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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有关规定及流程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10-08

(一)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医学院本部从事教学工作人员,其中以下人员必须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1、理论大课教师;

2PBL指导教师;

3、大学生创新性实验或科研轮训指导教师;

4、硕、博士生导师;

5、教研室主任、副主任。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5、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其中包括:

1)获得由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高等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2)获得由市级普通话测试机构颁发的二级乙等及以上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通过由单位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包括教案设计及讲课评分两部分。

(三)免测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教学人员免测三门专业课程、普通话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交大医学院聘任的教授或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