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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验室管控药品试剂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5-11-12

药品试剂是我院开展医、教、研工作的基础条件,安全、规范使用药品试剂并符合环保要求,是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的根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控药品试剂范畴:本办法管控药品试剂系指剧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等(详见附件)。

第二条  采购、保管和使用管控药品试剂的人员需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安全规定,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条  管控药品试剂的申购、审批、采购与运输

1.使用部门申购属于管控范围的药品试剂,须办理事前申报手续,经所在学院核实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剧毒药品的申购,还须经院保卫处审核。

2.经审核批准的管控药品,由物资管理中心代表学院,报公安机关或者环保部门审批,并按核准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

 3.管控药品试剂的运输,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运输单位操作。

第四条  管控药品试剂的储存与保管

1.管控药品试剂须按其性能和特点,具备有明显标签,并实行分别包装、专柜存放,实行“双人双锁”。

2.管控药品试剂的存放地点须报院保卫处备案。存放的库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第五条  管控药品试剂的领取与使用

1.各使用部门凭审批单按需领取,原则上使用量不超过一周。领用手续应当留存一年备查,物资管理中心库房以及各个使用部门需建立台账,并做到账实一致。

2.实验使用管控药品试剂过程中,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药品试剂丢失、污染、中毒及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使用后剩余的管控药品试剂,应存放在具有条件的专柜内,并实施“双人双锁”,作好记录。没有条件保管的,须交回物资管理中心仓库,并作好移交登记,严禁私自存放。

第六条  管控药品试剂废弃物及其污染物的处置

管控药品试剂的废弃物或者受其污染的物品,应实施分类收集、集中保管、统一处理(具体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禁止随便丢弃。

第七条  管控药品试剂的管理责任

1.管控药品试剂管理实施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一旦发生事故,将根据责任认定依法追究部门领导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2.各部门要加强对管控药品试剂的安全管理,并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实施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院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对各使用单位加强管控药品试剂安全管理的督查与指导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医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补充说明:

  《办法》所涉及管控药品试剂定义如下:

  1.毒性药品是指药理作用剧烈,使用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量不当致人中毒甚至死亡的药品。

  2.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植物及制剂。

  3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4.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凡在分子内或制剂内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统称为放射性药品。

5.危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化学试剂。包括:液体物品及固体物品。

6.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以及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