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与招生办法(含自主招生)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2015 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与规范化培训相结合试点项目推免简章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10-09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上海市开展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为了更好地进行试点工作,现根据《教育部关
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育
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
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详见附件五),在2015 年推免生中同时进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选拔。按照该项目的要求,特制订我院口腔医学硕士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
范化培训相结合试点项目推荐免试生招生简章。
一、基本条件及申请材料
1.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的本科毕业生,并满足以下条件者:
(1)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2)考生来源原则上为各高校临床医学(西医)和口腔医学专业全日制相关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3)本科阶段学习成绩良好,特别是专业成绩优良;
(4)符合本科所在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基本要求;
(5)拟在上海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6)本科就读专业应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和住院医师招录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一、二)。
2.申请材料
(1)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2015 年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项目推荐免试生申请表(见附件四);
(2)本科阶段成绩单1 份,须加盖申请人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
(3)外英语能力水平证明(如:国家英语四级或六级证书、雅思、托福、GMAT、GRE 等);
(4)本科阶段获奖证书、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材料;
二、申请办法
(一)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四所学校临床医学(西医)和口腔医学专业全日制相关专业的应届本科
毕业生
1.上述四所学校临床医学(西医)和口腔医学专业全日制相关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如申请该项目的推荐免试生,请暂不要在推免生
服务系统上进行任何操作,先查询我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2015 年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目录》招生
目录备注栏中标有“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的研究方向和本项目招生计划(见附件三),据此填写《上海
交通大学医学院2015 年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项目推荐免试生申请表》,并于9 月28 日前交至上
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东院1 舍317 办公室。
2、.研究生院初审
研究生院根据考生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初审。
3、复试和考核办法
学校根据报考情况组织差额复试,具体复试时间、地点由各培训医院管理部门另行通知,复试时须携带所有申请材料原件,由各培训
医院管理部门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核。确认接受复试通知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复试,复试内容参见网上信息。
4、拟录取
各培训医院管理部门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复试结果,择优录取,并将录取结果报送研究生院。
5、录取
1).接收高校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考生考核成绩和已有学习或工作业绩、身体状况等整体素质和政审结论,择优录取。
2).拟录取的学生须与接收学校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签订硕士研究生定向培养协议书,并按有关规定寄送人事档案、组织关系
等材料。
3).考生入学时须进行体格检查,未达到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4).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教学计划培养,达到《实施办法》的要求后,可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相应的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5).正式录取通知书将在政审后于2015 年6 月寄给录取的培训医院管理部门。
6).学制为3 年,修读年限最长为4 年。
(二)其他院校临床医学(西医)和口腔医学专业全日制相关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1. 查询招生专业目录
有意申请我院者访问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
http://yz.chsi.com.cn/tm),或者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招生网(网址:http://yzw.shsmu.edu.cn/),查询我院《上海
交通大学医学院2015 年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目录》招生目录备注栏中标有“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
位研究生(住院医师)”的研究方向和本项目招生计划(见附件三)。
2.网上申请
有意者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填报申请信息,并将所需申请材料(详见本简章第一条)扫描件压缩打包作为附件上传。网上报名截止
时间10 月8 日。
3、.研究生院初审
研究生院根据考生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在“推免服务系统”向初审通过的其他院校临床医学(西医)和口腔医学专
业全日制相关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人发送复试通知,同意参加复试的申请人在“推免服务系统中”点击“同意复试”。
4、复试和考核办法
学校根据报考情况组织差额复试,具体复试时间、地点由各培训医院管理部门另行通知,复试时须携带所有申请材料原件,由各培训
医院管理部门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核。确认接受复试通知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复试,复试内容参见网上信息。
5、拟录取
各培训医院管理部门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复试结果,择优录取,并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向拟录取考生发送拟录取通知,拟录取考生
须在院系规定时间内同意拟录取通知,如逾期未同意,院系有权撤回拟录取通知并取消考生拟录取资格。
6、录取
1).接收高校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考生考核成绩和已有学习或工作业绩、身体状况等整体素质和政审结论,择优录取。
2).拟录取的学生在“推免服务系统中”点击“接受待录取”,须与接收学校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签订硕士研究生定向培养协
议书,并按有关规定寄送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材料。
3).考生入学时须进行体格检查,未达到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4).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教学计划培养,达到《实施办法》的要求后,可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相应的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5).正式录取通知书将在政审后于2015 年6 月寄给录取的培训医院管理部门。
6).学制为3 年,修读年限最长为4 年。
三、其他
1.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关信息详见上海市卫生信息网:http://wsj.sh.gov.cn(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业
务类 >> 医学教育与科研)。部分重要文件可见附件五、六和七。
2. 申请人必须保证提交的申请表和其它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招生学校将在考核结束后对拟录取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张榜公
示,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将不予录取。
3. 因各种原因,学生未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其推荐免试和入学资格将予以取消。
4.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出,其研究生学籍将予以取消;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合格证书》者,其研究生学籍也将予以取消。研究生培养期间,因个人原因终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研究生学籍同时自动取消。
5.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上海市和上海交通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培训医院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医院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部门 联系人 办公电话
1 瑞金临床医学院 王诗潇 64370045*610402
2 仁济临床医学院 须捷平 68383791
3 新华临床医学院 刘世萍 25076405
4 九院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办公室/科研处 陈洁 23271263
5 一院科教处 华萃 36126212
6 六院临床医学院 朱晓庆 24056320
7 三院临床医学院 严晓蕾 56698368
8 精神卫生中心科学培训科 张云 34773073
9 儿童医学中心科教部 王鹿 38626161-3181
10 儿童医院科教部 乔静华 62475103
11 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科教科 张黎文 34070434-25517
咨询时间:工作日 9:00~17:00
附件材料目录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 版)
(二)住院医师招录相关问题汇总
(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2015 年上海市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
范化培训相结合项目招录计划
(四)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2015 年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
结合项目推荐免试生申请表
(五)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六)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七)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
附件一: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 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
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
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
令第4 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
卫生部令第52 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 年并考核合
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 月31
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 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
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 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
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
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
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
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
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
