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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修订)2012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3-04-24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特制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注册在读的全日制本科及长学制学生(含港澳台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参照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认定标准将根据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会有所浮动。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80元,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81元至850元之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51元至1200元之间,因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存在困难。

三、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在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医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

2、各学院及长学制培养单位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培养单位)专职辅导员担任成员,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学院(培养单位)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各学院及长学制培养单位成立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由年级(或专业)专职辅导员任组长,辅导员、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等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申请学生原则上不参加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上报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进行一次核对)。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和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根据新生如实填写的情况,学校建立新生困难学生档案。

2、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培养单位)向学生发放《上海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老生用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可从医学院学生工作部网页下载)。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本市户籍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非上海生源学生由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3、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提交给班级辅导员,由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

4、进行民主评议时,各学院(培养单位)应根据医学院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评议细则。民主评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评议小组要掌握申请学生上年度获得的社会和学校资助情况,参加勤工助学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情况,交纳学费、住宿费情况以及日常诚信行为,做好评议讨论记录。

5、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所在学院(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6、各学院(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认定工作组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培养单位)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7、公示期内,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复议,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相应修正。

8、公示通过之后,各学院(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院(系)审核意见”,确定本学院(培养单位)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各学院(培养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报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电子版、书面版报送需盖章)。

9、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及长学制培养单位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医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六、补充说明

1各学院、长学制培养单位应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尤其对一学年内跨学院学习的学生要做全面复查,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机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未入困难库,但因突发事件引起的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应急困难补助,具体事宜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应急帮困工作办法》(沪交医学〔20113号)。

3、各学院、长学制培养单位在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要强调“帮困助学、解困育人”的理念,将工作的重点由“救济式”转向“发展式”,将单一的经济资助拓展到增强学生个人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切实将资助工作与育人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帮困助学、教育引导、管理服务、评优激励等四个方面,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做好帮困助学的同时应加强学生的自强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之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由各学院(培养单位)及时做出调整,确保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4每学年开学后六周内,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学年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情况报市教委学生处备案。

5本认定实施办法自201261日起施行,由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