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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09-3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医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制度完善、队伍建设等措施,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到位、运行有效、服务优质”的目标,为提高教育教学科研质量,培养创新型人才服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充分利用医学院资源,依法多渠道筹集各类经费;合理编制医学院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科学配置、合理使用医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医学院财经规章制度,规范医学院经济行为;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分析预算执行数据,研究解决医学院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医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继续教育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会计核算、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债权债务往来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收入、支出、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财务公开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医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学院对各项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归口管理,部门包干,分级审批,集中核算。

“统一领导”是指在医学院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和使用医学院办学资金和资源。在院内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务会计业务领导,统一财会人员管理,统一委派会计人员管理。

“集中核算”是指由医学院财务处按“会计核算中心”模式组织医学院的会计核算工作,各单位(部门)不再开立银行账户、另设财务机构。

 “分级管理”是指医学院按照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制,构建起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将财经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医学院内各单位(部门)直至个人。同时,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医学院财经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医学院各单位(部门)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  医学院建立重大财经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医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再提交院务会和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财务处是负责医学院财务管理的机构,在主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参与医学院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制定工作,对医学院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医学院各单位(部门)一律不设二级财务机构,全部收支业务由财务处统一办理,财务处对各单位(部门)实行单独建帐,分户核算。

财务处负责人是医学院财经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和决策执行者,应具有财经、管理类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必须全职从事医学院财经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学院应加强财务管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注重效益、节约资源的财务运行机制。适当引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资源分配机制。合理分摊公用设施的运行成本,建立资源有偿使用权的成本分担机制,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办学成本。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不断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实现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建立绩效考核和追踪问效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为方便工作,医学院各单位(部门)可设一名财务报帐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日常零星经费收支的存缴、领付、报帐和与财务的对帐、联络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医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医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体现事业计划对资金的需要,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医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可靠性原则:坚持做到积极稳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合理性原则:合理安排资金,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即:先保基本支出,不留缺口,而后安排项目支出;先安排人员支出,后安排公用支出;先安排重点、急需项目,后安排一般项目支出。

(四)完整性原则:体现综合预算思想,涵盖医学院各项收支预算,做到各项支出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五)效率、公平和透明的原则:对经常性支出,建立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实现预算分配的标准化。对于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而发生的专项业务支出,通过填报项目申请,科学论证,建立项目库,编制滚动项目预算。减少预算分配的主观随意性。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体制

财务处在主管财务的院长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医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草案,院务会议审定后,在经过医学院预算工作小组讨论,并征求工会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提交院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和院党委会议审议批准。财务处负责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送医学院财务预算和决算,落实各项预算经费,对各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与监管。各单位(部门)是医学院预算的执行单位。按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收支不列入医学院预算范围。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零基预算,即指对每一项目预算收支,都从零开始,分析研究预算期内实际需要和效益来确定其发生额的一种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收支范围。医学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医学院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拨款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公费医疗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包括: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其他等教学收入和科研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二)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医学院可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经常性项目支出和一次性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医学院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1)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2)日常公用经费是指各单位维持运转的日常性开支费用,分为公务经费和经常性业务费。

公务经费指各单位维持正常工作运转所发生的公务性费用(即办公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等。

经常性业务费指开展业务工作持续发生的支出,包括图书资料费、学术活动费、专用资料印刷费、教学实习实验费、培训费、外事经费、会议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军训费、招生费、期刊经费、水电费、教学设备仪器维修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体育维持费等。

2. 经常性项目支出是学校各单位(部门)在特定时间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需要另行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的经常性专项项目费用。包括基本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及师资培养建设、实验室建设、课程及教材建设、房屋维护建设、学生经费建设等。

3. 一次性项目支出:是学校各单位(部门)在特定时间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需要另行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的一次性专项项目费用。包括“二基二辅”建设、“211工程”建设等。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人员工资依据在册教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员的档案工资如实列支;助学金依据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人数,按照定额标准核定。

(二)公务经费根据当年财力并结合各单位(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业务量、人员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经常性业务费根据不同单位(部门)的业务特性单项核定。教学单位公务费在其基本运行费中统筹安排。

(三)教学单位的基本运行业务费预算。医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财力、发展需要,按正式在编职工人数、学生人数、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等影响因子及权重确定教学单位基本运行包干经费。

(四)各教学单位利用医学院教学资源创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创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基本要求。

1. 按综合预算的原则进行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需要与可能原则,统筹安排。

2. 项目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合理排序。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学校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3. 医学院对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二) 项目支出由财务处建立项目库,编制滚动项目预算。

