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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1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仪器设备和家具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模式

第三条 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院国有资产综合管理。

二、医学院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为“资产处”)负责全院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同时对各使用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分级属地化的树状管理模式。管理分为四级:医学院为第一级,院本部各部处、学院、中心及附属医院等为第二级,第二级下属的学科(系)、研究所、科研中心等为第三级,第三级下属的实验室、研究室、课题实验组(PI)等为第四级。

,组成心中心第五条 各层级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各层级行政主管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预算、论证、购置、验收、付款、结算、使用、处置及信息上报等环节中,应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确保本单位(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各层级应设专(兼)职资产管理岗,资产管理人员队伍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核定标准

第六条 由学院经费购置、自制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管理。

一、单价在8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并能独立使用且基本保持原有状态的专用设备;

二、单价在5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并能独立使用且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一般设备;

三、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耐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并能独立使用,但一次性大量购置或大批同类物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

第七条 申购与审批

各部门应根据医学院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科学、严谨、慎重地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计划应充分考虑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实际情况,合理规范,体现使用效率与效益。

购置计划一经启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计划、资金用途。其申购及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属预算计划项目申购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应先向财务处申请项目启动,经财务处批准启动后,使用部门填写《物资请购单》,报财务处、资产处审核批准后,由资产处实施采购。

二、属非预算项目申购固定资产的,由使用部门向学院申请落实资金后,由资产处实施采购。

三、使用专项资金(含“985工程”、“211工程”、“085工程”等)申购固定资产的,按照该项目管理要求,由项目实施部门或牵头单位编制购置计划,逐级申报,待预算和论证批准后,由资产处实施采购。

四、使用部门因本部门资产管理不善、资产存量过多、使用状况不佳、安装条件或运行环境达不到相应要求的,资产处可暂缓执行其购置计划。

第八条 论证与评议

为充分发挥申购的固定资产在教学、科研及行政等工作中的使用效益与作用,确保有限资金的合理使用,属下述情况的,须履行论证及评议:

一、使用各类资金申购固定资产单价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应履行“可行性论证”,由资产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二、使用各类资金申购进口科教用品的,由资产处委托市财政、市教委指定的招投标公司组织“进口许可论证”。根据论证结果,资产处汇总并行文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待批复后启动相应的采购程序。

三、申购单价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须提交市科委实行联合评议。

四、使用医学院教学科研经费申购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使用部门应到所在附属医院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招标与采购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固定资产采购,必须遵守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政策法规。

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资产处实施采购;

二、属集中采购项目,且列入市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供货范围的,由资产处实行电子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竞价采购。

三、属分散采购项目,且单价或批量价格4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由资产处委托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四、属分散采购项目,且单价或批量价格4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为主的采购方式。

五、未经资产处批准,使用部门不得擅自采购物品,不得借用(或试用)生产厂商或供应商提供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 签约与合同

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拟购固定资产成交单价或批量价格2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须签订经济合同。

一、成交单价或批量价格在2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至1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由资产处负责人审批,并签订经济合同。

二、成交单价或批量价格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由主管院领导负责审批,并签订经济合同。

三、因采购方式不同而签订的经济合同所需的纸质材料应含:

1.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材料:公开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专家评标记录以及中标通知书等;

2.邀请招标方式所需材料:邀请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专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以及其他批文;

3.竞争性谈判方式所需材料:谈判资料以及其他批文;

4.询价采购方式所需材料:询价资料以及其他批文;

5.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所需材料:通过指定政府采购网等公开渠道发布的,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依据或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以内的续标)及其他批文。

四、购置进口科教用品,由资产处委托专业外贸公司代理签署外贸合同,并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进口批文、减免税、报关、商检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验收与填单

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一、固定资产到货后,使用部门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开箱、安装、调试等相关验收工作。

二、验收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数量、品牌、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有关信息。

三、资产处组织使用部门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现场验收。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安装验收报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或《家具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当场签字确认。

四、《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为四联单,其中第一、二联由财务处留存,第三联由资产处留存,第四联由附属医院设备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学科留存。《家具固定资产验收单》为三联单,其中第一、二联由财务处留存,第三联由资产处留存。

五、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新购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则由资产处会同附属医院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实施验收。

六、进口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其尾款结算,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

十第三条g)第十二条 使用与保管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动态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部门固定资产帐、物、卡相符。

一、入账

1.医学院按规定实施固定资产账、物、卡管理。资产处与财务处之间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月一次,按市财政要求进行对账。

2.资产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分类、分户实物明细账管理,核对购入、验收、发出及结存等固定资产的数量与金额。

3.财务处负责设置、登记固定资产财务总账,全面反映及核算固定资产金额,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账务手续。

4.固定资产的分类明细账管理按照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的十六大类进行划分;固定资产的分户明细帐管理按照学院机构编制对使用单位设置建账,并实行八位分级代码管理。

5.实行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各层级固定资产建账单位须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建账单位可登录资产管理系统查询核对本单位的分户明细帐情况。

6.固定资产卡片为正副卡形式,卡片信息应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资产编号为一号一物;同一使用单位的同类同型同批次固定资产,视情况可列入同一卡片。

7.固定资产正卡经使用人签收后由附属医院设备管理部门或学科(系)等保管,副卡由实际使用部门保管。

8.若固定资产的安置地点、使用人、使用现状(在用、待修、待报废、待调拨等)等管理信息发生变更的,使用部门应逐级向上报备,资产处及时调整账务、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信息。

9.资产处定期汇总固定资产管理信息,通过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向市教委、市财政局实施报备。

