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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教授称号

关于聘任名誉教授的实施办法
关于聘任客座研究员的规定(试行)
关于聘用客座副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聘请名誉教授的实施办法

  为推进大学国际化战略,促进我院教学科研、医疗、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
  名誉教授是高等学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3、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聘请程序
 1、提出人选: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提前六个月,将申请报告提交医学院国际交流处;
 2、同行专家评议:国际交流处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知名教授,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医学院院领导审批:国际交流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4、确定名单:由交大学术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名誉教授聘请名单;
 5、授予称号: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仪式一般应在中国境内举行。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
 6、上报有关信息:交大将所聘请名誉教授的有关材料(个人履历、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等)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将名誉教授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国家和地区、出生年月、学位、所在单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受聘学校、受聘时间)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便在互联网上公布。

 三、其他要求
 1、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为保证授予名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
 3、一般应避免和其他高校在同一时期同时聘请同一位境外人士为名誉教授;
 4、国际交流处和相关院系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被授予名誉教授的专家学者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附件:
一、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聘请海外人士学术荣誉称号申报表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聘请客座副教授、
客座教授、顾问教授的实施办法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
  客座副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是高等学校授予境外专家学者的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客座副教授
  1、在境外大学或研究所学习研究,取得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后,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三年以上,并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论文;
  2、在境外大学或研究所学习研究,取得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后,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七年以上,并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论文;
  3、在境外大学任副教授或其相当职务,并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论文。
 (二)客座教授
  1、在境外大学任教授或相当职务,并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
  2、在境外大学或研究所学习研究,取得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后,继续从事研究工作,并具有教授相当职务和较高学术声望的非教学人员。
 (三)顾问教授
  1、受聘我院客座教授三年以上,具有较为突出的学术水平,并在推进我院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2、未受聘我院客座教授,但有很高的学术造诣,能够在推进我院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专家学者。

 二、聘请程序
  1、提出人选: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顾问教授提前六个月,客座教授以下提前三个月将申请报告提交国际交流处;
  2、同行专家评议:国际交流处将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学科专业的国内知名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院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确定名单: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并报上海交通大学校领导批准确定聘请名单,并由校长签署聘书;
  4、授予称号:各院(系)或研究所主持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上海交通大学统一印制的聘书。

 三、其他要求
  1、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客座教授、顾问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客座副教授、客座教授要求受聘人与我院专业对口,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聘期一般为三年;
  3、顾问教授带有一定的终身荣誉性质,推荐和审批均应慎重。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聘任境外人士
客座研究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院与境外非教学科技人员的合作与交流,学院增设客座研究员。聘任客座研究员,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国际交流处是学院聘任境外人士为客座研究员的管理机关,各聘任单位负责聘任、使用、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聘为我院客座研究员。
  (一) 在国外大学或研究所学习研究取得博士学位以后,并在境外科研、企业研发机构连续从事研发工作三年以上,有重要成就并发表有价值的著作或论文者
  (二) 在国外大学或研究所学习、研究,取得硕士学位后并在境外科研、企业研发机构连续从事研发工作七年以上,并在研发方面有特殊成绩,在学术上有相当贡献者。
  (三) 在境外研究所、企业研发机构任研究员(或相应职务),并在研发工作中有重要成就者。
  第四条 聘任客座研究员,需提交以下材料:拟聘者简历、学术情况(发表的文章、著作等)、聘请目的及对拟聘者的使用计划、两个以上教授的推荐信。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 院、系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前三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交拟聘客座研究员的报告;
  (二) 国际交流处代表学院对拟聘人员进行初审,包括政治和业务审查;
  (三) 初审通过后请两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四) 呈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批示;
  (五) 如受聘者为台湾学者,经学校审定后,报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
  (六) 聘任仪式由聘任单位和国际交流处共同安排,聘书由国际交流处统一印制。
  第六条 客座研究员聘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