(三) 项目预算的申报

1.各单位(部门)根据事业发展以及医学院工作重点需要,在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经费预算需求。

2.申请项目支出预算,填写“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申请表”,申请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完整。

3.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应在每年1月份前完成。

4.项目支出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后,纳入学校预算草案或项目预算库,按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时间

(一)财务处印发下年度经费预算建议征求的通知,布置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各单位(部门)按通知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和本单位(部门)预算建议,报财务处。

(二)财务处根据各单位(部门)预算建议和相关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测算,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建议草案,提交医学院院预算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三)财务处将预算草案向职代会报告,并于3月将财务预算上报医学院党委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收支不列入学校预算分配范围,但院级科研立项资助列入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一) 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主要是对预算实施过程的监督与控制。

(二) 除特殊事项,当年预算安排的支出,原则上必须当年完成不得跨年度执行。

(三)财务处定期对预算收支进行分析,发现差异,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随时向院领导报告。各单位(部门)于每年1225日前向财务处核对本单位(部门)年度财务情况。

(四)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财务处定期向院领导和预算单位(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五) 预算的调整。为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预算经批准后,校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预算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报财务处,财务处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提出调整预算建议,逐级呈报审定。对于预算追加金额较大的财务支出、基建、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等项目由报请主管财务院长审定,单项预算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报院党委会审定。

(六) 预算的监督。财务处对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实行财务监督,纪检审计部门检查审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结果及报告

(一) 财务决算是医学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各单位(部门)及教职员工应在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结清当年财务帐、往来款,对逾期不报者,财务处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二)财务处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决算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三) 财务决算报告,报院务会议和院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部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医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医学院正常运转和科学发展的保障。应依法多渠道筹措经费,完善学生收费制度,足额按时收缴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充分利用医学院的人才、技术、设施等资源优势和良好的社会影响,通过社会捐赠、盘活资产、开展合作等途径,以及校友会、基金会等多种形式,筹集办学资金。合理控制贷款规模,改善债务结构,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正常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专项经费拨款,即科研经费、外教经费、基建经费、设备专项拨款、国家奖学金、住房公积金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指学校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计入事业收入;经财政厅审批从财政专户拨回的预算外资金,才计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的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四条 收入是医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医学院正常运转和科学发展的保障。应依法多渠道筹措经费,完善学生收费制度,足额按时收缴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充分利用医学院的人才、技术、设施等资源优势和良好的社会影响,通过社会捐赠、盘活资产、开展合作等途径,以及校友会、基金会等多种形式,筹集办学资金。合理控制贷款规模,改善债务结构,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  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医学院的所有收入均由医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核算,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未经主管财务院长的书面授权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收费。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上海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医学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学年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方式将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接受通过校友会、基金会等多种形式筹集的社会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章程管理和使用,并尊重捐赠者使用意向。

第二十八条  医学院鼓励各创收或中心化运作单位(部门)和个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依法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从事科技以及有偿社会服务,以提高医学院的办学效益,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及教职工生活福利。各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医学院预算内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和中心化运作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对任何违法违纪、将财物化公为私的个人及单位,医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是医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医学院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由财务处申报并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学校其他单位(部门)不得自定项目、随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和自行收费。

第三十条  医学院所有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购买、监印、领用、收回和保管。部门(单位)领用票据,必须履行有关程序和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印制、领购、转借、转让、代开、销毁票据,更不得以“白条”代替。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依法开展对外有偿服务,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院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并报院务会审定,收费审批手续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财务处按各单位(部门)填写的收费通知单收缴费用,并盖章回执给相关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根据收据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全成本核算,扣除在取得收入过程中实际消耗,如原材料、人员工资、福利费、水电费、设备折旧、税金、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费以后,再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依法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该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创收工作、中心化运作工作的管理、收入分配、使用的审批,并负责与财务处的对口联系,接受财务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每年应对本单位(部门)的收入及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财务处。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创收及中心化运作留成的发展经费,主要用于改善本单位(部门)教学、科研条件和有偿社会服务再投入,医学院鼓励购置仪器设备;福利、酬金主要用于本单位(部门)职工的奖酬金和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  医学院所有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都是国有资产,未经医学院同意,不得随意用于开展创收活动或中心化运作活动。经医学院同意,以医学院资产开展创收活动或中心化运作活动,必须按医学院有关规定交纳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所有创收或中心化运作收入预先入医学院各门类收入账,然后再按医学院规定进行税后分配。具体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创收管理暂行规定》或医学院与中心签订的《***中心目标责任书》。

