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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来华相关事项

关于邀请境外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手续的通知
关于转发和实施《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聘用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聘用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实施意见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聘请短期外国文教专家来校讲学的实施意见
关于为外国专家办理专家证和居留证的程序
关于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手续的注意事项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关于邀请境外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手续的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自2003年10月1日起被授予一定的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访事项审批权。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我院可自主邀请外国一般人员来校访问。如需要学校签发签证通知书,应经过医学院批准后报交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审批表格见附表,可以从交大网络办公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基本信息下载)
 二、 涉及以下重要和敏感人员的来访邀请,仍需通过医学院、交大后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和国家现职副部级以上官员和卸任外国政要来访;
 2.邀请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官员参加学院主办的国际会议和活动;
 3.邀请未建交国家人员来访;
 4.邀请涉及民族、宗教、人权、意识形态等敏感问题的人员来访;
 5.邀请涉及有复杂、邪教背景的国际组织的人员来访;
 6.邀请境外媒体、记者采访。

附件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邀请国外相关人员来华访问签证申请表

 

关于转发和实施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聘用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交医内(外) [2006] 1号


医学院各学院、附属医院:

  现将《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聘用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意见》办理此类来华人员。
为了便于你们的工作,此类人员来华的申请仍送我院国际交流处,经同意后统一送上海交通大学审批,并由我院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后继手续。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国际交流处

 

 

上海交通大学
关于聘用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实施意见
 沪交内(外)[2002]31号

  长期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来校工作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为作好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按需聘请长期专家
  聘请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应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凡需聘请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的单位,须结合本院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需聘专家的理由和具体计划,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申报。

二、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聘请对象为外籍语言教师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近学科学士学位,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口齿清晰、语言语调规范;聘请对象为外国语言专家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近学科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且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从事非语言类教学和科研的长期外籍专业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经验。
(二)在其本国无法律纠葛。
(三)经严格体检,具有健康证明。
(四)对我友好,愿遵守我国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尊重我风俗习惯。
(五)原则上不聘用已在华连续工作五年的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人员。

三、聘请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邀请单位将本单位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拟邀请对象的姓名、来华事由、在华停留时间、在华费用及国际旅费的负担情况)、被邀请人在国外申请签证的具体地址、被邀请人的护照第一页(或护照号码、出生年月日)及简历(中英文均可、一式三份),一并提前至少两个月交医学院国际交流处审批。院系报告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
  2.国际交流处签署意见后,呈分管院长审批,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上报上海交通大学审批。
  3.上海交通大学同意后,得到“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及“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由国际交流处通知聘请部门将此件寄给被邀请人。被邀请人持此“通知表”和“确认件”到我驻其所在国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
  4.聘用单位可主动通过函电向应聘专家(教师)告知我院教学要求、教学大纲、授课内容、授课学时及授课对象等情况。
(二)专家来华以后手续
  1.专家、外教来华后一个月内,为其办好体检、并办理“外国专家证”、“居留证”、签证延期等手续。未住宾馆,而是在外租房的专家须在24小时内在当地警察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表,逾期罚款自付。
  2.专家证、居留证、签证延期等由国际交流处协助办理。
办专家证需提交:照片四张;简历一份;护照。
办“居留证”、签证延期等手续需提交:照片两张;护照;专家证、临时住宿登记表及身体健康证明。
  3.如要续聘,请提前至少两个月与国际交流处联络,逾期责任自负。

四、长期外籍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一)聘用单位应把培养骨干师资队伍和高层次人才,加强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以及从事重大课题研究等,作为专家工作的重点。要防止和克服以聘专家代替我教师的现象。
(二)对应聘专家按任务、工作量、期限、待遇、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仲裁等内容签定国家外专局印制的统一合同,实行合同式管理。
(三)聘用单位须对专家(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聘用期满时,外教需向聘用单位递交一份工作总结,且提交国际交流处。聘用单位则须对外教的工作作出鉴定。
(四)对应聘在院工作的长期外籍人员实行分工管理,国际交流处负责协调涉外工作,教学单位负责教学管理等工作。聘用单位应为所聘专家配备一名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的中国教师作为合作(联系)教师,以便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在生活上给予帮助,(每学期放假前以及五一、十一、元旦前,聘请长期专家的单位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处汇报专家的去向)保证专家在华的安全。
(五)学院聘请和管理长期外籍专家的的职能部门是国际交流处。
附件:《CONTRACT—合同》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聘请短期外国文教
专家来校讲学的实施意见

