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资格审查和学历水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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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20-09-27


                                             沪交医研201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规范我院临床医师人才培养途径,完善医学学位教育构成,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临床医疗队伍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能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以及《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相关要求,结合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二条 申请人具有拟申请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感,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较好成绩,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第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申请人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拟申请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3年及以上;

(二)参加并通过我院组织的统一外语水平测试。

5年来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或EI检索期刊发表(含录用)论著者优先考虑。

第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申请人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二)已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培训基地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正在各附属医院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相对应;

(四)参加并通过当年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评价(加印密封);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最后学历证书复印件。

同时:

学术学位硕士申请人也可提供已发表(含录用)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等相关证明材料。

专业学位硕士申请人尚需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须提供培训基地在培证明。

并且,所有复印件须经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盖章。

第六条 通过资格审查者,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将予以通知。

第三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的认定

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须按照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学术学位硕士申请人还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一)申请人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是我院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且与其申请专业相符的研究生导师。申请人须在培养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六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以在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3年以后完成。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以在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2年以后完成。

(二)学位论文开题,采用会议形式。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专家组应由3-5名相关学科、且具研究生指导资格的专家组成。

(三)学位论文撰写要求须符合《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四)学位论文评审:为进一步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分论文抽检和评阅评议两部分。

1.论文抽检,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暂行规定》(沪交研〔201820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2.论文评阅评议,要求3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五)论文答辩: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符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沪交医研〔20181号),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是所在培养单位以外的专家,1名是校外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根据建议修改论文,于半年后重新答辩;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申请人还需进行临床工作水平认定。正在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须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所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符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沪交医研〔20181号),可向其所在培养单位递交学位申请,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后,报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批通过者做出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5年半内完成学位申请,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的过程管理(导师选定、论文工作评价、论文答辩等),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其流程及细则除有特别规定外均参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沪交研〔20198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按照医学院相关规定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负责论文指导教师及学位论文课题计划审核,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在读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人不超过2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及时交纳培养经费,收费标准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同等学力学位申请收费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由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