第三十六条   医学院对创收或中心化运作单位(部门)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目标由医学院根据当年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各单位的创收及运作能力,以及参照历年创收、运作利润率等综合确定,包括年创收、运作上交任务目标管理和年创收、运作成本利润率目标管理两个部分。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经签订,具有强制约束力,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必须执行和兑现。

第三十七条  创收或中心化运作单位(部门)成本的核算与管理

创收、运作成本是指各创收或中心化运作单位(部门)为开展业务活动、组织与实现业务收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发行费、邮电费、教材资料费、招生费、接待费、课时费、劳务费、临时工工资、各种津补贴、加班费、值班费、汽车费、设备购置维修费、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和其他费用、资产使用费等。除此之外,凡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开支,均不得列入其业务成本。由医学院统一支付应由创收或中心化运作部门、单位负担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办公电话费补助和报刊杂志费、学习资料费、资产使用费等暂不列入业务成本。为了便于掌握情况,加强管理,有效控制业务成本支出,成人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及各中心化运作等单位(部门)应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并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支出是指医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医学院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教职工人员经费由人事处管理,学生奖助金和学生工作经费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管理,教学经费、招生就业经费由教务处管理,科研经费由科技处管理,设备购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物业管理费由资产处管理。各单位(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公务经费和经常性经费)实行包干制,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单位(部门)管理,根据项目性质,有的可跨年度滚动使用,但必须编制跨年度预算。医学院根据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有专门用途的项目基金,如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帮困助学基金、学生奖学、助学基金等。

第三十九条  根据归口管理原则,各单位(部门)列支的经费项目如下:

(一)党、政办:本单位(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小车运行费(含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招待费,邮电费(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等),文印费,院领导办公费和差旅费,外事工作经费,会议经费。

(二)教务处:

1.本部门公务经费;

2.经常性业务费:考务费,教务业务经费(学生证、毕业证、校徽、粉笔、黑板刷、优惠卡、注册费等),招生就业费,教学劳保用品费,实践实习费,教师用教材费,教研工作经费,教研项目资助费,教学督导经费。

3.项目经费:

1)专业建设费:教学文件建设、教学资料建设、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方案的调研论证(含校外评估专家评审费)等。

2)课程建设费:教学大纲、实验大纲、教材等课程教学资料建设的费用;考试大纲、试题库建设所发生的费用;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课件制作等的费用;课程建设项目鉴定、评审等所发生的费用等。

3)教材建设费:文献资料的购买、复印费,调研差旅费等费用;列入国家级、省(部、委)、院级立项的重点建设教材的出版补贴;教材鉴定、评审等费用。

4)教改项目费(教改课程建模、英语等):教学大纲、实验大纲差旅费;资料费、文印费;硬件建设费、导师费、学生活动费、评审费等。

5)示范实验室建设费:差旅费;资料费、文印费;硬件建设费、评审费等。

6)实习基地建设费:差旅费;资料费、文印费;硬件建设费、评审费等。

7)长学制项目经费等:教学大纲、实验大纲差旅费;资料费、文印费;硬件建设费、导师费、学生活动费、评审费等。

(三)科技处: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科研管理费,科研项目资助费,学术活动费,学会会费,。项目经费:重点学科建设费,科研启动费,科研项目经费,研究所相关经费。

(四)学生处: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学生管理费,心理咨询费,迎新费,毕业生离校费,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费,辅导员队伍建设费,大学生资助工作费等;项目经费:学生奖学金,学生助学金,学生帮困金等。

(五)图书信息管理中心: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项目经费:图书资料建设费、网站建设费、网络信息维护费、网络信息资费通讯费等。

(六)资产处: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资产管理费,办公用品费,固定资产租赁费,设备维修费,实验教学消耗材料费,卫生工具费,采保费等。项目经费:设备购置费(含教学和行政办公设备)、大修项目经费、物业管理费等。

(七)人事处: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在职教职工工资及津贴,离退休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外籍教师工资及补助费,年终奖及年终考核优秀奖,教师节费,学习资料费,误餐费,交通费,社保医保金,住房公积金,抚恤费,女工卫生费,职工探亲费,防暑防寒费,法律顾问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费;项目经费: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含示范教师费、青年骨干教师费、特殊人才奖励费、人才引进费等)。

(八)研究生院:

1.本部门公务经费;

2.经常性业务费:考务费,教务业务经费(学生证、毕业证、校徽、粉笔、黑板刷、优惠卡、注册费等),招生就业费,教学劳保用品费,实践实习费,教师用教材费,教研工作经费,教研项目资助费,教学督导经费。

3.项目经费:

1)博士点建设费;

