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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3-04-2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和《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沪审经[2010]54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际,经讨论同意修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计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审计范围,包括医学院本部和各附属单位。细则中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医学院和各附属单位内有经济管理权限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包括:

医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和负有一定经济责任的党委副书记、院长助理等;

医学院职能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二级学院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等;

各附属单位的党政正、副职领导、院长助理、职能部门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等;

管理经费较多或经济往来较频繁的党务部门正职领导;

各研究所所长(或主管经济工作的所领导);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或中心负责人等。

 

二、组织与委托

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实际工作情况,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以下情形组织委托实施:

医学院和各附属单位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实施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

医学院本部职能部门正处级(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原则上每四年一次及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医学院组织部委托院审计处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医学院所属二级学院的行政正职(或主管经济工作的其他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原则上每四年一次及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医学院组织部委托院审计处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医学院下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心负责人原则上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即保留处级级别的干部由医学院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其他负责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心管理委员会委托院审计处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各附属单位的正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离任前由医学院组织部委托院审计处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各附属单位的副处级干部(主要指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在任期内原则上每四年一次及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各附属单位党委负责落实本单位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相关审计报告报医学院组织部和审计处。

各附属单位其他部门负责人、下属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或中心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由各附属单位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开展进行,审计报告报医学院组织部和审计处。

医学院和各附属单位研究所所长(或主管经济工作的所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在任期内每四年一次及离任前开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计工作,附属单位研究所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医学院组织部和审计处。

对于管理经费较多、经济往来较频繁的党务部门负责人也要定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办法原则上同职能部门行政正职。

 

三、审计内容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事业(经营)发展情况;

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审计实施

1、医学院和各附属单位应在每年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办公会议上提出并由本单位党委会通过当年度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名单,列入当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组织部门(主管部门)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实施。

2、医学院和各附属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在接受审计委托任务后,应当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方案,实施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

    3、审计部门在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组织部门、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进场见面会,安排审计工作等有关事项。

4、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各类资料,对审计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提供履职期间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5、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需送达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五、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

1、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单位(部门)的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发现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提高审计整改效果。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提交整改工作方案。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2、医学院和各附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应当对照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工作方案进行审计整改工作的审核和重点督查。

3、医学院和各附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适当运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4、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组织部、纪委监察和审计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20074月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印发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沪交医委[2007]11号)一文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