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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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章程汇总)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7-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各类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发扬严谨学风教风,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完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治院,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医学院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上海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医学院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共同治理、教授治学、分级授权的原则。
第四条 医学院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尊重并保障其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教师、医师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医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医学院实行医学院-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
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是基层学术议事机构,负责本学院/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评定医学院重大学术事务的规划,包括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或评定医学院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医学院内跨医院、跨学科合作与整合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审议或评定学科评估方案、各类学术标准、学术奖励制度、学术道德规范等。
(三)审核医学院级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指导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授权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
(四)医学院授权或委托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教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教授、学风与学术道德、实验室建设与生物安全、医学伦理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据经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其审议、评定结论及会议纪要须提交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定期向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医学院学位与研究生培养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制定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审核增列或调整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点;审核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同意授予或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核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建议,形成暂缓学位申请、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已获学位的决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秘书处挂靠医学院研究生分院。
(二)教学委员会是医学院本科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秘书处挂靠教务处。为医学院本科教学的重大变革或重要决策提供研究、咨询、审议、指导。
(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医学院研究生教育事务的议事机构,秘书处挂靠医学院研究生分院。为医学院研究生教育的重大变革或重要决策提供研究、咨询、审议、指导。
(四)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医学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议事机构,秘书处挂靠医学院医管处。为医学院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大变革或重要决策提供研究、咨询、审议、指导。
(五)教授委员会是医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负责审议医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及评审规则;评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选,并向聘任委员会推荐。秘书处挂靠人事处。
(六)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医学院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组织调查并处理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伦理事件;开展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秘书处挂靠人事处。
(七)实验室建设与生物安全委员会是评估和指导医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生物安全管理等相关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审定医学院实验室建设规范标准和发展方向、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总体规划方案和目标;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评估实验室生物危险程度并指导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秘书处挂靠资产管理处。
(八)医学伦理委员会是医学院伦理审查和培训的机构,指导各学院、系及附属单位伦理委员会工作,负责医学院科技发展工作中重大伦理问题的审查,组织伦理审查队伍的培训,秘书处挂靠科技发展处。
第九条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在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本学院/单位党政联席会会议提交年度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评定本学院/单位学术规划和学术标准,包括学科发展规划和计划、学院或附属医院学术单位的设置、岗位聘用和晋升标准,学术评价和奖惩细则等。讨论审议或评定结果提交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二)审议或评定本学院/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教师、医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及评审规则,审定本学院/单位的人才培养政策。
(三)调查本学院/单位的学术道德事件,包括考试作弊、学位授予违规行为、学术造假、成果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结果与处理意见须提交医学院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审核与决议。
(四)其他需要交由学院或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三章 人员构成
第十条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不同学科或专业的全职在岗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41名的委员组成,委员分为职务委员、选举委员和顾问委员。
职务委员由医学院领导和各附属医院院长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选举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50%,由已在医学院或附属医院全职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顾问委员由医学院党委常委会或院长提名,医学院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最高的资深专家担任。
根据需要,可邀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由医学院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相关议题的动议人指定,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5%。
顾问委员和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学术事项的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医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客观公正、尊重他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与学术规范;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医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五年,选举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委员仍可担任委员,直至任期结束。
第十四条医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医学院党委常委会或院长或5名以上的委员联名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应有2/3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主任可连任连选,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应有2/3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可连任连选,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秘书处挂靠学科规划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根据职务自然更替。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的秘书处挂靠在相关部处,可设秘书长1名,由挂靠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由院长提名或1/4以上的委员联名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可连任连选,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选举委员以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为基础自下而上民主推荐、民主选举,医学院最终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医学院根据医学院学科和专业数量合理确定各承担学科建设任务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的选举委员候选人名额;
(二)各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按分配的名额民主推荐、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委员候选人,在推荐选举产生候选人时要兼顾各学科的代表性,候选人应分属不同学科;
(三)医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选举委员候选人资质,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与医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信息的知情权,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章程;
(二)对医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权;
(三)对医学院学术相关政策和改革事项的提案权;
(四)对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决策事项的讨论权和表决权;
(五)对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决议执行的监督权;
(六)对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
(七)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医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由原选举单位重新推选新委员。
(一)调离医学院及下属附属医院;
(二)不再担任相应职务的职务委员;
(三)选举委员调离原选举所属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
(四)连续一年不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会、不提案);
(五)违反保密规定并经查实,违反教师、医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
(六)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年的4月、10月召开全体会议,具体时间由主任或者院长决定。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秘书处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须紧急审议或评议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邮件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例会由学院或附属医院自行规定。
第二十条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动议可由主任提案或1/4以上委员联名提案,由主任最终确定会议议题。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会议召开的一周前将议题通知所有委员。会议期间临时增加议题须经与会1/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讨论。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在确保会议效率的前提下,维护所有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决策实行票决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各类事项的评议、审议和审核,须有1/2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能通过。投票方式一般为无记名投票。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秘书处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向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申请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医学院的学术发展及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2/3同意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科规划处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职务委员:
马  骏、于广军、王兴鹏、江忠仪、孙  锟、李卫平、吴  皓、陈红专、陈国强、陈  睦、范先群、赵文华、胡翊群、贾伟平、徐一峰、黄荷凤、潘常青、瞿介明

选举委员:
王  慧、宁  光、吕志宝、刘俊岭、刘颖斌、孙晓东、孙  斐、孙  鹏、苏  冰、李青峰、李  彪、吴晔明、沈国芳、沈柏用、张志愿、陈赛娟、周斌兵、房静远、赵  敏、夏  强、徐天乐、殷善开、章雅青、程金科、傅小龙

顾问委员:
王振义、邱蔚六、陈  竺、项坤三、顾健人、曾溢滔、戴尅戎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医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医学院教授在专家治学和推进医学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三条医学院维护教授会的地位和职权,尊重并支持其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教授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教授会坚持分级授权,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医学院学科和人才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教授会实行委员制,由医学院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关心学院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且全职在岗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除两院院士可放宽到70岁外,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教授会委员一般不少于25人,由各院系及附属单位按照医学院下达教授总额度的20%,等额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学院审定产生。在职的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党政正职不担任教授会委员。