2)课程及教材建设费:教学大纲、实验大纲、教材等课程教学资料建设的费用;考试大纲、试题库建设所发生的费用;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课件制作等的费用;课程建设项目鉴定、评审等所发生的费用等。

(九)工会: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工会经费,“六一”儿童节慰问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费,妇检费,“三八”妇女节活动费,工会福利费(春节物资)等。项目经费:工会经费。

(十)离退休工作处: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福利费,“重阳节”和春节慰问费,体检费,离休人员医药费,特需经费,老年活动室值班费、关工委活动费。

(十一)武保处: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消防安全费,保卫设备费,维稳费,综合治理费,协调费,车辆运行费。

(十二)审计处: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审计工作经费。

(十三)纪委办、监察室: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办案工作经费。

(十四)财务处: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筹资理财费,财务建设费;项目经费:银行贷款本息,机动专项经费。

(十五)组织部、党校: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干部管理费,党建工作费,党校工作经费。

(十六)机关党总支:经常性业务费:工作经费。

(十七)宣传、统战部: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广告宣传经费,统战经费,报刊杂志订阅费,院报编辑出版费、精神文明建设费。

(十八)团委、学生会: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团学活动费,教工团支部活动费,大学生“三下乡”活动费,团刊编辑出版费、学生活动费等。

(十九)成人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成教、远程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单独核算,成教院和远程学院与医学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十)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护理学院:基本运行费;经常性业务费;项目经费:课程建设费、长学制建设费、教改建设费等。

(二十一)档案馆: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设备维护费、设备购置费,档案管理、装订费、档案数字化建设软件费等。

(二十二)动科部:本部门公务经费;经常性业务费:设备维护费、专用实验材料费、设备购置费等。

(二十三)后勤服务公司:根据医学院与后勤服务公司签订的《后勤服务协议》执行。

(二十四)其它单位(部门):基本运行费。

项目经费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财务处对各单位(部门)预算批复经费实行总额控制。

第四十一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和财务处负责人主管财务收支审批工作,授权制定审批制度(批准方式、权限和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经常性财务收支按授权分别由主管财务院领导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重大财务收支,必须由院长审批;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决策等实行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

所有费用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按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财务处必须拒绝报销。购置各种设备、低值易耗品、图书资料、办公用品等物资应按医学院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否则,财务处必须拒绝报销。

第四十二条  职工各类津贴、奖金、加班、值班补助和车辆支出等按医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科研经费支出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长的经费开支,由院长审批;其他院领导的经费开支,由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

(二)预算内经费支出:一次累计支出3000元以内,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经办人签字,财务处审核人员审核;一次累计支出大于3000元,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经办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人员审核;金额大、项目新增等,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附院内请报告或分管院领导签注意见,,经办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人员审核。

(三) 超预算和预算外开支,必须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和程序为:一次累计支出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经办人签字,财务处审核人员审核;一次累计支出大于3000元,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经办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人员审核;金额大、项目新增等,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附院内请报告或分管院领导签注意见,,经办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人员审核。

(四)教学单位基本运行经费开支,由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财务处负责审核,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一次累计支出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经办人签字,财务处审核人员审核;一次累计支出大于3000元,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经办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人员审核;金额大、项目新增等,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附院内请报告或分管院领导签注意见,,经办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人员审核。

第四十四条  支出管理实行“第一审批人”和“最终审批人”负责制。“第一审批人”是指对某项经费支出具有审批权限的第一位管理人员或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最终审批人”是指对本单位(部门)支出负最终审批责任的人。对于个人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或相关院领导审批。一个单位(部门)或一项专项经费只能有一位最终审批人。第一审批人是经费支出管理的第一把关人,最终审批人是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总责的管理人员,两者均须承担对支出事项的审查责任,因审批人审查不严而导致医学院资金流失或舞弊得逞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支笔”审批制度是一种联合监控制度,其监控环节与必备要素包括经手人、核查人(验收人、证明人等)、经费负责人、审批人等人员的经管与审核。财务处不能报销只有最终审批人而无业务经管的相关人员签字的有关票据。各单位经费核查人和审批人必须相对固定。报账员、单位(部门)负责人、院领导的常用签名手写体应预留财务处,如上述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并及时更换预留签名印鉴。具有签字权的领导(包括分管领导和最终审批人)出差时间较长的,应事先填写书面授权书,授权其他领导签字,并将授权书送存财务处。

第四十五条  为便于各单位(部门)及时了解经费开支情况,掌握开支进度,财务处实行经费开支通报制度。财务处有义务为需要了解经费使用情况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打印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表,以便各单位(部门)核对。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医疗基金、奖学助学基金、福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等。其中: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八条 以上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确定。

