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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本部教职工解困救急互助基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05点击数: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本部教职工解困救急互助基金实施办法
(2013年3月22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第八届教代会暨十三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进一步加大对因罹患疾病或突发意外等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及家庭的帮扶力度,建立和完善教职工解困救急互助的长效机制,使该项基金收支更加规范和便于操作,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职工解困救急互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与基金管理原则
 
第一条  参加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本部解困救急互助基金会的在职教职工。
第二条    秉承及时、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收支合理,保证基金可持续正常运转。
 
第二章  特殊困难补助标准
 
第四条  对初次确诊患特种重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首次给予5000元的补助,在其后2年内的治疗中,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每超过25000元,再给予5000元的补助,累计补助限额不超过20000元。
第五条  对突发意外直接引起严重身体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如有后续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可再次申请,累计补助限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六条  对因病或突发意外去世的在职教职工,生前得到困难补助总额未达到10000元的,给予其家属10000的补助;生前得到困难补助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给予其家属5000元的补助。
第七条  对特殊情况,或一次性补助申请超过10000元的,由基金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特种重病是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开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开胸腹的主动脉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III度烧伤;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等。
第九条突发意外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非自然灾害的使人身财产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突发意外直接引起的严重身体伤害是指该客观事件直接对人身造成不可逆的伤害(需提供伤残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常规困难补助标准
 
第十条  患特种重病需接受长期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在医院确诊2年以上(不含2年)至3年以下(含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再次复发参照第四条);在医院确诊3年以上(不含3年)至5年以下(含5年),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再次复发参照第四条)。
第十一条  对患慢性疾病且需长期用药或需家人长期看护,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对突发意外直接引起严重身体伤害,需长期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还未纳入社会救助,或接受社会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教职工,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情况,由基金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凡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显示个人支付和帐户支付费用合计数的20%予以补助,一次住院补助不超过2000元。
第十六条  补助金额限同一位教职工的住院医疗补助累计不超过10000元。
 
第五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特殊困难补助由教职工所在的部门工会,在事件发生后即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从院工会网站下载),并提供有关材料,由院工会审核通过后即时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常规困难补助一般由教职工本人如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从院工会网站下载),由部门工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基金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给予补助;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初,补助时间为12月底,补助方式为一次性补助。
第十九条  住院医疗补助由教职工本人及时提供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经院工会审核后即时予以补贴。申请时间自出院后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对于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因病或突发意外去世的给予一次性慰问500元。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院工会审核后即时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对未参加解困救急互助基金会,但积极参与医学院“一日捐”活动的教职工,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对遗失解困救急互助基金会会员证的教职工,补办证件需交费20元(该费用纳入互助基金)。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会员如弄虚作假,骗取补助,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款项外,并报行政主管部门等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本部教职工解困救急互助基金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自医学院第八届教代会暨十三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本部教职工解困救急互助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自本章程及实施办法通过之日起,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教职工解困救急互助基金会(1995.5)”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职工帮困救急互助基金会(2005.12)”的章程、实施细则、会员证自动失效。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本部教职工解困救急互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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