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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6-10-05

 

Ø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园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院的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使校园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公安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发布相关规定,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医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医学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范围,指在学院教学科研区和学生生活区道路上,各种车辆和行人所从事的交通安全行为。

    第三条:全体师生员工及进入医学院的社会人员和车辆,应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规范的交通安全行为举止,自觉遵守学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各种车辆和行人应靠右通行,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控制车速,确保行人的安全。

    第五条:驾驶各种车辆进入医学院,应服从学院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参加大型活动的车辆,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六条:凡学院举行重大活动,学院的各停车场(库)管理由学院武保处统一安排。

    第七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助动车在行驶时,均应遵守机动车在校园行驶的限速规定。

二、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凡属于医学院部门或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应凭武保处下发的《医学院停车证》进入校园;需要进入学院的社会车辆必须从大门进出(特种车辆除外)。

    第九条:各类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应严格控制车辆的安全行驶速度,确保行人的安全。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学院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条:学院楼宇前禁止机动车辆随意停放。严禁机动车在校园鸣号。严禁各类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进行教练和试车。

三、 助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本院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助动车须领取出入凭证进出校园,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二条:进入学院的助动车,应确保车辆各项性能的完好。驾驶助动车的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三条:驾驶助动车在校园行驶时,应按照院内机动车的限速规定控制车速,严禁在校园内超速穿行。禁止助动车带人和鸣号。

四、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四条:在校园行驶的各类非机动车,应确保车辆的各项安全性能完好,并有效控制车速,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五条: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骑车追逐玩耍、双手脱把、单手撑伞和带人。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通过转弯路口时,应注意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并应伸手示意。

    第十七条: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按规定的地点停放。

五、行人

    第十八条:行人在校园道路上应靠右行走,并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第十九条:行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站立交谈阻碍交通。严禁在道路上踢球、打闹、玩耍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儿童进入校园应由成年人带领和看管。

六、 交通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园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武保处负责;具体工作由学院武保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的机动车、助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由武保处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学院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影响校园治安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上述条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并参照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Ø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医学院校区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秩序,创建文明安全和谐的环境,保障医学院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以及上海公安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发布相关规定,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原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医学院校区。

    二、医学院校区内只允许本院车辆和确需来我院联系工作、执行公务等相关活动的机动车辆进出。

    三、机动车辆管理是指对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在校区内行驶、停放等交通行为的管理。

    四、院武保处为医学院实施本规定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  管理细则

    五、消防、武警、公安、救护、水电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入医学院校区执行任务,门卫及执勤人员应提供方便,并做好引导等必要的服务。

    六、除上述特种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进出医学院校区,需凭医学院机动车辆停车证或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机动车辆停放收费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章节执行及相关内容办理。

    七、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医学院校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医学院校区的,酌情予以照顾运行,但不能在校区内停放。

    八、运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机动车辆,须符合《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进入医学院校区前必须报告武保处,经审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后,在指定时间进校,按指定线路行驶。

    九、凡在医学院校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保证校内道路畅通,严禁鸣笛,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并做到文明驾驶,尊重行人的先行权。

    十、严禁校外机动车辆借医学院校区道路穿行。

    十一、机动车辆应在医学院校区内划线停车位或地下车库停放。严禁擅自占用校内道路妨碍正常交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驾驶员不得离车。

    十二、经批准在医学院进行的会议(活动),其院内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安排专人协助指挥有关车辆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院性大型会议(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会议(活动),由武保处统一进行车辆管理。

    十三、车主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妥善保管好车内物品,关锁车门、车窗。学院不承担停放在医学院校区内车辆及物品缺损的责任。

    十四、如在医学院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有责任保护好现场,积极采取必要的求助措施,并速报武保处或打“110”报公安部门处理。

    十五、医学院校区交通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秉公处置,不以权谋私、不刁难或随意查扣车辆,自觉接受监督。行车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正常管理。

第四章  处罚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教育与处罚结合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张贴告知单和当场锁定、吊销停车证等处罚(可以并处),并记录在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武保处通报有关单位协助处理,直至报公安部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十七、对医学院校区内违规停放,影响交通等的机动车辆,武保处将警示其立即驶离。对拒不驶离或无法通知车主的,武保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实施强制拖离,由此所产生的车辆损坏和牵引费用由车主负责,车主须支付全部管理费用后方可领回车辆。

    十八、对损坏医学院校区道路、交通标志等设施者,除须按被损物件价值赔偿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十九、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关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处,以本规定为准。

 

Ø  校园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一、校园内停车场(库)是学院公务活动、教职工上班、外单位联系工作等进校机动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特殊情况武保处可划定临时停放位置;为维护校园停车秩序,严禁所有车辆长期占用停车位;校园停车场(库)由武保处统一管理。

    二、对违章停放车辆,武保处将对车主予以告知、纠正;拒不接受教育或拒绝改正的,或无法通知车主的违章停放车辆,武保处将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予以锁车并吊扣停车证;学院内各单位要教育本部门开车人员自觉遵守规定。

    三、一切车辆出入停车场(库)时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按照交通标志指示行驶,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的位置(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其他车位或一车多占(车位)。

    四、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必须完好,残损或漏油、漏水等故障车辆不得进入停车场(库)。

    五、车辆进场停妥后,车主应拉紧手刹、熄灭引擎,关锁好门窗后再离开;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大额现金等应随身携带,不要放置在车厢或后备箱内,防止失窃;停车场(库)仅提供停车场(库)地,不保管任何财物。

    六、严禁在停车场(库)内加油、修车、洗车、练习驾驶、吸烟或动用明火。

    七、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剧毒、放射性等违禁物品进入停车场(库);如车主隐瞒或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八、停车场(库)泊车位只可用作停泊车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放置货物或其它物件,严禁存放汽油、柴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

    九、各车主应保持停车场(库)公共设施完好,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库)设施造成损坏或导致其他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事件未处理完毕之前,武保处或主管单位有权拒绝该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十、如车辆在停车场(库)发生事故,车主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速向公安部门及武保处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武保处有权要求车主将其车辆暂时驶离停车场(库),或在未通知车主前将任何车辆拖至安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