沪交内(外)[2002]32号

  聘请外国文教短期讲学专家,是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进一步发挥聘请专家的学术、经济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加强聘专项目的申报及专家的选择、申报审核、接待、目标管理的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聘请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的申报原则
 1. 聘请短讲专家原则上采取立项申报的办法。聘专项目主要是指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与WTO相关项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以及与国民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和科研攻关、高新技术开发应用、产学研结合的项目。
项目包括:
(1)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专家重点项目;
(2) 国家外国专家局引智专项;
(3) 面向21世纪教育部振兴行动计划“聘请世界著名学者”项目
(4) 教育部春晖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
(5)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引智项目
(6) 上海交通大学聘请外国专家重点项目(每年两次4月,11月)
(详情见“各类聘专项目申报介绍”)
 2. 一般应选聘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具有一流水平、身体健康的专家来讲学和合作科研。其研究专长应与我校有关重点学科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相吻合,以保证较好的学术效益。
 3. 根据有关学科发展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需要,也可选聘目前在第一线从事科技前沿研究,能够介绍最新信息和动态、解决项目实际问题的中、青年学者来校讲学和进行合作研究。
 4. 各院系、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者,坚决不聘。

二、 经费承担办法
  聘请外国文教短期讲学专家的费用分国际旅费和在华费用两个方面。其中国际旅费一般由专家自己承担,在华费用由聘请单位支付。如聘请单位有意争取资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三、 申报手续和程序
 1.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外事司和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要求,每年10月份左右报送下一学年聘专项目;教育部春晖计划项目每年3月、9月;
上海交大年聘专重点项目每年4月、11月分两次申报。
(详情见“各类聘专项目申报介绍”)
 2. 外国专家来华申报须在专家抵华前至少2个月提出申报,以便办理审批拟聘专家的入境签证手续。邀请单位将本单位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拟邀请对象的姓名、来华事由、在华停留时间、在华费用及国际旅费的负担情况)、被邀请人的护照第一页(或护照号码、出生年月日)、被邀请人在国外申请签证的具体地址一并交国际交流处审批。院系报告原则上应由负责人签署。国际交流处将拟好的上报上海市外办的校方报告、院系报告、被邀请人材料一并报主管校长审批,主管校长同意后,再由国际交流处填写“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后,通知聘请部门将该通知表寄给被邀请人。被邀请人将持此“通知表”到我驻其所在国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
 3. 确定专家来访时间后,聘专单位需认真填写《外宾来访预报表》,并由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综合科。
 4. 短讲专家业务接待,生活安排以及费用结算均由有关院系负责,必须时职能部门给予协助。
 5. 如安排短讲专家顺访其它单位,须由有关院系事先和有关单位协商好城市间旅费和当地接待费用的承担办法。

四、 管理和评估办法
 1. 依托项目聘请专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明确职责,保证项目预期目标和效益的实现。
 2. 职能部门对聘专项目进行跟踪,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3. 列入“教育部重点项目”获得的经费必须保证聘请效益。项目负责人必须作好聘请效益和成果的总结工作以及相关情况的收集和汇总工作。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成果报告表》,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逾期未报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所获经费全额上交教育部,该项目两年内不得申请资助。国家外国专家局及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资助项目以额度的形式下拨,国家外国专家局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成果报告表》和《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决算表》;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和《引进外国人才专项经费决算表》并同时附上发票复印件,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逾期未报者,一切费用由聘专单位自行承担。
 4. 学校重点项目完成后,应填写《专家来访总结》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5. 职能部门还将定期编辑《上海交通大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成果选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