二、领用与保管

1.使用部门应建立内部固定资产领用机制,责任到人;并负责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2.使用人若有离职、离岗等工作变动的,应主动及时将固定资产交还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领用核销手续。若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离职、离岗等情况的,本部门负责人应指定新的管理员并督促新老管理员办理资产帐卡交接手续,及时清点本部门固定资产,确保帐、卡、物相符,并报资产处备案。

3.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须提供《离校人员仪器设备归还交接单》,该凭证是资产处签办手续的依据。

三、维修与保养

1.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须立即停用,及时维修,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并向使用单位负责人报告。若属人为因素造成故障,资产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处于保修期内的固定资产发生故障,用户可直接联系厂家或供货商进行检修;处于保修期外的固定资产发生故障,由用户或资产处联系专业维修单位进行检修。固定资产故障情况、检修结果和维修记录需报备资产处。

3. 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服务项目的内容和价格,须经财务处与资产处事前审核。属市研发平台入网仪器的维修,所在机组可以申请平台维修基金补贴(以实际参与共享情况为依据),服务内容和价格经所在学院和资产处共同审核,经批准后加盖医学院合同章,服务合同方可生效。维保服务项目属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的,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规定流程操作。

四、专管与共享

1.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减少重复购置等现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部门所有、共享使用”的原则,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同时,为院内外其他单位提供服务。

2.单价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法纳入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并公开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满足共享使用需求。

3.单价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应落实专人保管使用,及时填写使用记录,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人、使用日期、实际使用时间、测试样本数等,作为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凭证。

4.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单价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须开展使用效益考核,考核按学年统计。

五、清查与盘点

1.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检查,采用内部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的形式,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遵循静态准则,禁止一切固定资产的进出和移动;同时以资产处固定资产账册为依据,由资产处、财务处、审计处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实地盘点。

3.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资产编码、安置地点等信息,与资产账册的相符率,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出现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情况的,由资产处和使用单位分析差异原因,及时形成处理意见,落实责任人,并报财务处审核。

4.资产处对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初审,由固定资产分管院领导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负责填制或注销固定资产卡片,调整资产账册信息。财务处负责调整固定资产相关账务。

5.部门或学科机构设置发生调整,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提前告知资产处,并组织开展清查盘点,做好资产清理和移交工作。

六、出租与出借

1.一般情况下,医学院固定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因科研合作或教学实践需要的,使用部门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或者教学管理部门会签意见,由资产处审核并行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由上海市教委进行批复;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超过一个月的,由上海市财政局进行批复。

3.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并填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

4.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科教用品,一律不得出租、出借。

5.未经批准出租或出借医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或个人,一律按违纪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出借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的,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是指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报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及时做好有关帐、卡信息的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置未经报废批准的固定资产。

一、报废与处置

1.根据上级要求,固定资产的报废一般以使用时间作为基本条件。除计算机(台式/笔记本)报废使用年限7年及以上,其余资产均需10年及以上(电梯、锅炉、汽车等特种设备除外)。

2.报废操作流程,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逐级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报医学院资产处审核。

3.单价或批量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资产处签字确认;单价或批量价值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需上报医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如属大型仪器设备的,还须由使用部门填写《大型设备报废申请表》,一物一表,资产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论证,并行文请示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4.机动车辆、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殊固定资产,其报废还需经相应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书作为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报废的依据。

5.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调整相关资产信息,物资管理中心做好报废资产的拍照、完整性检查并收入报废库。

6.报废资产累计到一定量,由资产处委托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进行报废鉴证,并行文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7.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财务处注销固定资产总账,资产处注销各类明细账,物资管理中心进行残值回收处理。

8.报废处置可委托专业拍卖单位公开拍卖,或直接邀请三家以上院外单位竞价。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二、资产调拨

1.经使用效益考核认为,固定资产长期处于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状态的,资产处有权提出无偿调拨要求,以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2.院内使用部门之间的资产调拨,一般以无偿调拨为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资产划出方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注明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和单价,与接收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报资产处审核备案。资产划出方和接收方需做好资产信息调整、卡片移交等手续。

3.特殊情况下,固定资产可跨单位进行调拨。医学院部门与院外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应由划出方与接收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逐级申报,获批后方可执行。

三、捐赠与受赠

1.医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捐赠需事前办理申请报批手续。由捐赠方向医学院递交捐赠申请,内容包括:捐赠对象、捐赠事由、资产构成及其价值金额、捐赠途径、捐赠方式、责任人及交接程序等信息;经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资产处行文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院外受赠单位自行行文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均审核批准,方可捐赠。

2.受赠方需出具捐赠收据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捐赠收据的,应依据受赠方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以此作为双方账务处理的凭证。

3.医学院受赠院外资产,参照上述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四、报损

1.因管理不当,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使用部门须向资产处提交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或毁损的,使用部门除提交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外,还须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资产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可免予赔偿,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报资产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免予赔偿,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4.固定资产注销手续,须按照上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奖惩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师生员工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避免损坏和损失;自觉爱护单位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与可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是各单位各使用部门全体教职员工承担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是直接责任人,固定资产管理员承担管理责任,该单位或使用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资产处将定期开展资产管理工作检查,对使用部门资产管理措施有力、账物相符、完好率和使用率高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评审表彰。

第十八条 根据大型精密仪器使用效益考核情况,资产处给予机组及专管工作人员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因保管不善、工作失职、违反固定资产使用操作规程或要求、擅自卸装仪器设备、防范不严或者擅自携带外出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损毁、遗失、被盗等的,经资产处认定并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区分责任,追究使用当事人、固定资产管理员乃至使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进行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因教职工离职未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造成固定资产遗失的,经资产处认定并报院主管领导审批,追究管理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进行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赔偿金额以资产原值、已使用年限、事故严重程度、维修价格等作为折算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地方政策法规调整,则按其新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医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