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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6-09-18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

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医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凡年满十八岁提出入党申请者,应由本人向工作、

学习所在的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主要写自己应该如何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表明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格式上一般要求有“入党申请书”的标题、对党组织的称谓、本人署名和日期。申请书必须手写。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及时建立党员档案袋,并于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谈话内容填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入党申请人登记表》。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通过一段时间的培养考察(一般在递交申请书六个月以上),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以“关于将×××同志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报告”的书面形式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备案,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团组织推优。工作程序为:1.团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评议,提出初步推荐名单;2.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会议。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优候选人情况,由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与投票。团员会议须团支部全体团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为有效,赞成人数超过与会团员半数以上方可产生推优对象初步人选;3.团支部委员会汇总民主评议情况后,报上级团组织审定。团组织在公示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向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4.党支部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荐的对象,把讨论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团支部,进一步落实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推优对象有效期限为两年。两年内,若该团员未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重新确认。

在团组织推优期间,党组织可采取“公开答辩”、“综合考评”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

第六条 党支部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由党员教师、政治辅导员或党龄较长的学生党员担任;教职医务员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一般应由党员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七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党支部要组织“党章学习小组”,以通读党章、理解党章、熟悉党章、遵守党章为基本内容,提高入党申请人对坚定理想信念和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掌握,初步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分党校开展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进一步提升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党性锻炼。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每季度至少提交一份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及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告知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的接收和审查。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从医学院调离的入党积极分子,同样做好与入党积极分子新单位党组织的相关对接工作。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九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以“关于将×××同志进行发展对象备案的报告”的书面形式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备案,经公示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及时负责填写发展对象考察表,并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将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的主要程序为:1.党支部每年年底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确定发展对象登记表》,并报上级党委(党总支);2.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对支部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进行初审,研究分析、调整反馈并与党支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报医学院党委组织部;3.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和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按照市教卫工作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医学院实际,对系统各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数进行统一调配;4.在上下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由医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填写《发展党员计划制定情况汇总表》,经医学院党委审定后,报市教卫党委和市委组织部的职能部门审批;5.年度发展计划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由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全面落实。

    第十一条 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二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由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撰写“关于×××同志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原则上必须参加由医学院党校举办的“发展对象培训班”。以“未进党的门,先做党的人”为主题,通过理想信念、党性修养、入党动机、组织纪律、党内生活等方面的强化学习,使发展对象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端正入党动机,与时俱进,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打下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培训后,由医学院党校向完成培训任务的发展对象颁发结业证书,并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发展对象培训考核表》、学习培训小结等材料交回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关于发展×××同志入党进行预审的请示”,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人登记表、思想汇报、群众座谈会、发展对象培训考核表、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培养考察表;确定发展对象登记表、发展对象考察表等。

各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关于对发展×××同志入党的预审意见”的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基层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须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

第十五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经公示后,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事宜。发展对象必须到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2.入党介绍人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部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政审情况,通报公示结果,并提出初步意见;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5.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6.新党员表态;7.支部负责人作总结。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提交“关于审批×××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请示”,报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批。

基层党委审批前,要安排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必要时,谈话人应深入党支部,就有关问题作专题调查,然后将谈话和调查的结果,以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须集体讨论、逐个表决。基层党委要尽量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预备党员后,以“关于将×××同志进行预备党员备案的报告”的书面形式报医学党委组织部备案。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参加民主评议活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全方位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组织根据其表现如实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上级党委(党总支)审核,并经医学院党委组织部批准,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的一两周前,由本人向党支部提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说明入党、预备期满的时间,说明成绩及不足,今后努力的方向,提出按期转正的申请并表明态度。

党支部组织入党介绍人提出意见;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1.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书》;2.支部委员会负责人介绍预备期间教育考察情况,通报公示结果,并提出初步意见;3.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4.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5.转正对象表态;6.支部负责人总结。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提交“关于审批×××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示”,报基层党委审批。审批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人登记表、思想汇报、群众座谈会、发展对象培训考核表、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培养考察表;确定发展对象登记表、发展对象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转正征求意见座谈会记录,入党志愿书等。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须集体讨论和逐个表决,要尽量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所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学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未满期间毕业离院的,原所在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填写《上海高校毕业生预备党员在校期间党组织鉴定意见》,并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毕业后3个月内转正的预备党员,一般由原单位负责继续做好教育考察工作,到期履行转正手续后,再转出组织关系。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报医学院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党组织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 医学院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医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医学院党委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督促检查医学院系统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医学院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二十六条 医学院要配强专职党委组织员;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也应根据师生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1-2名专(兼)职组织员,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培养,加强兼职组织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保证组织员有足够精力投入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党务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医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