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因私出国(境)相关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10-08

(一)   自费出国留学(含进修)

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含进修)须办理辞职手续。

(二)自费出国探亲

1、教职工在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试用期限未满者,不可提出自费出国探亲;

2、自费出国探亲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归作自动离职处理;

3、自费出国探亲在探亲期间,不再享受国内的工资和福利等待遇;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申请自费出国探亲,需经院务会批准。

(三)其他形式因私出国(境)

访友、自费出国与会、出国旅游、完婚等,参照自费出国探亲办法处理。

(四)自费出国人员离境前,必须通知人事处离境日期。按期回国后,须在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销假,然后人事处将恢复其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

(五)再次申请出国(境),须重新申报及办理有关手续,经医学院批准后,方可成行。未经批准,擅自离境的,按违反医学院劳动纪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