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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应邀短期赴台交流的 申请指南

一、含义
  应邀短期赴台交流指我院在读学生及教职员工,包括退休教工,应台湾有关团体或个人邀请赴台进行为期六个月以内的学术、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专业领域的专题活动,如会议、交流、讲学、演出、比赛、展览、考察、参访等活动。应邀短期赴台交流属公务活动性质。
  赴台人员以民间身份赴台,但不同于因私赴台,是在两岸特殊政治关系条件下进行的民间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政治性。赴台人员要注意在台期间的言谈举止。

二、邀请
  应邀赴台进行各项交流活动,应当由台方专业、学术等相应的民间机构或个人发出书面邀请和办理入台手续。在邀请信中要注意:
 1. 明确写出被邀请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在台时间;交流的具体内容;
 2. 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字样及其他歧视性的内容;
 3. 不得使用所谓“中华民国”(包括英文“Republic of China”或缩写“R.O.C.”)、“全国”、“中央”、“行政院”、“政府”等称谓;
 4. 不得使用伪“旗”、伪“徽”;
 5. 所有日期应以公元纪年,不得使用“民国”纪年;
 6. 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7. 一般不接受带有“国际”字样的机构所发出的邀请。
  否则应当要求对方重新发出邀请信。一般邀请信只要有邀请人签署即可,不需要加盖相关单位的公章。
  在收到邀请的同时,台方为办理相关入台旅行证件,可能会要求被邀请人填写《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http://www.immigration.gov.tw),其中:
 1. 出生年月日一栏按“公元纪年”填写;
 2. 申请事由及代码为:文教活动(102);
 3. 所经第三地区为:香港(或澳门);
 4. 申请书需双面打印在A4纸上;
 5. 附身份证复印件及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背面书写姓名、出生日期)。
邀请方办妥旅行证件后,将会把证件副本(盖有蓝色印章)邮寄至上海,原件留至香港中华旅行社或澳门中华旅行社(根据被邀请人的要求),由被邀请人赴台时换取。此副本件只作办理赴台审批及赴台通行证用。

三、医学院内部申请
  收到邀请后,请执相关材料至医学院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格,并办理政审等赴台手续。
  赴台政审实行一事一审。赴台人员至医学院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领取政审表格,由所属院、系、机关部门的党委或总支进行政审。
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1. 被邀请人个人申请,经费来源说明,及所在学院或医院意见;
 2. 被邀请人个人简历;
 3. 被邀请人不涉密保证书(本人签名);
 4. 被邀请人所在单位的申请(有文号);
 5. 台方邀请信(电子邮件打印件无效);
 6. 邀请人及邀请单位的政治社会背景等情况资料;
 7. 在台期间行程安排(由台湾邀请方提供,是由台湾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版本格式;行程要有具体内容安排,不能出现空档或“自由活动”);
 8. 赴台人员总名单,尤其是跨单位、跨省市组团;
 9. 国际会议必须另外提供参会人员总名单(含国外),主办方关于不出现“一中一台”的承诺,会议背景材料等;
 10. 《入台旅行证》复印件;
 11. 赴台参加学术会议并有论文发表,应提供论文内容提纲;短期讲学的,应提供讲学提纲;如参加人文社会学类会议并有论文发表,应提供论文全文;
 12. 所有外文相关材料要译成中文,由赴台人员所在学院或附属单位对译文内容负责;
 13. 65周岁以上的赴台人员要提供健康证明,70岁以上的要提供台湾的保险证明或由单位出具的在台期间意外费用支出的担保;
 14. 合作科技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包括如何享用科技成果)。

四、立项
 1. 组织在读学生赴台,由医学院港澳台办公室通过上海交通大学港澳台办公室报请教育部立项和审批,同时抄送市教委、市台办;
 2. 对于其他人员申请赴台访问,如赴台团组为我院单独组团,且人数在三人以下(含三人),由医学院港澳台办公室商请上海交通大学港澳台办公室予以立项;三人以上团组由医学院港澳台办公室报上海交通大学后,由教育部或其它相关部委立项。
 3. 所有赴台项目必须立项后,才能报上海市台办审批。

五、办理赴台证件
 1. 国务院台办接受市台办申请材料后,对可以进行的赴台项目下达“赴台批件”。被邀请人接到通知后,至上海市台办领取该批件,并缴付相关费用人民币200元/人。
 地址:宋园路54号
 电话:62758877转交流交往处
 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节假日除外)
 2. 收到批件后,应在有效期内,至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办理相应签注。
 地址:浦东民生路1500号
 电话:68541199,28951900
 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6:30;周六 9:00—11:30,13:30—16:30
 3. 办理赴台证件需携带:
  1) 凭“赴台批件”至出入境管理处索取“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台地区申请审批表”,并完整填写;
  2) 国台办“赴台批件”;
  3) 台方邀请函(复印件);
  4) 入台旅行证(复印件);
  5)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 赴台日程安排;
  7) 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对赴台人员前往台湾的意见;
  8) 二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
  9) 交纳办证手续费(约人民币75元);
  10) 局级干部赴台应附政审备案表(复印件)。
 4. 如已经持有有效赴台通行证,请在申请时将原证交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签注。

六、行前教育及归后总结
  赴台人员在临行前,应至医学院港澳台办参加行前座谈。按期返回后,应将通行证交由医学院港澳台办保管,并在二个星期内将赴台总结报医学院港澳台办。
  地址:重庆南路227号科教楼717室
  电话:63846590转776299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总结内容包括:
  1. 业务交流基本情况;台湾相关领域业务发展状况;
  2. 团组的管理情况,是否有敏感问题发生,如何处理;
  3. 与台官方人员和重要人物接触情况;
  4. 台湾邀请方的政治倾向、资信情况;
  5. 对台湾政治、社会的观感;
  6. 对台工作的建议和业务交流建议;
  7. 今后开展双向交流的意向和线索;
  8. 台湾新闻媒体的反应。

七、其他
  1. 出关:在上海离境时,应填写出境证,持有效通行证、机票并查验入台证后出关。
  2. 香港入境:填写入境证,持机票及通行证、入台证复印件进入香港。最长可在香港逗留七天。
  3. 换入台证正本:由本人持邀请信、经港到台机票、通行证复印件(通行证有内容的每页都要复印,包括香港入境加盖的印鉴)以及入台证副本(盖有蓝色印章)至“中华旅行社香港办事处”验证并换取入台证正本。不得代领。
  1) 台湾“中华旅行社”香港国际机场办事处已正式使用,赴台人员可以到该旅行社驻香港国际机场办事处领取入台证正本。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日,8:00—22:00
  地址:香港国际机场离境大厅K段中华旅行社柜台
  2) 中华旅行社香港办理处
  地址: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四楼
  电话:00852-25258315
  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周六 9:00—12:00(香港公众假期除外)
  4. 澳门入境:参照香港入境手续,但事先必须通知台方将入台证原件寄台湾驻澳门办事机构。
  5. 台湾电源为110V,插座形状为二眼直列。
  6. 由于办理入台手续周期较长,故请应邀赴台人员提前至少三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7. 其他未尽事宜可向医学院港澳台办公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