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
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
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
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
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
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 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
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
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 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 年以上
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
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 月31 日前提交研
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
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 年12 月31 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
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
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 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 年以上的
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
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 月31 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
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 年1 月1 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
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
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 年12 月31 日以前
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 年12 月31 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
限2014 年12 月31 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
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
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
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 年12 月31 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
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 年1 月1 日以后入学的,医学
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
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 年9 月1 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
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 年1 月1 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
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 年12 月31 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
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
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 年制医学专业
2013 年12 月31 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
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 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
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 年1 月1 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 年制医学
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
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 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
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 年1 月1 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 年制
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
据。
4. 2009 年12 月31 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
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 年1 月1 日以后入学的,医学
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
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 年9 月1 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
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
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
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 年9 月25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
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
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 年1 月1 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
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
依据。
3. 2001 年8 月31 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
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
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 年9 月1 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
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 年12 月31 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
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 年1 月1 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
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 年12 月31 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
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
的学历依据。
2007 年1 月1 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
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
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 年1 月1 日以后入学的中等
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 年1 月1 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
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 年10 月31 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
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
学历依据。
2002 年11 月1 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
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
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 年11 月1 日以后
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
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 年8 月31 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
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 年9 月1 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
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
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
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
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
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
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
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
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
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
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
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
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
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
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
〔2009〕37 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
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 版)〉有关条款的
通知》(卫办医发〔2008〕64 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住院医师招录相关问题汇总
1、2010 年获得主治医师资格的人员是否纳入培训?
答:2010 年获得中级职称的人员也必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因上海自2010 年起已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制度;2009 年以前(包含2009 年)获得中级职称证的人员可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而直接从业。
2、麻醉、影像、护理、口腔、眼视光等本科专业是否能参加全科医学培训?
答:护理、口腔专业本科由于不可参加国家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故不可参加全科医学培训;
根据《教育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125 号建议的答复》,“眼视光专业授予医学学位,毕业生可报考临
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故眼视光专业本科生可参加全科医学培训;
部分外地院校设置医学影像学本科专业,授予医学学士学位,可报名参加国家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故医学影像
学专业本科生可参加全科医学培训。
3、校医院、民营医院是否可直接招录未经培训的住院医师?
答:民营医院、校医院不可直接招录未经培训的住院医师。
4、中医本科毕业后读西医研究生,现研究生毕业后是否可参加培训?西医本科毕业后读中医研究生,现研究生毕
业后是否可参加培训?
答:中医本科毕业后读西医研究生,现研究生毕业后可参加西医基地培训,不可参加中医基地培训;
西医本科毕业后读中医研究生,现研究生毕业后,可参加中医基地培训,不可参加西医基地培训。
5、专升本学制人员是否可参加培训?
答:全日制普通高校专升本毕业人员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但成人教育专升本人员不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
6、外藉人员是否可参加培训?港澳台是否可参加培训?双重国籍人员(例如美国、台湾双重身份)是否可参加培
训?
答:现阶段只允许港澳台学生参加。目前不考虑招收外藉人员,待相关制度及政策成熟后再考虑招收。
7、本科专业为临床医学,研究生专业为非临床医学专业(如药学、基础、理学专业)是否能参加培训?
