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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6-09-18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学院党的建设,为医学院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特修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沪交医委[2009]33号)文件。

第二条医学院各级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医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学院党的委员会是医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全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医学院党的委员会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和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都要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医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委员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医学院的工作。党的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医学院党的委员会委员由1521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医学院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幕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对医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医学院党的常务委员会人数为79人。

医学院党委常务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医学院党的委员会组成应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除正、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外,应有党员正、副院长、党委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共青团、工会负责人等参加。党员正、副院长应进入常务委员会。医学院党的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武装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老干部办公室等职能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医学院本部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医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四年。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医学院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任期三至四年。

院本部各学院的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所在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应配备专职的书记或副书记等党务干部。

第八条附属医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党的委员会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选举,应报医学院党委批准。

党的委员会的组成应有利于党的各项工作在医院的贯彻落实。除正、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外,应有党员正、副院长组成,基层党员代表也可作为组成人选。

下属临床医学院因工作需要,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所在医院的党委直接领导。

第九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至三年。

党支部的设置要与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医护党支部一般按科室设置;学生党支部可视实际情况按年级、专业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应尽量减少联合党支部的数量。联合党支部的选举产生委员时,应充分考虑其代表性。

要将离退休教职医务员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医学院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院,依靠全院师生医务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及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医学院系统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医学院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职责和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讨论决定医学院党委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讨论决定事关医学院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以及事关医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涉及广大师生医务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

(三)讨论决定医学院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讨论决定医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

(五)讨论研究医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学生工作、群众工作、精神文明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安全稳定、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有关院内组织机构设置事宜,召开医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等的时间和议题。

(七)听取审议下级党组织提交常委会讨论的报告,讨论决定其请示的重大问题。听取审议医学院纪委和党群部门的工作汇报。

(八)审议以医学院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以及常委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九)听取常委通报情况和有关专项工作。

(十)研究决定其他必须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医学院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组织、执行和监督:

(一)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常委,非常委或非党员的院长和副院长、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专职副书记根据需要一般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请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四)常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按照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医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提出,报党委书记确定。凡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在会前经过充分酝酿、论证和调研,并提出可行的意见和方案。常委会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六)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常委和列席会议人员都可以发表意见,不受分工局限,讨论后由书记汇总情况并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

(七)常委会会议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人事任免采取票决制。实行表决时,常委都要明确表明态度,可以弃权、保留不同意见,但不能借故不参加表决。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八)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如涉及参会人员或其亲属,本人应回避。

(九)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做出的各项决定、决议,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会议指定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常委在执行常委会会议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应及时提出,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常委会会议上复议。

(十)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对集体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党委办公室应对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十一)常委会会议的内容经会议同意,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起草,以决定、决议、文件或会议纪要等形式,经党委书记签发,可传达到规定范围或在党内通报或在院内公开,但未经批准,常委和列席人员及其他参加会议的同志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十二)实行常委会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决策失误或决策执行力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院本部各学院的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是落实医学院党委领导核心作用的必然延伸,与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医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医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凡属党内重大问题,由各学院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行政正副负责人、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等,会议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协助医学院党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培养、教育、监督、管理和人才工作。

(五)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医院的医疗业务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附属医院党委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是落实医学院党委领导核心作用的必然延伸。附属医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医学院各项决定在医院的贯彻执行,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推进医院改革,促进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参与医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凡属党内重大问题,由医院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附属医院行政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院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正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等。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医院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积极推进医院人才队伍建设。

(六)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领导医院的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知识分子和老干部等工作。

第十五条各党支部在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担负着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在教学、科研、医疗、产业、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是医学院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保证。

教师党的支部委员会、医务员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其沟通情况,对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师、医务员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所在部门的正、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医务员工,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医务员工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医学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为911人,在医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双重领导下工作,任期五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专职副书记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由医学院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二)监督检查党员干部遵守纪律、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做出关于维护党纪党规的决定。

(三)依纪依法查信办案,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五)加强纪检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医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纪律检查员及工作人员。医学院系统各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九条医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医学院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和定期研究党员教育工作,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的党员教育活动。对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员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情况要认真地记录和考核。

第二十条医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每月一次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定期参加民主生活会。

严格党员管理。要把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与对党员的各项考核和管理结合起来,按照有关程序,认真有效地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院内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院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一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党员发展计划,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管理。加强在一线、一流优秀青年和骨干人员中的发展党员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学习机会,进一步培养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素养。

