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贾伟平代表:“打拐”要用重刑 买方也应担刑责
2015-03-06 浏览( 来源:东方网 
 撰稿:王永娟
 摄影:

  3月4日下午,上海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讨论和提出议案建议,代表们依次上台讲述自己提出议案的案由和相应的建议,呼吁其他代表附议。贾伟平代表就刑法中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有关条款提出了自己的修订议案,她提议,凡是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都应该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买方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贾伟平代表认为,文明社会中,最令人憎恨的就是贩卖人口,尤其是买卖妇女和儿童。我国发布了2012年到2020年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计划,“但是,在实际调研中,我们却了解到,很多犯罪分子被抓了,也判刑了,但刑满释放后,他又再次犯罪。为何屡教不改?总结下来是犯罪成本不高。”

  贾伟平代表指出,目前刑法第240条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才会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因此,她建议,应该将本项规定进行修改,凡是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都应该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第241条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贾伟平代表认为,买方应该知道买卖人口是违法的,买方也是这种拐卖事件的实际参与者。因此她建议,对刑法第241条中的该项规定应进行修订,即不管是否阻碍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买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可以从一开始就对买方有所震慑”。

  在此后进行的议案集中会签中,贾伟平代表提出的议案得到了上海代表团全团代表的认可以及附议签名。

 

  原文链接:http://news.eastday.com/c/lh2015/u1ai8604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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