第七条教授会实行任期制,由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每届任期5年,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教授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到3名,主任、副主任由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并由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主任、副主任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教授会秘书处挂靠医学院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负责处理教授会的日常事务。教授会运行经费纳入医学院预算安排。
第三章  责任权限
第十条教授会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 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
(二) 审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及评审规则;
(三) 评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选并向聘任委员会推荐;
(四) 审议医学院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教授会委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维护教授会章程,坚持标准,公正履职,积极参加教授会的工作,遵守保密事项。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由原单位重新推荐新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教授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医学院院长、教授会主任、秘书长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授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教授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所有委员,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讨论。
第十四条  教授会议事决策实行无记名票决制,不得委托投票,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有到会委员的2/3以上投票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教授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教授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医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医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依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之相关规定,设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道德委员会是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医学院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评估和拟定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组织调查并处理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伦理事件;开展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学术道德委员会致力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营造优良学风,促进医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医学院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在岗或退休知名学者、专家组成。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共设委员若干,由医学院人事处根据章程在医学院系统内遴选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医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秘书长一名。
第七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附属单位分管领导和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挂靠人事处,负责对接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建立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委员的撤换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全体委员投票通过确认。
第九条 医学院各附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学术道德相关的体制机制,并负责本单位师生医护员工的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十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和年度例会制,主任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提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相关委员组成。学术道德委员会年度例会在每学年召开一次,决定重大事宜时,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人数应满足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投票表决达到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且在学术问题上,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 审议医学院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分析和研究医学院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负责组织调查小组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事实做出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各附属单位学术道德建设机构进行指导,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各附属单位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应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并联系本单位学术道德相关工作。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及相关单位的委员报告,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查。在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后,由办公室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及其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立案后,根据具体情况,一般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道德建设机构组建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全面、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
第十九条调查初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之后,调查小组完成的调查报告,并提交至学术道德委员会。若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报医学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医学院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向医学院提交书面异议。
第二十二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五位医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代表对附属单位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医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决定的建议。如果认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原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的程序进行复核。复议决定须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复议决定报医学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医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的裁定。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及相应的处理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决定书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在接到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二十七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委员违反本章程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经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学管理水平,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参照《上海交通大学教学委员会》意见,结合医学院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医学院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为医学院教学的重大变革或重要决策提供研究、咨询、审议、指导。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医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医学院本科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医学院教务处,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工作。医学院教学委员会接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接受校教学委员会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医学院教学委员会由不少于40名委员组成,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推荐委员。
职务委员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院领导,医学院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规划发展、师资建设、国际交流、学生管理、资产管理、二级学院的相关领导以及附属医院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推荐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50%,由各二级学院(系)民主推荐。推荐委员一般由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全职在岗工作3年以上,且师德高尚、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且不担任医学院、二级学院(系)及附属医院主要党政领导职务的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推荐委员中包含2名学生委员,由医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包括长学制学生)担任,医学院学生联合会推荐。
医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委员推荐人选,确定医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
医学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医学院院长、教学委员会主任或相关议题的动议人指定。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教学事项的旁听权以及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五条医学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根据职务自然更替。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可连任连选,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医学院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医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医学院本科教学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知情和审议权;
二、对医学院重大本科教学事务的咨询权;
三、对医学院本科教学改革和政策的提案权;
四、对教学委员会议题的建议权及表决权;
五、医学院教学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医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医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医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医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医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医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医学院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由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新委员。
一、调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二、不再担任相应职务的职务委员;
三、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四、连续二次不履行委员职责;
五、违反保密规定并经查实,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生委员处于休学期间,或由于毕/结业、转学、退学离开医学院的;
七、学生委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八、因其他原因等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条医学院教学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医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改革、方针政策及管理制度等进行研讨和审议,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主要职责有:
一、研讨和审议医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及规模;
二、研讨和审议医学院重大的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议本科专业设置标准及规划,研讨和审议本科专业增设、撤销和调整事宜;
四、审议医学院重要的本科人才培养建设方案、建设项目及政策;
五、指导制订、修订并审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
六、研究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举措,组织开展教育质量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
七、对医学院本科教学中的重大争议、纠纷事件提供处理意见;
八、研讨和审议医学院或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九、研讨和审议其它提交教学委员会研究的事项。
第十一条医学院教学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医学院设立专项经费,保证医学院教学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医学院教学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参会人数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方为有效;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同意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教学委员会秘书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医学院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需经医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报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系)可参照本章程设立二级学院(系)教学分委会,制定其章程,报医学院教学委员会备案;也可结合本院(系)实际,采用其他组织形式,承担相关工作,并报教学委员会备案。院(系)教学委员会接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接受校教学委员会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医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