处审定后,确定最终减免名单及额度,并进行公示,经医学院院领导审批后,给予学生减免当年度学费,所减免的学费直接发放到学生缴纳学费的银行卡。  

四、学费减免管理原则与规范  

1、学生处逐步建立完善困难学生档案,落实各项帮困助学措施,对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关心到位,视具体情况需要给予学费减免。  

2、减免学费要与学生本人的实际表现挂钩,鼓励学生艰苦朴素,努力学习,已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需在每学年学期末主动向所在学院递交小结(含思想、学习、社会实践、经济状况等)。对于其中不遵守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行政处分、学习态度不端正、生活挥霍浪费的学生,一律取消减免资格,并令其退还全额的减免费用。  

3、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除退还全额的减免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4、减免学费的学生原则上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5、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学生,学生处将根据办法随时调整学费的减免。   

四、本办法自20109月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