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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5-11-02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宗旨  为规划和审议医学院教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教学委员会相关要求,特设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的宗旨是提高教学质量,为培养一流创新型医学人才,创建世界一流医学院服务。

第二条  性质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学委员会是院行政在教学方面的审议、咨询机构。

第三条  职责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学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1、审议学院有关教学改革的重大举措;

2、审议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3、审议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培养方案;

4、评价教学成果。

第四条  组织机构及成员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主任由医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医学教育专家和主管教学的行政领导担任;委员由各学院、系部主管教学的行政领导、各学科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由院长聘任,可连聘连任。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2人,负责日常工作。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党政领导岗位担任的,离任后按照结构自然调整。

第五条  工作制度  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年召开,对教学工作进行讨论和审议。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委员开会。委员会临时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可举行。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委员会的决议方为有效。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同意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2011年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学委员会表决票

 

 

表决内容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建议

临床医学专业(儿科学方向)招生

 

 

 

 

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英文班(仁济)招生

 

 

 

 

注:表决请在相应空格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