上海交通大学
二○○二年三月廿五日




上海交大医学院
关于为外国专家办理专家证及居留证的程序

一、 新聘专家
(一) 入境前
 1. 各院和附属医院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报告(原则上至少提前2个月)。
 2. 提供申请人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3. 提供申请人本人简历复印件(一式三份);
 4. 提供申请人护照号码、入境日期及申请人在国外办理入境签证的使领馆地点。
 5. 医学院国际交流处收取材料后,报送上海交通大学,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专人领取确认件。由申办单位寄送申请人。
(二) 入境后
 1. 申请专家证
  1) 各院和附属医院向国际交流处提供:
   A) 申请人的2寸照片4张(大头像)
   B) 护照第一页及入境签证页复印件,一式三份
  2) 到国际交流处领取专家证申请表格(一式三份),填妥后,连同(一)项目中的材料一并交国际交流处。
  3) 合同或协议(中、英文,内容要有专家的住宿、工资由何方承担)。
  4) 健康证明复印件。
  5) 医学院国际交流处报送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专家证完成后,由国际交流处专人领取后交申办单位(15个工作日)。
 2. 办理居留证
  1) 如外籍专家能提供其本国出具的健康证明,外籍专家可去哈密路1701号换取中国出具的健康证明。要带外籍专家的护照及专家证;如届时专家证未办妥,需要带由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的证明。
  2) 提供住宿证明:
   A) 如住在涉外宾馆,由该涉外宾馆出具住宿证明;
   B) 如住校外非涉外宾馆(如租用的民房),要求外籍专家务必在入境后24小时内由专管员陪同到住地所属警署办理登记手续,由警署出具住宿证明。如超过24小时的期限,警署将处以罚款。
  3) 外籍专家需提供二寸照片二张(大头像)、专家证的第一页和注有聘期日期的一页的复印件各一份。
  4) 由外事专管员到国际交流处填写居留证表格。填写妥当后,由外事专管员将外籍专家的健康证明及住宿证明送至桃李苑110室(每周二下午公安局外管处在此处办公),其它时间需直接送上海出入境管理局(浦东民生路1500号),交材料后,领取居留证的取件单,10个工作日后,由外事专管员持取件单,带人民币(金额见领取单)。去上海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居留证。

(三) 其它注意事项
  1) 外籍专家入境后在办理居留证时,需问清是否需要办理多次入境签证,手续费由外籍专家自理。
  2) 如外籍专家未办理多次入境签证,在聘用期间出境,必须在出境前二周由外事专管员到国际交流处办理再次入境手续,需交外籍专家的二寸照片一张(大头像)、护照、居留证、专家证到桃李苑110室办理再入境手续(时间同上)。10个工作日后,由外事专管员持领取单到上海出入境管理局领取护照、居留证、专家证。需交人民币(金额见领取单)。

二、 续聘外籍专家
  如所的聘专家的聘期满后继续聘用,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 在专家证到期的前一个月由外事专管员向国际交流处送交续聘报告、外籍专家二寸照片三张(大头像)、专家证,填写续聘表格一式三份,续聘的合同(中、英文)。
 (二) 外事专管员持专家证领取单到外国专家局领取专家证。
 (三) 外事专管员到国际交流处领取签证表格后,带外籍专家护照、专家证、居留证、外籍专家二寸照片一张(大头像)到交大桃李苑110室办理居留证(时间同上)。
 (四) 10个工作日后,外事专管员持取件单,到上海出入境管理局取回护照、专家证、居留证,需交人民币(金额见领取单)。

三、 由本市其他院校或外省市转来的外籍专家
 (一) 本市其他院校转来的外籍专家
  A) 申请专家证
  1. 外事专管员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送交书面报告、外籍专家原聘单位的推荐信、外籍专家学位证书、简历(一式三份),二寸照片四张(大头像)、专家证(需在有效期内)、护照第一页及签证页的复印件(一式二份)、合同或协议(中英、文各一份)。
2. 外事专管员填写聘请表格。
3. 外事专管员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专家证领取单,填好后,持领取单到市外国专家局领取专家证。
  B) 办理居留证
  1. 外事专管员带外籍专家的专家证原件、专家证首页和注有聘期日期的一页的复印件各一份、护照、原居留证(需在有效期内)、住宿证明、外籍专家二寸照片二张(大头像)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填写居留证表格。
  2. 持上述内容到交大桃李苑110室办理居留证(时间同上)。一周后,外事专管员持取件单,到外管处取回护照、专家证、居留证,需交人民币(金额见领取单)。
(二) 由外省市转来的外籍专家
  A) 办理专家证同上
  B) 办理居留证
  外籍专家需本人到原聘单位所在地的住管处注销原居留证,并将注销的原居留证带回;其余手续同上。

 


关于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手续的注意事项

1.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1) 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2) 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3) 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4) 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5) 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它私人事物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6) 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7)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家属;

2.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1) 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位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2)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
 3) 持标有F、L、G、C、J-2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3.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履行下列手续:
 1) 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有关的证明;
 2) 填写居留申请表;
 3) 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按2、3的规定,申请居留证件。

5.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6. 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7.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离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对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