第四十九条 以上基金都分别设帐,先提后支、专设帐户、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防范财务风险。医学院原则上不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院办产业投资),确需投资的,必须先由院财经咨询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并经院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报院务会和党委会审批。医学院不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债券投资业务。医学院不为任何组织(含院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医学院财务处负责经济合同的审查(有关经济条款)、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防范由合同引发的纠纷和财务风险。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组织医学院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医学院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真实、有效、合法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支、虚列虚报或以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拒绝办理。

第五十三条  会计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收支纳入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单位(部门)取得的全部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财务机构统一核算,严禁截留、私分、坐支或公款私存。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按项目、按计划支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五十四条  医学院应加强资产管理,资产是指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财务处负责资产的价值核算,设立一级会计科目;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实物总账(册)管理,各单位(部门)建立资产明细账。医学院应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入库、计价、保管、盘点、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岗位的责任;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避免资产闲置毁损、变质或无形损耗;年终与会计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变价收入交医学院财务账。

第五十五条  医学院应加快财务信息化建设,创新财务手段,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通过推进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统一核算和实时监控;建立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支持院内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增强财务信息共享程度;财务处设置专门岗位,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财务信息安全;医学院应逐步必应传统的的资金收付方式,借助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先进手段,大力推行资金的电子划转,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流动。

 

第八章 内部财务清算

第五十六条  医学院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经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清算。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应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

对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五十七条  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的资产、债权、债务,待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校财务处及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经院务会议批准,分别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整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预算。

(二)撤消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财务处及资产管理处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的单位,闲置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调剂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五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医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年终清理和结算工作。

1.年度报账截止时间为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年底前,完成财政拨款清理和创收、中心运作部门、产业、后勤服务公司和医院临床上缴任务清理。

3.核对收支账目、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帐和往来款项。发生坏帐时,应写出详细报告,并报院务会研究处理.

(二)结账工作

在财产清查、核实账目,调整有关账目的基础上进行结账;编制总账科目余额平衡表后,进行全年的收入、支出的转账和结合分配的转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结清全年账目。

(三)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1.按照财政部门当年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编制院年度决算报表,并做到帐表相符、表表相符。

2.根据年度财务报表,写出财务报表说明书。

3.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说明书,组成完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应在上海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并上报。

4.年度财务报告,应经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签章、并加盖医学院公章后,装订成册,以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严肃性与合法性。

第五十九条  财务处应向院务会议和院党委会报告医学院财务年度决算情况。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医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查、院务会审定后,上报上海市教委财务处。医学院独立核算财务机构按季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

第六十条  财务分析报告是通过对单位财务活动和经济活动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事所做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反映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因素,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等几部分。财务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医学院决策提供参考。财务分析的内容如下:

1.分析医学院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分析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及财务制度、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要求;是否贯彻了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与以前各期相比,有无特殊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

2.分析资产的构成及使用情况。主要分析资产的构成是否合理,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是否得当,帐实是否相符。通过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采取措施,保证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3.分析收入、支出情况及经费自给水平。主要包括分析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完成了核定的计划,寻求增收途径;分析支出的用途、标准及结构是否合法、合理、节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分析经费自给水平,即分析医学院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及经费自给率的变化情况和原因。

4.分析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分析医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具体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院实际情况及其执行情况如何,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财经法规以及医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资产管理等的执行情况、合法性和管理绩效,监督各单位经济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

第六十二条  会计人员按《会计法》的规定对医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不予受理或要求更正、补充;对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等。

第六十三条  医学院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审计处对医学院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五条  财务处对独立核算的院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各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

第六十六条  财务公开是院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财务公开,是加强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措施;是推进高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有效途径。推进财务公开工作,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学校民主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七条 财务机构可通过“公告栏”、“网页”、“简报”、“通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做好财务公开,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财务管理民主化、财务报告制度化,自学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收费及管理情况,校内津贴和补助标准、发放办法,住房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和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经费收支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情况,收支情况,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各项工资奖金津贴标准及发放情况等。

 

第十二章 会计人员及其继续教育管理

第七十条  财务处负责建立医学院在岗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档案,并对从业会计人员进行考评。

第七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需要,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十二条  医学院应重视财会队伍建设,把财会岗位作为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把财会队伍建设纳入医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有计划、有分步骤地配备高层次、高素质人员,着力改善财会队伍结构,提高财会队伍的整体水平。要加强财会人员的培养和考核,鼓励、吸引、保持优秀人才从事财务工作。

 

第十三章 附 

第七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工会财务、公积金、医保金和专项经费管理,按国家和医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独立核算的院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具体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