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通知》文件精神,现集中办理交大医学院学生参加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事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在医学院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2、在医学院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委培等按文件精神不应申报);
3、在医学院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且其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不报)。
二、缴费金额及待遇
(一)缴费金额:参照上海市城乡居民中小学个人缴费标准同步调整,2017年缴费金额为110元。
(二)参保待遇:
(1)大学生就诊实行医学院门诊部首诊制;学院内门诊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院支付90%,个人自负10%;
(2)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300元。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校外门诊就诊必须先到医学院门诊部开转诊凭证(后期学生可以凭指导员签字),否则不能报销。急诊无需转诊,就近就医。
(3)办理住院必须到医学院门诊部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否则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住院发生的费用由医院和医保局直接结算。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60%,个人自负40%。
三、缴费方式及时间
由医学院财务处在学生银行卡中统一扣款,请同学于10月31日(下周一)前在学校绑定银行卡中存足金额,确保卡内金额大于110元。
扣款时间:2016年10月31日8:00时
缴费凭证的发放:缴费凭证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送至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并由其发放给参保大学生。
注:请同学务必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费用,否则算自愿放弃参保,在2017年度就不能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
医学院财务处
医疗门诊部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