建立一支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重点培养对象队伍。组织他们参加党章学习小组、分党校、医学院党校学习。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可采取多种形式,在实践中对重点培养对象加以锻炼、考察、培养,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

确定年度发展对象,做好近期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和预审工作,把好政审关。各级党组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充分发挥离退休党员教职医务员工在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中的把关、协调、督导作用,建设一支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特邀党建组织员队伍,在把握方向、启迪思想、党性教育、审阅材料、交流谈心、严格程序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证。

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特点,加强教育,通过分配一定的工作,使预备党员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按有关规定对他们进行定期考察,鼓励进步,找出差距。认真做好转正工作,严格转正手续,按时审批。预备党员应积极努力,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遵守党的规定,履行党员义务。

第二十三条医学院党的委员会设立党校。党校是医学院党的委员会的一个重要部门,主要任务是轮训和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优秀中青年骨干。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校长由医学院党委书记兼任,党校专职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党校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需的经费、教室、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选聘医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担任党校的兼职教师。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完善课程设置,规范班次和学制。各附属医院应相应建立分党校。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学院党的委员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学院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认真实施《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规划(20092020年)》,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实绩突出、作风过硬、群众公认的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一支适应医学院发展需要的党政复合型多岗位锻炼的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结合的素质优良、乐于奉献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医学院党的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必须向上级党委书面上报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会的请示,经上级党委书面批复同意后,着手筹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会。医学院党委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了解和酝酿讨论,提出新一届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党委正、副书记候选人,纪委正、副书记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上级党委,经上级党委批准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党委正、副书记、纪委正、副书记上报上级党委审批。

医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院长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副院长不单独规定任期,其职务任免与院长的换届同时进行。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医学院领导班子、副局级附属医院党政领导正职由上海市委组织部实施干部任免程序。副局级附属医院党政领导副职、党委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纪委专职副书记、人力资源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处级附属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医学院本部正、副处级干部由医学院党委负责实施干部任免程序。医学院本部科级干部由医学院人事处实施干部任免程序。附属医院其他干部由医院党委实施干部任免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医学院系统处级干部任免工作严格执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医学院党委重视干部的教育培养工作。认真执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02020年)》,认真组织干部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定期安排医学院党政领导进市级以上党校学习进修;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医学院党政后备干部和中、青年干部、中层干部到各级党校学习培训。要把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医学院党委要协助上级部门对附属单位党政班子工作和党政领导个人进行考核,并定期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和内容,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干部,必须走群众路线、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医学院党委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做到对干部高标准、严要求,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解决自身问题的觉悟和能力,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干部特别是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认真过好民主生活。对干部的各类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方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正确地作出处理,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按照《医学院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推进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建立一支综合素质强、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适时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配齐党政领导后备干部和年轻处级后备干部,并落实近、中、远期选拔和培养计划。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第三十一条完善党管人才工作体系。贯彻中央和上海市委关于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发挥好组织部门的牵头抓总作用,完善各类工作制度,推动形成人才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分层次、分功能、分步骤地做好“两院”院士、中央“千人”、“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和上海“千人”、上海领军人物等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党组织联系和关心人才的工作制度,发挥好党组织关心、服务、凝聚、激励人才的作用。制定医学院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联系高层次人才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七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学院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医务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三十三条医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对师生医务员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

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医务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三十四条加强教职医务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针对本单位突出的、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和热点问题,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认真组织好教职医务员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在党委的统一部署下精心安排学习的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政治理论学习与有效解决教职医务员工的思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第三十五条注重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坚持不懈地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建立由医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各方面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重在内涵建设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将长远目标同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资金投入。重点抓好思想道德素质建设,同时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和优化校园环境建设。

第三十七条高度重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医学院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要坚持从优秀的中青年教职医务员工和应届毕业生中选拔培养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并适当拓宽选人渠道。要通过岗前培训、轮岗交流、社会实践、挂职锻炼、调查研究、党校学习、国内外培训等途径,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和表彰制度,不断增强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第三十八条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医学院党委要经常研究师生医务员工的思想状况,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会议,讨论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要确保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保障机制,把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作为各级党政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章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九条医学院党的委员会定期研究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中包括工会班子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工会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出的重要问题等。党委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医学院党的委员会定期研究共青团和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中包括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大学生骨干队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的作用,通过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积极培养优秀的学生骨干,为党的队伍不断输送新鲜血液。充分发挥学生会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作用,团结引导广大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医学院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事关医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教职工的奖惩条例、医疗保障、职工福利等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要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通过。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民主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在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医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医学院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