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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遵循《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说明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8-10-15


2005年,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原则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成立了新的由教育部、上海市政府重点共建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交大医学院”)。

根据《意见》内容,交大学医学院享有必要的办学自主权,管理运行相对独立,为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两校合并后,上海市对交大医学院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财政拨款等保持不变。

两校合并十三年来,交大医学院充分发挥“部市共建”“部部共建”的体制机制优势,遵循综合大学的发展规律和医学学科的特殊规律,既保持医教研管的相对完整性,又不断加强与交大校部的融合,成功探索出在综合性大学中发展医学院的实践模式,并得到国内医学类兄弟院校普遍认可。

交大医学院为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无法单独制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章程》,交大医学院将遵循《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内容,不断提高医学院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提高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

特此说明。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