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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3-04-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确保科研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并结合交大医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学院系统内所有已立项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研经费的管理。本条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但不仅限于:

㈠ 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国家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等)。

㈡ 部委级科研项目经费(国家教育部项目、国家卫生部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项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项目等)。

㈢ 市级科研项目经费(上海市科委项目等)。

㈣ 局级科研项目经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项目、上海市卫生局项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项目等)。

㈤ 交大校级和医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校、院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护理科研基金项目等)

㈥ 国际、港澳台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经费。国际、港澳台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定义为由国外、港澳台地区研究机构或基金会立项,并提供研究经费的科研项目。

㈦ 学术学会类项目经费。学术学会类项目定义为由各学术学会立项审批,并提供科研经费的项目。

㈧ 横向课题经费。横向课题定义为经企业立项审批,且经费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科研项目。

㈨ 科技服务类项目经费。科技服务类项目定义为由其他单位提供经费,委托医学院所属公共卫生学院、护理学院、基础医学院各下属教研室或教研室人员所进行的项目研究、标本及指标检测费用。

㈩ 医学院系统所属单位作为合作单位,且在项目申请书或项目任务书中合作单位意见栏内盖有医学院或医学院所属单位公章,并由项目牵头申请单位提供研究经费的项目相应归入本条第一至第七款。

第三条:医学院财务处为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医学院科技处配合财务处进行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项目经费批准单位对经费使用的要求,同时有利于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各项目立项单位所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在实际批准的资助经费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切合实际的经费详细使用预算计划。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使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项目立项单位获得的资助、从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依据各项目立项单位所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但不仅限于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管理费、科研酬金等科目。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⒈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⒊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⒋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津贴。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五)科研酬金是指除劳务费外,给予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和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的津贴。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如与各项目立项单位所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不符时,应依据立项单位所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到款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后,经费由立项单位直接下达或经校财务处转入医学院财务处。医学院财务处根据医学院科技处开具的经费拨款单进行到账经费的拨款。具体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附属医院、独立性研究所,医学院财务处将经费下达至各附属院、所财务部门。附属院、所财务部门收账后,设立专用帐户,并发给项目负责人经费卡或内部转帐支票。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院本部各单位,医学院财务处直接设立专用帐户,并发给项目负责人院内转帐支票簿。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后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借款及报销手续。对于需要转拨给协作单位的科研经费或其它的特殊开支,必须有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及其他书面证明,并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转拨。

第十三条:项目在研期间,如项目负责人退休(退休继聘除外)、离职、辞职,项目负责人应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委托一名项目组其他成员行使经费卡或内部转帐支票簿的签名权。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医学院科技处有权中止或撤消项目:

㈠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仍未完成的项目。

㈡项目负责人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

㈢项目负责人因退休(退休续聘除外)、离职、辞职不能继续行使支票簿使用权,且未能委托他人。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不得继续使用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收回内部转帐支票簿。剩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退回项目立项单位或者归入项目承担单位院(所)级项目基金帐户。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所存在的问题。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研究所项目经费年检工作由各附属医院、研究所财务部门会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医学院院本部项目经费年检工作由医学院财务处会同医学院科技处负责进行。

 

第四章  经费决算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审核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并依据项目立项部门项目结题要求填报相应的项目经费决算表。决算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项目立项部门,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中止和撤消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并填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个人违反项目立项单位的项目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项目经费使用、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经费使用等处理措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到期,并完成规定的结题手续后,项目负责人如还有其他在研项目的,经医学院科技处批准后,应将结余经费转入在研项目经费帐户。如无其他在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办理结余经费结转、销帐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二OO五年十月颁布的《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关于软科学课题经费支出报销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医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