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的通知
2017-01-16 浏览( 来源: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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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医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切实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6〕29号)各项要求,认真执行《上海市公务卡制度执行和现金使用情况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即日起,医学院将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公务卡的老师,请按公务卡要求进行开通,未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请尽快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到财务处119室姚琼华老师处申请办理。

  二、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报销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三)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自即日起,教职员工对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包括财政拨款资金和非财政拨款资金)请务必使用公务卡结算。上述公务支出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处将不再受理和报销。

  四、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公务支出;

  (二)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停车费等费用中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现金收取的押金返还;

  (三)支付给院外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四)支付给困难或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特殊人群等的一次性慰问支出;抚恤金、丧葬费;孤残儿童给养费中的零用金支出;

  (五)维稳等特殊工作需要的相关支出。

  五、公务卡结算的报销规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原始发票,并妥善保管至财务报销结束。公务卡报销必须携带持卡人消费的POS机小票(热敏纸类打印票据应另附上复印件一份)、发票及其他相关材料。若无POS机小票应附银行账单。

  (三)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授权号、交易日期、卡号、交易金额等要素下载消费信息,确认公务消费的真实有效后,按相关报销制度予以报销。

  (四)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五)公务卡报销时间在该笔消费发生后2个工作日至还款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之间(还款到期日以银行对账单为准)。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请经办人先自行还款,待报销款项到帐后从公务卡中取回垫支的费用(公务卡的溢额取现不收取手续费)。

 

附件1:公务卡使用流程图.doc 

附件2:上海市公务卡制度执行和现金使用情况考核问责暂行办法.doc 

附件3:上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doc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财务处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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