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科学部

动物引入与转出

动物隔离检疫制度

来源: 日期:2021-12-29阅读:

1)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范围内进行的动物实验,全部实验动物应购买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验动物科学部信任的动物供应商。

2) 如动物来源于非信任动物供应商应出具供应方的详细名称和质量检查报告,经实验动物科学部兽医认定合格后方可引入。

3) 来源于非信任动物供应商以及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动物都应执行隔离检疫程序。

4) 需隔离检疫的动物应饲养在隔离包内,具体饲养操作规程应按照“DLAS-SOP-HUS.02隔离器饲养操作规程”执行。

5) 隔离检疫饲养区域应为负压空间,即气体流向为由走廊流向饲养间。

6) 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动物引入前应申请隔离包饲养空间。课题组“实验动物研究及使用计划”通过IACUC批准后,并已申请隔离包饲养空间后方可引入动物。

7) 从国内以及国外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引入的动物应在动物引入前向实验动物科学部兽医提供“引入动物健康报告”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引入动物。

8) 准备从国内的动物设施引进动物的,课题组应预备1只以上(含一只)来自同饲养房间的动物一起引入,在隔离14天后进行送检工作,具体送检动物数量如下:

● 低于10只的动物群体抽检动物数量不少于1只;

● 10只以上的动物群体抽检动物数量不少于2只;

● 50只以上的动物群体抽检动物数量不少于5只;

● 100只以上的动物群体抽检动物数量不少于10只;

9) 准备从国外的动物设施引进动物的,在引入动物的时候应放入哨兵鼠,以便于健康检测。在隔离14天后送检哨兵鼠或抽检一只及以上动物,具体送检动物计算方式与国内动物引进的计算方式相同。

10) 抽检动物应取于饲养空间的不同方位(四角或中央)。

11) 送检动物容器应按照动物级别要求标示和编号,包装好,采用专用的动物运输车辆运送至检测单位。并附送检单,注明动物的品种、品系、需检测的等级、数量。

12) 检测单位应为“上海市实验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站”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3) 送检动物的检测项目应完全符合国标“GB 14922.2-2011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及监测”的标准。

14) 除“国标”中规定的项目外,从国外引入的动物有可能包含“必要时的检测项目”,即通过已提供的健康报告中发现可能存在的某些病原体检测。

15) 兽医根据检测报告的结果判定动物的微生物登记,以及决定动物的去向,即检测合格可进行动物实验;检测不合格需要进行生物净化或安乐死。

16) 所有引入动物的健康检测报告以及动物隔离后的检测报告都应交由兽医保存并定期交于实验动物科学部办公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