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9-12-16 浏览( 来源: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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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培养造就一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青年骨干教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于2009年开始设立并实施上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即“阳光计划”)。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德[2009]6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第一届阳光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阳光计划’’分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两大类,每类评选10人,共20人。每人资助项目经费额度为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为18个月。
  二、“阳光计划"项目的申报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40周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和使用对象。
  (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具备硕士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和使用对象。
  三、“阳光计划”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每校每类限报一人。
  四、学校应该坚持“事前公告,事后公示"原则,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中项目申请者本人需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参加答辩者将视为自动弃权。答辩日期初定为2010年1月中旬,以具体通知为准。
  六、申请书可从上海教育网站(www.shmec.gov.cn)下载(填写简表即可),请于12月18日前将简表报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医学院学工部。不受理过期报送。

联系人: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   陈晓明   联系电话:776249
        医学院学工部         唐  华   联系电话:77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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