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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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0-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项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结合交大医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审议院长提出的学院发展与建设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创收分配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与教职工密切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3、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房分配条例,创收福利基金及行政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生活福利问题。
    4、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和建议;对行政职能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统一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教师以5:1比例选举,其他部门以10:1选举。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责询;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力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召开2次。
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推荐、选举产生正、副组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下设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三育人”工作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闭幕期间,进行工作(工作条例另定)。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标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委员会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