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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7-1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增强医学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培育高层次科研项目的竞争能力,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的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项目的经费来源
  (一)医学院科研专项预算资金。
  (二)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 创新项目资助类别包括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经费根据学校财政预算状况统一安排。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申请对象与条件
  项目申请人必须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包括附属医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
  (一)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
  主要资助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科技人员作为启动经费,研究周期分别为1-3年。资助范围: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优秀科技人员。
  2.优先支持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足,通过培育有能力争取国家级科技计划的项目。
  3.优先支持具有科学前沿性、应用重要性的研究项目。
  4.重点培育省部级科技人才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国家杰出青年等后备人选。
  (二)人文社科基金的申请
  主要资助从事人文社会科学(含各类管理研究)的科技人员,结合医学院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构思新颖、创新性强、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可行,其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研究周期分别为1-3年。资助范围: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科技人员。
  2.重点支持已有较好研究基础和学术水平,通过培育有能力申报高层次的研究项目。
  (三)限项规定
  1.已获得局级以上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在本创新项目申请资助范围。
  2.已承担创新项目的负责人,项目在研期间不得再次申请。
  3.承担创新项目的总数累计不得超过两项。
  4.以上限项规定不包括人才计划培育类项目。
  第五条 创新项目以院(系、部处)为单位集中申报。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单位遴选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医学院科技处,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六条 医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5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项目采用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评审结果由医学院行文公布。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各所在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创新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项目一经批准应按计划执行,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预期目标一般不予调整。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论证,报医学院审批。
  第十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医学院可以提出撤销项目的决定;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事先提出终止申请,经医学院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科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后期管理,进行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总结报告、经费执行情况表和研究的相关成果,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医学院。医学院将对照项目原定的考核指标组织评议。完成情况和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各单位申报名额分配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时,均须标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技创新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实事求是的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预算执行,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院)的经费审计和检查。
  第十五条 创新项目经费只能用于直接费用,不设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创新项目的直接费用包括: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消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各项经费的支出标准应符合医学院及国家有关规定。自然基金项目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人文社科项目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之后课题组应在一个月内及时进行决算。结余经费应在6个月内使用完毕。
  第十七条 因故撤销或终止的项目,除停止拨款以外,由项目所在单位视情节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创新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技发展处,负责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拨款、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自然科学研究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