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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聘请国际学术大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科教兴国”、“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落实学校创建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世界一流大学的总目标,全面深入地推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提高学校学科整体水平,提升学校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决定设立上海交通大学“聘请国际学术大师”项目。
  第二条  该项目设专项经费,资助校内各单位邀请国际著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访问、讲学。资助经费来源为校“985”二期、“十一五”专项经费拨款。
  第三条  专项资助由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批和管理。专项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项目的资助原则为“专家评议、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各单位申请资助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由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

第二章  项目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学校学科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能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特点和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对于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点学科和高新技术方面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受聘的国际学术大师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其他国际重要的专业学术奖获得者;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学术地位,属于国际知名学者,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3)现任(或曾任)国际著名大学的教授,最近三年有重要学术著作发表。
  第七条  各单位按年度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聘请国际学术大师”专项资助申请。每年度办理两次:第一次受理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1日,申请当年度7月-12月的项目;第二次受理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申请次年1月-6月的项目。
  第八条  各单位申请专项资助时,需提出资金配套方案。配套资金一般不少于项目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申请资助单位必须填写《上海交通大学“聘请国际学术大师”专项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项目执行人、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上报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条  由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各相关院系。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食宿费、市内交通费、零用钱、城市间交通费(出入境口岸至上海的交通费)。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交通费及因接待国际学术大师而购置器材设备费用,均不得在专项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国际旅费是指受聘人员居住地到中国口岸之间一次国际往返机票,一般仅资助经济舱的费用。第六条第(1)款所述学者可以资助其公务舱费用。国际旅费在资助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来访一般应安排居住于校内专家楼,第六条第(1)款所述学者可以安排居住于校外宾馆。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零用钱标准为每天200-300元人民币,最多资助30天(不超过8000元)。食宿交通费每天不超过700元,最多资助30天(不超过20000元)。零用钱及食宿交通费按来校实际天数发放。第六条第(1)款所述学者住宿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有关费用按受聘人员在校实际天数计算。除必需以外汇结算的国际旅费外,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执行结束一个月内将决算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当年项目必须当年执行完毕,不得延续到下一年度。每年最后决算日期为12月20日。必要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会同校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申请项目时,务实从简,杜绝浪费,切实从提高本学科国际竞争力的角度出发,做出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完一月内,请项目执行单位将活动总结报送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