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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身份人员出境若干事项的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10-08

为了进一步加强特定身份人员报送备案、因私出国(境)申领证照和证照集中保管工作,根据市教卫党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对医学院系统特定身份人员报备情况及因私出国(境)申领证照和证照集中保管工作中的若干事项规定如下:

一、特定身份人员范围及管理权限

(一)根据中组部、公安部等5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47号)及教卫党委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医学院及附属单位实际,特定身份报备人员范围应为如下:

1、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2、所有正处级以上干部;

3、各单位班子成员、院长助理;

4、各单位以下重要岗位人员

1)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人;

2)组织、纪监审、人事、财务、资产、科研部门负责人;

3)产业部门负责人;

5、涉密人员(涉密科研项目负责人、机要员等);

6、其他(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特定身份人员的管理权限规定如下:

1、现职市管干部的管理权限在市委组织部;

2、退(离)休市管干部的管理权限在上海市教卫党委;

3、正处级干部及医学院本部其他特定身份人员的管理权限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委;

4、各单位副处级干部及其他特定身份人员的管理权限在各单位党委。

二、特定身份人员报送备案程序和责任

根据《本市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报送备案管理办法》(沪委办[20027号)文件要求,结合医学院及各单位实际,规定如下:

(一)特定身份人员名单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党委报送。各附属单位特定身份人员信息由各单位党委报送医学院党委组织部,由医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上报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医学院本部特定身份人员信息由医学院党委组织部直接上报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二)各单位党委报送特定身份人员名单时应填报《特定身份人员报送备案通知书》。

已备案的特定身份人员因工作单位、职务、职级变动等引起干部管理权限变化的,应填报《特定身份人员信息变更通知书》。

已备案的特定身份人员不再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应填报《撤销特定身份人员备案通知书》,撤销备案时间可由各单位党委自行确定。

(三)报送备案实行及时报送制度,各单位党委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情况及时做好特定身份人员的报送、变更、撤销工作,将有关信息报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报送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四)因未及时办理报送备案手续而发生问题的,由报送备案责任单位承担有关责任。

三、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申领相关规定

(一)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包括:

1、普通护照;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特定身份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需提交申请书与申领证照申请表至所在单位党委,后逐级递交管理权限所在党委进行审批。申请书须注明出国(境)时间、地点、原因及逗留时间,中共党员须注明出国(境)期间其党籍保留在原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意见审批的,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根据《市教卫党委系统单位局级领导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有关要求》文件精神,凡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局级领导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未退休局级领导(包括已经离开领导岗位者)原则上不允许因私出国(境),确因子女在国(境)外毕业、结婚或分娩等特殊原因急需出国(境)者,应由所在单位党委正式拟文经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向市教卫党委请示,再由市教卫党委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2、请示文应详细说明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及申请出国(境)的特殊原因,随文应附局级领导的个人申请、国(境)外方相关机构出具的原始证明(如大学邀请函、医院的诊断书等)及其中译文,若是到龄未退者还应提供延迟退休的相关有效文件;

3、根据市委组织部规定,局级领导办理完因私出国(境)证照申领、延期或回国后10天内,应经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交市教卫党委组织干部处集中保管。

四、特定身份人员因私证照集中保管、使用相关规定

(一)各单位在职和退(离)休市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经医学院党委组织部交由市教卫党委组织干部处集中保管;各单位的正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医学院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副处级干部及其他特定身份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党办或组织部门集中保管。特定身份人员上交证照同时发放保管证照凭证收据。

(二)特定身份人员如因探亲、旅游等原因需因私出国(境)使用因私证照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上述证照保管权限所在党委审批后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并履行领取登记手续,回国后10天内,将证照交回保管单位。各单位应根据原审核内容,查阅证照所登载的出入境信息,发现报备人员擅自进出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或者出国(境)时间超过原审批时限的,应及时核查,并报告上级党组织。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上海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件相关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及使用完因私出国(境)证照回国后30日内填写《上海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单》,并按规定报告。

(四)各因私证照保管单位应及时向特定身份人员反馈因私出国(境)证照有效期情况。

(五)各单位党委应确定专人负责特定身份人员信息的报送及因私出国(境)证照保管工作。

请各单位党委进一步加强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完善制度、加强督查、严肃纪律、严格程序,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注:2011614日发文,文号:沪交医委[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