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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验动物购置及使用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7-10-23

  为完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实验动物的购置和使用流程和制度,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技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部《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等办法以及《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检测》国家标准(GB 14922.2-2011)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实验动物购置
  第一条 医学院动科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课题组提出的购置需求,定期通过公开招标、竞价谈判等合理、透明的遴选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实验动物供应商纳入实验动物采购供应商库,中标协议供应商名单在动科部网站上公示。供应商提供的实验动物应符合《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及《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检测》国家标准(GB 14922.2-2011)的要求,实验动物的采购方式及使用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与实验动物有关的试剂、耗材等实验用品购置应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实验用品购置及使用规定》执行。
  第二条 课题组根据科研需要首选在上述中标协议供应商处购买相关实验动物,如确需自行购买实验动物,须报备并纳入动科部统一管理。采购金额大于1万元的实验动物购买合同需经二级学院审核并通过医学院会签流程,经费额度达到医学院大额资金支付标准的,需经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章 实验动物使用
  第三条 医学院动科部对实验动物使用(包括实验动物的饲养、动物实验、处置及回收等)的收费应在充分市场调研讨论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并参照同类院校实行的价格标准,定价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 建立健全课题组关于实验动物的使用内控制度。课题组建立专门登记实验动物使用情况的记录本并保存五年以上,对实验动物的领取、使用、处置做好记录。动物实验完成后动物尸体交予动科部统一处理,并做好登记。
  第五条 医学院内实验动物的供应和动物实验服务由动科部归口管理和负责。相关费用结算时先由动科部开出收费清单,经由使用部门或使用者认定后,由财务处统一结算。
  第六条 因医学院动科部笼位不足或实验条件不匹配等原因需要将动物实验外包的,经课题组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由动科部、财务处、审计处共同审核协作经费的预算和外包单位的资质,并在财务处转账或使用公务卡支付。外包协议金额大于1万元的需经二级学院审核并通过医学院会签流程,经费额度达到医学院大额资金支付标准的,需经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