答:本科专业为临床医学,研究生专业为非临床类专业(如药学、基础医学、护理等专业)者,不能参加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非临床类本科专业毕业后,就读科研型研究生者,也不能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附件三: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2015 年“临-住项目"研究生招生计划汇总表
序号 基地名称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领域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 各医院计划招录数
名称 代码
1 瑞金医院 内科学 105101 全科医学科 5
2 瑞金医院 儿科学 105102 儿科 3
3 瑞金医院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105107 医学影像科 3
4 瑞金医院 临床检验诊断学 105108 医学检验科 1
5 瑞金医院 临床检验诊断学 105108 临床病理科 3
6 瑞金医院 妇产科学 105110 妇产科 2
7 瑞金医院 眼科学 105111 眼科 1
8 瑞金医院 耳鼻咽喉科学 105112 耳鼻咽喉科 2
9 瑞金医院 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105114 康复医学科 1
10 瑞金医院 麻醉学 105116 麻醉科 5
11 瑞金医院 急诊医学 105117 急诊科 3
12 瑞金医院 口腔医学 105200 口腔科 1
13 仁济医院 内科学 105101 内科 2
14 仁济医院 内科学 105101 全科医学科 8
15 仁济医院 儿科学 105102 儿科 2
16 仁济医院 神经病学 105104 神经内科 2
17 仁济医院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105107 医学影像科 1
18 仁济医院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105107 临床病理科 1
19 仁济医院 临床检验诊断学 105108 医学检验科 1
20 仁济医院 外科学 105109 外科 2
21 仁济医院 妇产科学 105110 妇产科 2
22 仁济医院 眼科学 105111 眼科 1
23 仁济医院 耳鼻咽喉科学 105112 耳鼻咽喉科 1
24 仁济医院 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105114 康复医学科 1
25 仁济医院 麻醉学 105116 麻醉科 2
26 仁济医院 急诊医学 105117 急诊科 2
27 新华医院 内科学 105101 内科 3
28 新华医院 外科学 105109 外科 1
29 新华医院 神经病学 105104 神经内科 4
30 新华医院 急诊医学 105117 急诊科 2
31 新华医院 耳鼻咽喉科学 105112 耳鼻咽喉科 2
32 新华医院 眼科学 105111 眼科 2
33 新华医院 儿科学 105102 儿科 2
34 新华医院 儿科学 105102 儿外科 2
35 新华医院 麻醉学 105116 麻醉科 4
36 新华医院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105107 医学影像科 4
37 新华医院 皮肤病与性病学 105106 皮肤科 2
38 新华医院 妇产科学 105110 妇产科 2
39 新华医院 临床检验诊断学 105108 医学检验科 2
40 新华医院 内科学 105101 全科医学科 2
41 第九人民医院 内科学 105101 内科 2
42 第九人民医院 内科学 105101 全科医学科 2
43 第九人民医院 神经病学 105104 神经内科 2
44 第九人民医院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105107 医学影像科 2
45 第九人民医院 外科学 105109 外科 2
46 第九人民医院 眼科学 105111 眼科 2
47 第九人民医院 耳鼻咽喉科学 105112 耳鼻咽喉科 2
48 第九人民医院 麻醉学 105116 麻醉科 2
49 第九人民医院 急诊医学 105117 急诊科 2
50 第九人民医院 口腔医学 105200 口腔科 7
51 第一人民医院 内科学 105101 内科 2
52 第一人民医院 神经病学 105104 神经内科 1
53 第一人民医院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105107 医学影像科 1
54 第一人民医院 临床检验诊断学 105108 医学检验科 1
55 第一人民医院 外科学 105109 外科 2
56 第一人民医院 妇产科学 105110 妇产科 1
57 第一人民医院 眼科学 105111 眼科 2
58 第一人民医院 耳鼻咽喉科学 105112 耳鼻咽喉科 1
59 第一人民医院 麻醉学 105116 麻醉科 1
60 第一人民医院 急诊医学 105117 急诊科 1
61 第一人民医院 口腔医学 105200 口腔科 1
62 第一人民医院 内科学 105101 全科医学科 3
63 第六人民医院 内科学 105101 内科 5
64 第六人民医院 外科学 105109 外科 5
65 第六人民医院 妇产科学 105110 妇产科 1
66 第六人民医院 儿科学 105102 儿科 1
67 第六人民医院 急诊医学 105117 急诊科 1
68 第六人民医院 神经病学 105104 神经内科 1
69 第六人民医院 眼科学 105111 眼科 1
70 第六人民医院 耳鼻咽喉科学 105112 耳鼻咽喉科 3
71 第六人民医院 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105114 康复医学科 2
72 第六人民医院 麻醉学 105116 麻醉科 2
73 第六人民医院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105107 医学影像科 2
74 第六人民医院 口腔医学 105200 口腔科 1
75 第六人民医院 内科学 105101 全科医学科 2
76 第三人民医院 内科学 105101 内科 3
77 第三人民医院 内科学 105101 全科医学科 3
78 第三人民医院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105107 医学影像科 1
79 第三人民医院 外科学 105109 外科 3
80 第三人民医院 妇产科学 105110 妇产科 1
81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 105105 精神科 6
82 儿童医学中心 儿科学 105102 儿科 9
83 儿童医学中心 儿科学 105102 儿外科 1
84 儿童医院 儿科学 105102 儿科 10
85 儿童医院 儿科学 105102 儿外科 5
86 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妇产科学 105110 妇产科 6
合计 209
注:各医院计划招录数含招收推荐免试生数和统考生数,其中招收推荐免试生的比例不超过80%
附件四: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2015 年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项目推荐免试生申请表
填表日期: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近照)
所在院校、院系
本科专业 外语语种、等级
联系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 邮编
志愿1 学
校 医院 专业1 专业2
志愿2 学
校 医院 专业1 专业2
何时何地获得何种奖励或荣誉(本科期间):
有何成果(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
“我保证提交的申请表和其它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我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我同意申请学
校或医院拒绝我的免试申请或取消我的免试资格。”如果申请人同意如上的声明,请在此处签名: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专业的同年级人数共 人,学习成绩总排名第 名,在前 %以内。
成绩绩点 。
教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教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学院推荐意见(请注明是否同意向申请学校
或医院推荐):
学院负责人签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学校推荐意见(请注明是否同意向申请学校或医
院推荐):
教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教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注:填写不够,可附页。
附件五: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高等学校、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总体
要求,结合卫生部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定,本市把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方
案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加以重点推进。在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研究起草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优
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
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临
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市建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
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
卫生局,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
训医院”)标准、培训大纲、培训考核的规定,开展培训医院评估认定、培训标准细则制定、培训过程指导和考试
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培训医院
第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
抽查督导,每3—5 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七条 培训医院要成立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同时落
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培训医院在每年9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对象数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
据各培训医院带教能力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需求,确定下一年度各培训医院的招录计划。
第九条 各培训医院按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组织招
录,并将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培训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
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
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9 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五官科、
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8 个中医学科开展。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卫生部同意后,增设或调整
