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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10-08

(一)   人员选派与条件

1、出国进修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良;

2、已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优先考虑校、系、所重点学科、重点专业以及中青年学术骨干和优秀青年教师公派出国进修;

3、身体健康,外语水平达到国家教育部或市教委规定要求;

4、根据本单位及各附属单位出国进修、培训计划,由基层党政领导推荐出国人选,上报医学院人事处;

5、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收到国(境)外的正式邀请信后,方可进入申请流程。

(二)派出和管理

1、出国任务下达后,基层党组织应全面了解选派人员思想状况,做好政审工作。出国前基层党组织应做好出国人员外事纪律教育;

2、出国人员应和单位签订出国协议(公派出国协议书);

3、出国人员在国外,应专心学习,遵守所在国法律,不做有损于国格、人格之事。每季度书面向学校汇报一次学习情况;

4、出国人员无论因何种理由需延长出国期限,均应至少提前二个月向所在院(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报医学院人事处备案)。在延长期间出国人员所需费用自行解决、其劳动合同中止、国内基本工资停发、公积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封存。

出国人员回国后延长期间公积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个人部分、单位部分可以提出申请补交,补交基数按照当年缴费基数的下限确定,所需费用全部个人承担。

延长只限一次(对等延长)。未经医学院同意擅自延长在外时间的,则视为逾期未归,按违约处理。

5、回国后应在二周内到人事处报到。办完结清帐目、交还护照、做好出国小结等事宜后,恢复其原有工资待遇。

(三)经费与违约赔偿

1、长期因公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国内发放基本工资(在规定期限内)。

2、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在外时间、逾期不归者,按违约处理。

3、出国人员按时回医学院,但未完成应履行相应服务年限的,按违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