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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验用品购置及使用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7-10-23

  为完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研实验用品购置和使用的流程和制度,加强试剂、耗材等采购以及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力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实验用品购置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用品范围包括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作为承担单位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所需的实验试剂、实验耗材。
  第二条 对于常规使用和用量较大的试剂、耗材,医学院资产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课题组提出的购置需求,通过公开招标、竞价谈判等合理、透明的遴选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纳入供应商库,中标协议供应商名单在资产处网站上公示。
  第三条 课题组根据科研需要首选在中标协议供应商处选择购买相关试剂、耗材。特殊需求的试剂、耗材课题组可自行购买,但需报备并纳入资产处统一管理,采购时,应通过学校财务转账或公务卡支付形式,不得现金交易。采购金额大于1万元的实验用品合同需经二级学院审核并通过医学院会签流程。
  第四条 购置资金额较大的实验用品或大额经费检测外包服务的项目,经费额度达到医学院大额资金支付标准的,需经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章 实验用品使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所购买的实验用品使用施行出、入库登记制度,由课题组负责管理科研实验用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出入库登记工作,并对试剂、耗材的过期、损毁、报废做好记录。
  第六条 建立健全课题组关于实验用品的使用内控制度,建立专门登记实验用品使用情况原始数据的记录本,并保存五年以上,以备医学院定期抽检核查。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