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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有关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10-08

(一)医学院本部的休假仍按市教委规定的暑、寒假制度执行,具体时间则根据人事处发文。

(二)各类假期的审批手续及有关待遇。

1、病假

对象

病假时间

工资待遇

备注

全体在职职工

二个月以内

发原工资

1.病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长病假恢复工作应有医疗机构证明。

2.长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不计算工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

三至六个月

90

第七个月起

70

工作年限十年以上者

六个月以内

发原工资

第七个月起

80

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不限

发原工资

必须持医学院保健科出具的证明,其他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应通过医学院保健科审核后,方可生效。病假工资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精神执行。(详见附表)

 

2、婚假

对象

给假天数

备注

法定年龄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

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晚婚(25周岁,女23周岁,初次结婚)

增加7天,共10

按(80)劳总薪29号、沪府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办理。(详见附表)

3、丧假

按(80)劳资薪29号、沪劳资发(87130号文件规定办理。(详见附表)

对象

给假天数

备注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1-3

去外地料理丧事,可给路程假,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岳父母或公婆

1-3

4、事假

除病、产、婚、丧以及特殊的假期外,因其他事必须请假者,需请事假。按上级规定,一年内事假累计不能超过十天,超过部分应扣发工资及有关待遇(按日薪计算)。

审批权限:各学院、系、部、处室、有权审批1-3天事假;事假4-7天,由人事处审批;超过7天者,需由人事处送呈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5、产假、哺乳假、请长假

按国务院令第619号、沪府发(2011)24号令、教人(19928号文(详见附表)

项目

情况

假期

假期待遇

 

 

 

产前检查,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

 

算作劳动时间

妊娠七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

每天给工间休息一个小时,不要安排夜班劳动

 

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

发本人工资80%,单位增资时作出勤对待。

按市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医学院计划生育专管员(776256分机)负责核定假期。

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6个半月

发本人工资80%。

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班照顾授乳。

每班二次,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寒、暑假不能顺延。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延长授乳期。

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沪府办发(83)67号、沪劳(86)资创字111号文规定:女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假的,如条件允许,可以酌情延长不超过一年的假期。

发本人工资70%。

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本人工资的80%。

6、探亲假

按国发(8136号、52号、沪府发(8130号、沪财(81)25号等文件精神办理。(详见附表)

对象

探望配偶

未婚职工

探望父母

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

假期

每年一次,三十天。沪劳(81)资创字92号文:个别职工因往返时间长,自愿二年一次的为六十天。

每年一次,二十天。

(自愿二年一次的为45)

每四年一次,二十天。

路费

火车:报硬座。50周岁以上乘火车48小时以上,可报硬席卧铺。

轮船:报四等舱位费。

长途汽车及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

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备注:

1、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不再另外享受探亲假。未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各部门根据工作年限自行安排休息。

2、探亲假享受对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3、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路程假按实际情况另加。

4、职工利用探亲假结婚或处理亲属丧事时,婚丧假不再另给。

5、援外出国人员如出国一方每年享受一次回国探亲假,在国内一方即不应该每年再享受探亲假。

6、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7、职工所在部门负责考勤记录,并及时上报医学院人事处工资福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