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10-08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医学院教育、科研、医疗、管理等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纪委、市教卫党委、市监察局、市教委《关于加强本市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沪教卫党[2009]4号)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院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医学院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加强医学院反腐倡廉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为抓手,全面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六项工作,为促进医学院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科学发展和推进党的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要紧紧围绕医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制度,规范程序,拓展监督渠道,强化权力监督,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创新体制机制,严肃惩治腐败,逐步形成方式多样、覆盖全面、多方参与、及时有效的宣传教育机制,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和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分工协作、责任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逐步形成与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具有医学院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构建反腐倡廉责任体系

(三)党委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党委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的发展总体规划,融入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党委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听取纪委、监察部门汇报,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召开工作会议,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四)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将反腐倡廉工作与各自分管的工作一起计划、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评。领导班子成员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学、述职、述廉,结合年度民主生活会在班子成员间开展廉洁自律方面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担负指导和督促所分管职能部门履行反腐倡廉的工作职责,并将职能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情况也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五)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责任体系。各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考评等工作机制,将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并作为工作实绩、奖惩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责任报告、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党风廉政责任制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不良后果的影响大小,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将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等,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纪委、监察部门是党内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积极协助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反腐倡廉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落实主持工作的纪委专职副书记列席党委会(常委会)、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行政办公会等制度。更加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加大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交流力度,提高履职能力。

三、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队伍的管理和监督

(七)严格执行《医学院党委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交医委[2008]5号)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执行督办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实施及时有效。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事先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教职代会审议或通过后实施。

(八)加强领导干部管理。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组织人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检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还应教育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遵守有关兼职和兼职不取酬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的礼品上缴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强化全方位的监督。

(九)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执行中组部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实施提拔处级干部必须经过公开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常委会(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会议票决)、任前公示、上岗前廉洁谈话等制度。各单位应在医学院党委授权审批管理权限的范围内对处级干部实施选拔任用,不得随意扩大职数和改变岗位名称。在选拔任用中层(科级)干部时也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的程序规定操作,并在任用前以书面形式征求纪委意见。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编制委员会(领导小组)的作用,招聘干部必须在编制范围内公开竞聘,不得随意扩大编制,以及增加机构和干部职数。建立完善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重要岗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探索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公开招聘干部等制度。

(十)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干部经济责任制,认真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预算管理与控制,完善财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将预算外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全面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委派的会计归属财务部门管理,会计人员的薪酬由财务部门统一支付、委派会计应有明确轮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每年向教(职)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重视审计结果运用,积极探索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小金库”,一经查实存在“小金库”,按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接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十一)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管理。根据批准的医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应的校园建设项目规划。基建(修缮)项目按规定实行集体决策和报批制度,经批准的项目作重大变更时仍需集体决策。严格执行《招标法》的规定,严禁任何人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和借口规避招投标行为。充分发挥投资监理和工程监理的作用,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推行新建项目和重大修缮项目全过程审计,加强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探索修缮项目质量、后续服务和合理收费等指标的考核,定期对工程队伍进行考核,对考核差的工程队将试行采取退出机制。加强对基建管理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重大基建项目必须按规定邀请所在地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

(十二)加强资产(设备、家具)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完善物资采购制度、规范采购操作程序。自行采购的物资,采购时都应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防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健全医学院物资采购内控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的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实行物资采购人员轮岗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探索仪器设备服务共享机制,提高使用效率。规范物资的报废制度和操作环节,努力寻求报废设备的再利用途径。

(十三)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凡以医学院名义开展的科研项目,所获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医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和规则、经费使用的范围和手续,课题结题、验收和报奖的方法和需求,保证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完善课题组内部经费使用、分配的制度,避免个人任意支配、使用科研经费。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工作,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十四)加强校办企业管理。依法理顺医学院与校办企业的产权关系,依法组建医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严禁医学院所属院(系)、部、处(室)等内设机构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建立完善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和监督制度,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五)加强招生工作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开招生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对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实行“六公开”制度。不断扩大公开范围、规范公开流程,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招生制度和招生计划,规范各种特殊类型招生行为,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医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决定。实施对招生全过程监督和招生监察全覆盖。加强对医学院范围内各类办班的管理,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申报、招生、收费等行为的开支,确保办班质量,维护医学院声誉和稳定,坚决查处违规办班行为。

(十六)加强民主管理监督机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积极稳妥地推进党务公开,除按规定需要保密外,都要通过一定形式在党内公开,努力做到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重要事情党内先知道。进一步完善院务(政务)公开制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制定院务公开目录,规范公开流程,创新公开形式。进一步强化教职代会民主监督职能,实行重大事项向教职代会报告制度。对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提案和建议,应认真办理及时答复。

四、强化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十七)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医学院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纪委、宣传、组织、党校和学生工作部门分工协作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充分利用院报、校园网、党校培训、校园广播台、宣传栏、课堂等阵地,采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法律法规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创新教育手段,完善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网”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八)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两道防线。坚持通过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对领导干部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结合工作重点和社会热点集中开展领导干部廉政培训和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切实改进干部作风紧密结合起来,重点解决领导干部在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校风。

(十九)加强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针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对其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具有专业特点的反腐倡廉教育。坚持正面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有效地预防各种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二十)加强教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把廉洁教育、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教(医)师职业道德体系,提升教(医)师职业道德修养和廉洁从教(医)的自觉性。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学科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的教育、管理、培训和监督,完善学术研究、科研诚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加强对学术权力行使的监督。大力开展表彰和树立师(医)德标兵等先进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淡泊名利、廉洁从教(医)的优良学风、教风。

(二十一)加强大学生的廉洁诚信教育、认真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教师队伍的主导作用和政治辅导员队伍的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入学教育、课堂教育、党团活动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反腐败形势教育。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医院实习中的廉洁教育,积极探索廉洁教育与专业学习、服务社会、勤工助学、择业就业等的有效途径。努力构建以诚信守法为核心,以培养诚信守法、遵纪守法、谦虚谨慎、正直公正等品质为重点的大学生廉洁教育体系。

五、认真做好查信办案工作,坚决惩治腐败,防控不廉洁行为

(二十二)认真受理信访举报工作。及时核查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并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核查情况,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通过信访工作,坚决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学校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查清的问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提醒诫勉教育,促使其提高认识、端正作风。此外,在信访工作中严肃查纠诬告和恶意中伤的行为,以适当方式澄清相关事实,支持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敢抓敢管精神,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坚持依法依纪办案。要积极配合检察、公安等司法机关查办利用职权及职务便利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资和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违规办班,向病人索取“红包”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学术造假、学术腐败等案件。严禁瞒案不报或刑事案件自行处理的做法。

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方针,牢固树立惩治腐败和保护党员、干部正当权利并重的意识,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申诉权和合法权利。在办案中严格区分一般错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严格区分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正确把握综合运用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二十四)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认真执行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分析报告的“一案两报告”制度,深入分析案件产生的主客观原因,有效地开展警示教育。针对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和健全切实可行的措施。坚持和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建立预警机制。积极参加市教卫纪工委的区域协作和完善与检察、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

 

注:20091012日发文,文号:沪交医委[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