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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10-08

为进一步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老干部工作的运行机制,使其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转发的《上海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精神,特修订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干部工作的深远意义,把老干部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听取工作部门的汇报,研究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各单位的老干部工作要做到主要领导关心、分管领导到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交接班,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条      医学院党校在培训中青年干部时,要增设老干部工作的课程,使他们了解老干部,了解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新任部处级干部的上岗谈话中,要有尊重老干部、关心老干部的内容,使他们提高对老干部工作的认识。

第四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做好“三亲自”工作,每年亲自召开12次老干部座谈会,尤其在重大决策或重要改革措施正式实施前,要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年亲自向老干部通报本单位重要情况不少于2次,使老同志了解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现状;每年亲自走访慰问老干部,如春节、酷暑、老干部住院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老干部的重要来信来访,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接待处理。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参加本单位老干部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如老干部工作会议、重要节庆活动、具有时代特征的纪念活动等。

第六条      要安排老干部代表参加本单位的党代会、教(职)代会、妇代会以及重要庆典活动。

第七条      各级党委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本单位的党建规划,认真贯彻新颁布的《上海市离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条例》,在布置、检查和总结党建工作时,要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党委要重视发挥老干部关心下一代教育的作用,支持和鼓励老干部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九条      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关心老干部参加社区高龄养老的活动,在不断提高签约率的同时,主动与社区加强联系,共同解决老干部在高龄、高发病期间的实际问题。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老干部生活待遇的各项政策,保证老干部共同分享单位改革成果,在职工增加收入时,老干部的福利待遇也要相应提高。对特殊用药和特殊医疗问题,继续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第十一条   对高龄、病重、特困和有特殊贡献的老干部要给予特殊关心。在校园中要倡导青年学生尊老、爱老、敬老的新风尚,鼓励大学生为老干部提供志愿者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老干部活动室的建设,保证必要场地和经费的使用,配备必要的活动实施,组织开展适合老干部特点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总体力量不能削弱。要配备政治素质好、对老干部有感情、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的同志负责老干部工作。并落实好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使之与“双高期”老干部工作相适应。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管理队伍的建设,在工作上、政治上关心他们,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为积极开展老干部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老干部工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定期检查、考核老干部工作,保证老干部工作的良好运行。

 

注:老干部工作办公室2005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