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训医院的带教医师指导下,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以及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以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
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三年,毕业研究生根据其已有的临床经历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出科考核由培训医院自行组织。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
医学会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执业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
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临床医学
硕士专业学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者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自2010 年起,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
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培训期间,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对象劳动关系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
中心管理,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第十七条 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
第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者,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
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 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除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只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劳动合
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六: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
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卫科教〔2010〕5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自愿签约、契约管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双方
的合法权益。按照培训医院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实行统一的劳动人事管理模式。
第三条 培训医院招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须按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
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进行,录取结果
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培训对象是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业人员,培训期间由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
暨劳动合同”,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劳动关系委托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
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第五条 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
第六条 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培训对象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由所在培训医院负责申报。培训
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取得执业资格后,执业注册地点与其劳动关系所在培
训医院相一致。
第七条 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资质允许的相应临床
医疗工作。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培训医院的培训年限计为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再
另设试用期,并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八条 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 自2010 年起,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
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培训对象因培训考核不合格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
医院同意。延长期内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
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为非上海生源的应届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市户籍或人才居住证。
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自主择业到郊区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可按规定优先申请办理居住证转户籍手续。
第十二条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后,除培训医院及经批准同意的有关单位以外,本市用人单位不再从医学
院校直接招录从事临床医学专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启动三年期间,采取延长退休、退休返聘、二、三级医疗机构
临床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鼓励三级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柔性流动或直接下沉等措
施予以过渡。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七: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福会,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
为切实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结合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
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上海市卫生局联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
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函〔2010〕1 号)精神,
为切实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结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行住院医师招录和专业学位硕士研
究生招生相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相结合、临床医师准入标准与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相结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临床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学。
第四条 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
革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全面实施;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专家共同组
成专家小组,负责指导相关工作的实施;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各相关高校和培训医院的管理人员组
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此项工作。
第五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具有硕士研究生和住院医师的双重身份,接受高校、培训
医院管理。
第六条 招生对象原则上为参加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应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招考方式为推荐免试和全国统考,并根据教育部当年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高校和培训医院共同组织研究生入学复试和住院医师招录。
第九条 培训课程由政治理论课、外语、基础理论及专业课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基础理论课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公共科目相结合;专业课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规定的专
业理论课相结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要求,进行临床技能训练,完成临床培训轮转,
通过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规定的各科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上
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 年,最长为4 年。研究生培养期间,因个人原因终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的,研究生学籍同时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各高校应根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制定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三)取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四)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论文答辩。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硕士研究生学历证
书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被高校录取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获得研究生学籍,但不纳入高校研究生
培养机制改革范围,不享受国家和高校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补助和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
施办法》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